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
亲朋相约、团圆聚会进入高峰期
涉酒驾驶风险随之攀升
上海市公安局交管总队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全市涉酒交通事故、亡人事故同比分别下降7.3%、16.4%,其中涉及机动车酒醉驾事故同比下降18.7%,整体管控成效显著。但值得警惕的是,涉及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事故同比上升9%,成为新的风险隐患点。
2026年1月30日19时许,青浦区崧复路新丹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撞上停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警方核查,骑车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事发时属于醉酒骑行。目前,该起事故仍在调查处置中。
2025年12月11日23时许,徐汇区华泾路近长华路路段也发生了一起因“醉骑”引发的交通事故。袁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毫无减速的情况下追尾路边小轿车,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血流满面,所幸经救治无生命危险。血液检测结果显示,袁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11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标准,最终被依法处罚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非机动车速度慢,喝点酒骑没事”,这一错误认知是导致醉骑事故频发的核心原因。酒精对人体神经中枢的麻痹作用从不因车型而异,酒后骑行者的反应速度、判断能力、平衡操控能力会显著下降,即便低速行驶,也极易引发事故,且事故中受伤害最深的往往是骑行者自身。据统计,在涉“醉骑”的交通事故中,单车事故占比近三成,其中不少案例是骑行者撞上了电线杆、行道树,此类情况骑行者无疑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事故中的物损赔偿要全额承担。如果造成重大伤亡且负主要以上责任,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
不少人认为只有驾驶机动车酒驾才违法,骑行非机动车醉酒不受约束。事实上,法律早已明确将非机动车醉酒驾驶纳入监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春节将至
为进一步降低酒驾事故风险
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查处力度
在餐饮娱乐场所、商圈、酒吧、夜市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以及郊区乡镇主干道、城乡接合部等事故高发路段,采用“定点设卡+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酒驾整治频次。在路面设卡开展酒驾整治的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也会对存在可疑情形的非机动车骑行者进行吹气检测。
2026年1月10日16时许,浦东交警在杨高北路凌河路附近查获一起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骑车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交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元。
△2026年1月10日,上海杨高北路凌河路附近,浦东交警查获一起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交管总队供图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
饮酒后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存在极大安全风险。酒精代谢速度因人而异,受饮酒量、酒精度数、个人体质等因素影响,“人醒酒未醒”的情况普遍存在,切勿抱有“短途没事”“慢慢骑就行”的想法。亲友聚会时,同饮者应主动提醒、劝阻他人酒后骑行,若发现有人醉酒后执意骑车,可及时联系其家人或代为呼叫代步车辆,切勿因碍于情面放任危险行为,共同守住安全底线。
新闻多看点
上海正严查6类非机动车违法突出行为
为预防交通事故,减少交通违法,确保市民出行安全,上海公安交管部门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乱骑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重点聚焦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违法载人、老年代步车违规上路行驶等6类突出违法行为,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2026年2月4日7时21分,普陀交警在长寿路武宁路东约1米,对当事人张某某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元。
2026年2月4日17时41分,松江交警在北松公路进新车公路东约69米,对当事人马某实施“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第二次违法)”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2026年2月5日8时,闵行交警在莘建东路水清南路东约24米,对当事人郭某某实施“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的(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元。
2026年2月4日15时17分,徐汇交警在田林东路进钦州路西约5米,对当事人于某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元。
2026年2月4日9时24分,浦东交警在松萝路出花柏路北约20米,对当事人王某某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2026年2月4日10时9分,浦东交警在环湖西三路进申港大道北约10米,对当事人刘某某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名12周岁以上人员的(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2026年2月2日9时13分,宝山交警在泰和路出同济路西约53米,对当事人刘某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综合第四焦点上海交警微发布、澎湃新闻、上海交通广播等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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