本文作者:徐伟

摘要

建筑消防产品质量直接关乎公共安全。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消防产品的刑事案件呈现出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本文立足于辩护律师视角,通过对承办案件的复盘,重点探讨消防产品领域中“行政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之间的界限,旨在构建一套基于技术标准与经济逻辑的精准辩护模型。

关键词:消防产品;伪劣产品罪;合同诈骗;安全标准;辩护策略

第一章 导论 消防产品入罪的实务边界与承办感悟

1.1 行业背景: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CCC)与技术鉴定制度对刑事定性的影响

建筑消防产品,作为维系公共安全的最后一道物理防线,其质量标准与可靠性要求远超普通商品。与其他建筑材料不同,绝大多数消防产品,如防火门、防火玻璃、火灾报警设备等,均被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CCC)目录[1]。这意味着,任何未经CCC认证或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从法律意义上讲,均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这一制度设计,从源头上为消防产品的质量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然而,也正是这种严格的准入制度,使得消防产品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其“合格”与“不合格”的界定显得异常敏感。一份由权威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往往成为启动刑事追诉的直接依据。在辩护实践中笔者观察到,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倾向于将经过CCC认证的消防产品一旦被鉴定为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就直接等同于刑法第140条所定义的“伪劣产品”,而忽略了对产品具体使用性能、安全影响以及被告人主观意图的深入考察。这种将行政监管标准与刑事入罪标准简单划等号的做法,为后续的定性困境埋下了伏笔。

1.2 办案观察:为什么消防产品案件易出现“重罪化”倾向?

在笔者承办的一起涉及防火玻璃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涉案“销售金额”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与随意性。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认定的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而在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该金额一度被建议核减为20余万元;然而,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销售金额又跃升至80余万元;最终,在起诉书中,这一数字被确定为50余万元。这种“过山车式”的数额变动,不仅直接影响着量刑幅度的选择,更折射出办案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如何界定“伪劣产品”的销售价值存在模糊认识,也反映出一种基于公共安全考量的“从严”追诉心态。

消防产品关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潜在的巨大危害性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天然地带有一种强烈的风险防范色彩。这种对公共安全的过度担忧,有时会转化为一种“重罪化”倾向,即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更倾向于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例如,将产品整体(如包含合格框架的防火门)的销售额全部认定为伪劣产品销售额,而非仅计算不合格部分(如防火玻璃)的价值。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对消防安全的关切,但却可能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造成不公。

1.3 核心议题:厘清产品质量瑕疵、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质变点

基于上述观察与感悟,本文的核心议题在于,如何在严密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下,为建筑消防产品领域的刑事案件划定清晰的司法边界。具体而言,本文旨在探讨并厘清以下几个层面的关键问题:

在同样存在“以次充好”外观的交易中,如何区分旨在获取不当利润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罪”?

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不合格”鉴定,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作为刑事定罪的依据?销售金额的计算应当如何剥离其中的合格部分价值,以确保刑罚的精准性?

当消防产品既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又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如何适用《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通过对这三大逻辑边界的辨析,结合笔者在真实案件中的辩护经验,本文尝试构建一套以技术标准审查为基础、以经济逻辑分析为辅助的精准辩护模型,以期在守护公共安全的同时,捍卫刑事司法的谦抑性与公正性。

第二章 维度辨析 消防产品刑事定性的三大逻辑边界

在建筑消防产品领域,刑事案件的定性远非简单的“合格”与“不合格”的二元判断。它涉及对被告人主观意图的深度剖析、对涉案金额的精准计算,以及对不同法条背后所保护法益的细致区分。本章将围绕“主观意图”“罪与非罪”以及“法条竞合”这三个核心维度,对消防产品刑事定性的逻辑边界进行辨析。

2.1 主观意图之辨:伪劣产品罪 vs 合同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常常与合同诈骗的手段相互交织,两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使交易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然而,两者的主观罪过和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场“打折扣”的交易,还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

