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案件判处死缓结果引发了讨论,不过一些网友和博主提出要取消死缓,并且认为判决死缓跟所谓废死有关,显然这里存在一些误解,那么究竟什么是死缓?这个刑罚是怎么来的?有没有可能取消?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最近有报道称有一个案件的申请抗诉没有成功,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就不具体说了,这个案子我之前也分析过,那么现在检方没有抗诉,这就排除了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当然如果未来判决生效家属可以再申诉,但这个就比较困难了。
当然这个事儿引发了讨论,但是我发现这个讨论出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就是有一些网友认为这个事儿是死缓这个刑罚的问题,因此有人要求取消死缓。
另外也有网友认为这是所谓废死派导致的,这个可能就是个误解了。
这里照例说明一下,本人完全不支持全面废除死刑,具体到网友热议的这个案子,我之前也说过我的观点,我对死缓判决结果是有疑问的,但是我也尊重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的判断,这里不再就具体案件做分析,仅就死缓这个刑罚的情况做一个介绍。
首先,什么叫死缓?全称应该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理角度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跟立即执行并列。注意这不是缓刑,缓刑就不处刑罚了,死缓最起码是要处羁押刑的,而且有的情况是可以转为执行死刑的。
第二,跟很多人猜测死缓是学习西方不同,这个刑罚是我国独有的,是绝对的本土法律制度,目前还没有听说西方有哪个国家效仿,而具体提出者是毛泽东同志。
根据公开资料,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共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就规定了对于应判死刑而认为有可能争取改造者,可判处“死刑保留”。保留时间长短,可根据具体情节,定为一年到五年。在保留期间,如果重犯前罪或另犯其他更大罪者,经法庭重新讨论决定,即执行枪决。如果保留期间不再犯罪,即不再执行死刑。
而到了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政权,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在运动中,有些地方出现了过火行为,这引起了毛泽东的关注。
毛泽东在1951年4月30日特意批示:"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
到1951年5月8日,毛泽东又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死缓"一词。
决定里提到:“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
不过这个刑罚的推出,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1951年5月22日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处理反革命的问题,当时公安部部长同时也是北京市公安局局长罗瑞卿发表讲话,就提到了,有一部分罪犯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罗瑞卿说,这些罪犯,他们罪行重大,也是应该处死刑的。但是他们与上面所举的罪犯比较起来,是他们没有血债,民愤不大。或者他们的罪行,虽然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故可以在判处死刑后,缓期二年执行。在这期间强迫他们劳动改造。如果他们在这一两年内真正转变得好,政府可以考虑将他们改判为无期徒刑;如果将来真正改造得更好,即悔改得彻底,第二步还可以考虑再减刑。但在两年中如果转变得不好,拒绝改造,仍然可以同时也应该坚决执行死刑。这是给他们一个最后的改造机会,看这些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愿不愿意彻底悔改从死里求生。这一部分一共有四十七人。原来我们提议作这样判处的五十九人,经过市协商委员会审查,认为内中有十二人似应判处死刑,是否缓刑还要考虑。“
不过很显然当时这个做法也有不同声音,所以罗瑞卿也提到:
“有人说:这样作,会不会引起群众不满,引起群众顾虑而伤害群众同反革命作斗争的热情呢?我们说:既然它是完全合乎群众利益的,只要我们同群众释解清楚,群众是会完全赞成这样作的。” 首先,看这一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反革命罪犯还有没有可能再去危害人民群众呢?没有可能的。因为我们并不是释放他们,而是仍然把他们关着,如果他们不好好悔改,以后还可以杀掉,即便他们得到改判,第一他们既有改变,便不能再危害人民,第二,同时也还得长期关起来,因此不管两年以后再杀掉或者长期关起来,都是彻底剥夺了这些反革命分子再去危害人民的可能的。 在上述前提之下,毛主席指示我们采取这样一个政策,把对待那些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同那些罪行最严重的反革命加以若干区别,对于那些没有血债民愤不大的反革命分子,暂不杀掉他们,留下来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也许有些人希望并不很大,但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也努力向他们进行改造工作,我想这没有坏处,只会有好处的。”
