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
在浙江海宁一路段
执法人员查获一辆危化品运输车辆
令人惊讶的是
这辆车的副驾坐着的
并非“活人”!
经现场核查,该车上装载柴油,本应随车在岗的押运员位置上,竟放置着一名身穿反光马甲、佩戴口罩和鸭舌帽的“假人”道具,试图以此冒充押运人员,规避执法检查。
经初步调查,涉事车辆驾驶员为降低运营成本、逃避监管要求,蓄意使用“假人”道具冒充押运员,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暂扣涉案车辆及所载柴油,对车辆所属企业及驾驶员开展深度调查取证,全面追查货物托运、装载、运输等各环节的责任主体,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押运员作为
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
核心安全防线
需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当运输途中
发生泄漏、碰撞、火灾等意外事故时
押运员能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方案
配合驾驶员开展专业处置
最大限度阻断危险蔓延
而用“假人”冒充押运员
无异于给公共道路埋下一颗“移动炸弹”
法律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运输
事关公共安全
运输企业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运输管理
依法依规配齐专业人员
确保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
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请仔细阅读以下安全提醒
深圳应急提醒您: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掌握安全技能,加强安全防范
end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杭州电视台、大潮网、海宁传媒、中国安全生产网、广东应急管理
▌编辑: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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