辩护焦点:考察被告人是否具备真实的供货能力及售后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及相关学术研究[2],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签订合同、交付产品的行为仅仅是实现非法占有的手段,本身并无真实履行合同的诚意。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人,其主观目的在于通过“以次充好”或“以假充真”的方式,赚取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之间的差价,其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市场交易的范畴,尽管是一种应受惩罚的欺诈性交易。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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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首先,被告人所在公司具备真实的供货能力,并且在案涉项目中实际交付了防火玻璃、防火门等产品,并非虚构交易。其次,交付的“不合格”防火玻璃,虽然耐火极限未达到国家标准,但其仍然是“玻璃”,具备玻璃的基本物理属性和使用功能,并非用石头、塑料等完全不相干的物品冒充。最后,从被告人的行为模式看,其在前期参与设计、报价,推荐的也是行业内知名品牌,其动机更倾向于在供应链的某个环节降低成本以获取更高利润,而非从一开始就策划骗取全部工程款后逃匿。因此,将其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2.2 罪与非罪之辨:行政处罚 vs 刑事追究

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存在一个明确的“质变点”,即《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起刑点。然而,如何准确计算“销售金额”,恰恰是此类案件中最具争议的环节,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突破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3]。在消防产品案件中,由于产品往往是包含多个部件的组合体(如防火门包含门框、门扇、玻璃、五金件等),如果其中只有部分部件(如玻璃)不合格,那么是否应将整个产品的销售额全部计入犯罪金额?

辩护人认为,对此应采取限缩解释的原则,即刑事追究的“销售金额”应仅指伪劣部分的价值,而不应包含合格部分的价值。理由如下: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如果将合格部分的价值也计入犯罪金额,无疑会人为地拔高犯罪数额,导致量刑畸重,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避免刑事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在本案中,防火门的门框、门扇等部件均是合格的,具备相应的防火功能。如果因为玻璃不合格就将整个防火门认定为伪劣产品,并将全部销售额计入犯罪数额,这实质上是将行政法上的“产品整体不合格”概念直接照搬到了刑法中,混淆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有司法实践支持:(2020)鄂XXXX刑初XXX号案件的判例中,法院也支持了将销售金额中部分无关金额扣除的观点,认为这样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

因此,在本案的辩护中,笔者坚持主张,应从总销售额中精确扣除具备防火功能的窗框、门框等合格部件的价值,仅以不合格的防火玻璃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销售金额的依据。同时,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暂定面积”,应以经过核实的实际安装面积为准,对于证据存在矛盾的部分,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

2.3 法条竞合之辨:一般罪名(第140条) vs 特殊罪名(第146条)

当涉案的消防产品不仅质量"伪劣",而且其不合格项直接指向"安全标准"时,就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这两个罪名在理论上构成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的明确规定,此时应遵循“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而非简单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辩护策略上引导适用第146条并非必然有利,关键在于根据具体案情,比较两罪的刑罚轻重,争取适用处罚较轻的罪名。

法益侧重与论证难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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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条是结果犯,其核心构成要件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方,且标准极高。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而不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性或潜在危险。在消防产品领域,要论证一块耐火极限不足的防火玻璃已经"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提供充分的因果证据,其难度有时甚至大于证明其销售额超过5万元。

因此,辩护策略的选择取决于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当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巨大,辩方难以在数额上进行有效辩护时,将案件引导至第146条的适用,并集中火力论证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是一条有效的路径。反之,如果涉案金额本身存在较大争议,有望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将其降至起刑点以下,而产品本身已造成的危害又客观存在、难以辩驳时,坚守在第140条的框架内围绕金额进行辩护则更为明智。辩护人需要权衡利弊,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战场。