这是我目前找到的最早公开向群众解释死缓的记录。
对于这个新刑罚的提出,当时社会各界也都表达了支持,比如在1951年5月31日的人民日报就刊登了北京市工商联主任委员傅华亭的文章,这里他表示这种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并说:
“这种真正为国家人民长远利益设想的苦心,也只有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才能够做得到。北京工商界一致拥护毛主席这项英明指示,并且一致拥护政府贯彻执行这项指示。”
比较有趣的是,在这一天的人民日报一版还专门刊登了一篇文章《为什么对某些反革命罪犯实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是否会白浪费小米?”,这下边还很认真地回答了:
“我们认为是不会的。人民政府将要组织并强迫他们劳动生产,不让他们白吃小米。强迫他们劳动生产,不但可以节省国家的小米,而且可以替国家生产“小米”。这既是惩罚他们,又是改造他们;既有利于国家某些生产建设事业,同时又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看来当时这个小米还是挺重要的,基本上从1951年死缓这个刑罚就定下来了。
但是这个时候其实是没有刑法的,新中国的刑法是要到1979年才有。在此之前,
1978年10月13日,也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前夕,人民日报刊发了时任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在法制建设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其中就提到:
“二十九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就,是在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引下取得的……如毛主席亲自制定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就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而在第二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对死刑的规定就是“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这里就明确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但是这里稍微有点模糊,就是什么叫确有悔改?什么叫抗拒改造情节恶劣?这里没有明确规定。
但其实这个问题还是会有讨论,所以也会不断有解释澄清。
比如在1980年,当时人民日报刊发文章《谈谈死刑缓期执行》,这里提到:
“有的同志担心,死刑缓期执行,是否会削弱我们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不会的。我们知道,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按其罪行是应该处死的,但是,由于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所以才采取这种暂时不杀的办法。”
其实如果去查,后续有过不少媒体科普,基本都是坚持死缓是对的这样的态度。
而根据中国政府1992年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所说:
“为了改造那些犯有死罪但还有可能改造的罪犯,中国独创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从司法实践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改造后,99%以上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不过死缓从这之后经过几次调整。
1997年新刑法出台,这时候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里就把确有悔改和拒绝改造的措辞改成了有没有故意犯罪,把立功表现变成了重大立功表现,这样标准更加明确,减少了人为操作空间。
那么到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调整,把重大立功表现减刑的结果变成了25年有期徒刑,这样减少了死缓减刑的效果,同时规定对死缓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法院可决定限制减刑,这样避免死缓转为羁押刑之后实际执行时间太短。
然后在2012年,最高法规定明确死缓减为无期后,服刑 2 年方可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最短不能短于17年。这样又加了一层buff。
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决定其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唯一出现终身监禁的规定,有些网友说我国没有终身监禁这个是不对的。
