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处罚落地,另2025年业绩亏损,投资者可索赔

2026年2月6日福能东方(300173)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前,2024年1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随后,在2025年12月19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大宇精雕与重庆中光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福能东方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福能东方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因此公司被广东监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同时,2026年2月5日福能东方及相关责任人还收到深圳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处分。

由于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大宇精雕董事长王贵银,总经理、董事、大宇精雕总经理陈武,副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大宇精雕副总经理陈刚,董事、大宇精雕财务总监张雯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公司及四人被深圳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另外,2026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业绩预告》,预计公司归母净利润亏损1.15亿—1.45亿,扣非净利润亏损1.95亿—2.35亿,相比上年同期出现亏损。公司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1亿—13亿。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表示,凡在2021年4月14日-2024年12月6日期间买入且亏损,并在2024年12月6日收盘仍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