例如,当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和现场勘验证据,通过科学论证来证明不合格项(如耐火极限从1小时降低到0.8小时)在实际火灾中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案发后产品均已更换、实际损害已被消除时,就可以有力地挑战"造成严重后果"的指控。若公诉方无法完成此项举证责任,证明产品确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则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适用第146条定罪,案件便可能回归到对销售金额的审查,为辩护打开新的空间。

第三章 实战模型 建筑消防产品案件的精准辩护策略

在前一章对消防产品刑事定性的三大逻辑边界进行理论辨析的基础上,本章将聚焦于刑事辩护的实战操作,从“技术标准”“证据体系”和“行业惯例”三个维度,构建一套可供参考的精准辩护模型。这套模型旨在将宏观的法律原则与微观的案件细节相结合,通过精细化的辩护工作,有效回应司法实践中的“重罪化”倾向。

3.1 技术标准纬度:拆解《检验报告》

在消防产品刑事案件中,由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往往被视为定罪的核心证据,其结论——“不合格”——也常常被直接采纳。然而,辩护律师不能止步于接受这一结论,而应深入报告内部,对其技术细节进行“拆解”,将其从一份宣告“死刑”的判决书,转化为可以进行辩护的论证材料。

核心策略:区分“主要不合格项”与“一般不合格项”,论证瑕疵产品是否丧失基本功能。

消防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通常包含数十乃至上百项技术指标。并非所有指标都与产品的核心安全性能直接挂钩。辩护律师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对《检验报告》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技术分析,向法庭清晰地展示:

不合格项的性质区分: 哪些是关乎产品核心功能的“主要不合格项”(如防火玻璃的耐火完整性、隔热性),哪些是影响产品外观、耐久度或次要功能的“一般不合格项”(如尺寸偏差、外观瑕疵)。如果涉案产品的不合格之处主要集中在后者,那么其“伪劣”的程是否达到刑事标准或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重新评估。

基本功能的存续论证: 即使核心指标不达标,也需要进一步论证产品是否因此完全丧失了其基本功能。例如,一块设计耐火极限为1.0小时的防火玻璃,经检测实际耐火极限为0.8小时。它虽然“不合格”,但并非完全不防火。在火灾发生的初期,它依然能够起到阻隔火焰和烟雾的作用,为人员疏散和初期扑救争取宝贵时间。这种“打折扣”的功能与完全不具备防火功能的普通玻璃存在本质区别,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

3.2 证据体系纬度:监督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消防产品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机关在前期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这些行政证据在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时,必须经过更为严格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审查。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就是对这一转化过程进行严密监督,重点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闭环性。

抽样程序的合法性与代表性: 行政机关在现场查获大量涉案产品时,通常只会抽取部分样品送检。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抽样过程是否规范,例如,抽样过程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是否制作了详细的抽样笔录、样品是否被妥善封存并附有无法被篡改的标识。更重要的是,要从统计学角度质疑样本的代表性,即少数不合格的样品是否足以推定所有未被抽检的产品均为不合格?尤其是在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产品之间,其质量可能存在差异。

证据保管与流转的闭环性: 从样品封存、送检,到检验机构接收、检测,再到报告出具,整个证据链条必须形成一个无懈可击的闭环。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如封条破损、交接手续不全、保管环境不当等,都可能导致证据的同一性受到合理质疑。辩护律师应仔细核对每一份交接文书,寻找证据链中可能存在的断点。

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与矛盾点: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的供述往往是认定各被告人责任的关键。辩护律师需要敏锐地捕捉不同被告人供述之间的矛盾之处,并结合其利害关系进行分析。例如,在本案中,其他被告人与本案被告人案发前就存在重大厉害关系,其作出的不利供述可能带有报复动机,可信度自然应打折扣。对于甲方项目人员等证人,也应考察其是否与被告人有过直接接触,其证言是亲身经历还是道听途说。

通过对证据体系的严密审查,辩护律师可以有效挑战那些看似“铁证如山”的指控,将不符合刑事证据标准的材料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从而夯实辩护的基础。