另外这次修正案还调整了死缓转为执行的标准,是要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相对来说再次提高了转为执行的标准。
所以理论上说,我国的死缓如果不执行死刑,最长就是终身监禁,最短就是17年,当然你要说再赶上特赦什么的这就不知道了,另外这人没活这么久,那也可能执行不了,这咱们就不抬杠了。
那么为什么老有人对死缓提出各种意见呢?我觉得一个是很多不太了解我国的死缓制度,另外有几个情况可能是导致争议出现的原因。
第一是很多人是过于简略的重刑主义思维。
这个问题不在于重刑而在于简略,所谓网友判案死刑起步,这些人也不考虑从轻情节,比如说自首、如实供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等,他们只对比犯罪行为,这个在网上比较常见的对比,实际上量刑是个复杂的工作,我们经常做一些案例对比就会发现,有些网友觉得差不多的案件,实际上在法律上差很多。
第二,很多人举的案例是旧的判决。
比如说这人如果是2011年以前判的死缓,那他有可能重大立功表现转为15年,而且也不会有限制减刑,也不会有终身监禁,那可能这人很快出来了,有些人就以为还要调整现在的刑法,实际上刑法已经调整过了。
这就像有一个段子,说一个人盛了一碗汤,然后觉得不够咸,他往锅里放盐,然后接着尝碗里的,那你可能是喝不出来咸。
第三,这里有一个时代观念的问题。
就是1951年的时候中国人的预期寿命没有现在高,以前有句话叫人生七十古来稀,现在七八十岁也不算是很新鲜了,九十多岁百岁的比比皆是,那如果在1951年有一个30多岁的人被判死缓,以当时的人均预期寿命、医疗条件、监狱的生活环境,这人不一定能活着出来,四舍五入就等同于终身监禁。
那么现在人均预期寿命接近八十岁,而且说不定未来这个还要延长,十年二十年好像就变得没那么长了,你要是芙莉莲,你会十年很久么?所以我们现在说判死缓跟1951年说判死缓,这个感觉是不完全一样的,现在调到25年可能未来还会调整,万一人类科技进步了呢。
第四,有些人他分不清立法问题和司法问题。
他对这个判决结果有意见,但是他试图用修改立法的方式解决,这个我们解释过很多次了,法律上要从旧兼从轻,你就算现在修改法律也不会解决问题的,比如说你取消死缓,那现在已经有的案子不受影响。
退一步讲,说我们今后的案子是不是就能判的更准确呢?那如果法官觉得不能判死立执,还是可以判无期啊,你取消无期,那还可以判有期啊,你总不能连有期都取消吧?
如果是认为判决不准确的问题,这是不可能通过修改立法解决的,还是要从判决本身入手。
所以这里延伸说一下,这个判死缓跟废死也没什么太大关系。
废死说的是废除死刑这个刑罚,不能说这个法官没判死刑立即执行,他就是个废死派,死刑不是还在呢么?那要这么说,如果再不判无期,是不是要说他废除无期呢?那要是判无罪,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那是不是连刑法都废了?
所以我虽然不能说某些人肯定不是废死派,但是说判死缓就是废死派胜利什么的,这种观点我不能同意。
接着说一下未来死缓刑罚调整的问题。
我觉得取消是不可能的,作为我国独创的刑事司法政策,死缓是深度植入我国刑法的,如果取消不解决争议问题不说,可能现在已经规定为死刑的罪名还要调整,因为原来是可以判死缓才规定这个罪名判死刑的,那如果取消,有可能就要把死刑从这些罪名对应的刑罚里取消,或者至少是增加门槛,恕我直言这个操作可是太复杂了,而且没有什么收益,甚至带来新的争议。
但是未来我觉得还是有调整空间的,一个是判决死缓的标准是什么,未来可能可以更明确一下,比如说哪些从轻情节可以判决死缓,哪些不可以,如果明确一下可以减少争议。
其次对于死缓转为羁押刑之后的处理,比如说不是25年而是40年,这是不是也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最后也可以考虑增加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的范围,比如说有一些罪名加上一些限定条件,像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致人死亡,是不是可以固定限制减刑,比如说故意杀人罪加上两人以上死亡的,是不是可以考虑终身监禁。
我觉得相比起取消死缓,这几个方向可能更实际一些。
最后多说几句,就是我发现最近有一些键政圈的朋友似乎对法律问题很感兴趣,发表了很多观点,我其实一直的态度是很欢迎公众参与法律问题讨论,不要都是学法的在这里聊,很容易陷入一种思维上的死循环,但是我也想提醒有些朋友是不是做一点功课,尤其是立法问题你稍微了解一下沿革,不要什么都是东西方对立的二元叙事,一说就是学西方的怎么怎么样。
先不说人类文明本来就是互相学习,马克思还是德国人呢,但其实我们很多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老一辈留下来的,跟西方就没什么关系,比如说死缓就不可能是学西方的,西方就没有死缓。
有些人这个思想就很奇怪,默认我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学西方,这就莫名其妙,我也不知道这些人是有自信还是没自信。
具体有些案子我也觉得判的是不是有点问题,这个当然是可以讨论和商榷,但这还是个判决的准确性问题,都给弄成说是歪屁股学西方就有点扯了,别回头你再滑向历史虚无主义的深渊,那就不太好了。
以上就是我对死缓刑罚来由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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