3.3 行业惯例纬度:还原建筑施工领域特征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一个看似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放在特定的行业背景与交易场景中,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可能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一面。辩护律师需要扮演“行业专家”的角色,将法官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带入到鲜活、复杂的建筑施工场景中,以“情理”辅助“法理”的判断。

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投标与分包过程中,价格是决定性因素之一。辩护律师可以搜集案发同期同类消防产品的市场价格、行业指导价等信息,与涉案合同的约定价格进行比对。如果合同价格本身就显著低于合格产品的市场价,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发包方(即所谓的“被害人”)对于其采购的产品质量可能并非抱着“最高标准”的预期。在这种“一分钱一分货”的商业逻辑下,被告人提供“打折扣”产品的行为,其主观恶性显然低于以高价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行业结算惯例的考量: 在建筑行业,合同中约定“暂定面积”“暂定价格”,最终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是通行惯例。这一惯例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应向法庭充分释明这一行业背景,主张以有据可查的实际安装面积而非合同的暂定面积作为计算销售金额的基准,这不仅更符合交易实质,也体现了对行业惯例的尊重。

被告人参与度与获利情况的关联分析: 在复杂的工程项目中,一个销售人员可能仅负责前期的商务谈判与合同签订,而对后续的产品选型、采购、安装等环节并无实际控制权。在本案中,辩护人通过举证证明被告人仅在部分项目中有少量提成,且与其他项目并无直接利润关联,从而有力地论证了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处于次要、辅助地位,缺乏实施大规模伪劣产品销售的动机。

通过还原真实的建筑施工场景,将案件置于行业惯例的背景下进行考察,有助于法官更全面、更公允地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做出更符合情理法的判决。

第四章 结语 在严监管环境下守护刑事法治的谦抑性

建筑消防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在这样的严监管背景下,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具有现实必要性。然而,越是强调严厉打击,越是需要警惕刑事追诉的边界被不当扩大,越是需要重申刑事法治的谦抑品格。

本文通过对真实案件的复盘,探索消防产品伪劣犯罪的精准辩护之道。无论是对"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还是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的厘清,抑或是对"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竞合的选择,其核心都在于坚守一个根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必须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匹配。

本文提出的三维辩护模型——技术标准维、证据体系维、行业惯例维——其共同指向是将一个被标签化的"伪劣产品销售者"还原为一个具体的、多面的"人"。通过拆解《检验报告》,我们看到产品"不合格"背后的技术细节与功能存续;通过审查证据链条,我们看到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定罪依据时可能存在的瑕疵;通过还原行业场景,我们看到冰冷的合同金额背后复杂的商业逻辑。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强大的国家追诉权面前,为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发声。在消防产品这类高度专业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以审慎、精细、理性的方式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这要求我们不仅熟悉法律条文,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技术专家"和"行业专家",能够与公诉人、鉴定人进行平等、专业的对话。

最终,我们期望司法机关在处理消防产品刑事案件时,既能有效震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又能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要求对每一个案件心存敬畏,对每一份证据仔细甄别,对每一个法律适用反复推敲。唯有如此,公共安全与个体正义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并行不悖,共同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发布。

[2] 吴加明。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以交易为名的诈骗之界分 [C]. 刑事法判解,2013 (14): 115-125.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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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最高检刑事申诉案件律师库律师,北京市律协智库委员,重大复杂案件研究组成员,首届北京律协青年刑辩模拟法庭大赛冠军,中国刑法学会会员,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擅长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范,各领域辩护经验丰富,同时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刑事风险防范和控告服务,代理的倒卖文物案曾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代理的无罪案件曾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代理的三罪不起诉案件顺利获取国家赔偿、代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被写入最高检报告、开展刑事风险防范公司全员获释。出版图书《网络犯罪案例研究》。多次接受央媒采访,就热点刑事案件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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