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328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53家,非核心期刊52家,集刊110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6年1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10847位作者的335631篇文章,总期数21523期,总字数31.7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

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采购热线:010-82668266

《现代法学》2026年第1期要目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

1.再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江必新(1)

2.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重构与路径创新

——兼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李洪雷(1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研究】

3.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的激励型法律规制

杨国强(36)

【司法基本理论研究】

4.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与展望

陈卫东(52)

5.司法范畴的分层阐释与事例证成

刘树德(76)

【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6.借贷型受贿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陈兴良(93)

7.洗钱罪成立范围的限制解释

周光权(114)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8.论义务性法律规范的概念

王夏昊(135)

9.财产是什么:反省财产权利束观

于柏华(158)

【国际法前沿问题研究】

10.国际法的创新趋向:从应然之义到实然之态

徐崇利(177)

11.跨国追赃国际合作视域下资产分享制度研究

王秀梅(197)

【科技法学新视野】

12.数智时代法律主体的三阶解构与完善

朱程斌(222)

【法学新青年:探索与争鸣】

13.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衡量

王子晨(242)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

1.再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新征程的重大理论创新与实践部署,是将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核心举措,更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坚实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有力推进,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立足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遵循“重要性—内涵—路径—注意事项”的逻辑框架,系统阐释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战略价值与现实可行性,精准界定其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科学构建涵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效监督等环节的实施路径,深入剖析推进过程中需把握的辩证关系与风险防控要点。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

2.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重构与路径创新

——兼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作者: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立足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策部署,结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围绕法治与发展的关系展开研究。首先,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四个层面,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突破:本体论上确立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有机统一观,打破传统的二元对立认知;认识论上革新认知范式,实现法治与发展关系从形式性、静态性、孤立性向功能性、动态性、系统性的转向;方法论上从制度建构、制度实施和制度评估三个维度,创新法治赋能发展的路径;价值论上锚定“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法治观与发展观的价值统一。其次,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聚焦法治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安全、社会公平正义等重点领域,阐明法治对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最后,提出推动法学研究创新方向,针对法治与发展改革的一般关系、重点领域立法、法治实施与监督机制等展开深度研究,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五五”规划建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研究】

3.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的激励型法律规制

作者:杨国强(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超级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介质,逐渐在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等方面展现出显著的公共属性,同时,其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内在张力也引发治理范式转型的需求。传统法律规制难以应对平台经济的复杂性与动态性,且尚未正视平台兼具公共性和私人性的特质,导致其规制效能未能充分释放。激励型法律规制立足超级数字平台的双重价值属性,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平台在逐利动机与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以此为基础,可以构建破解传统法律规制困境的逻辑与框架。在规制框架的具体路径上,激励型法律规制通过优化守门人义务的梯度设计、激励平台自我规制、建立责任减免机制等制度创新,协调多元主体利益,形成约束—激励—发展的治理闭环。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化解传统监管的刚性缺陷,又可以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从而为超级数字平台的有效规制提供兼具效率与公平的法治方案。

关键词: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激励型法律规制;平台经济

【司法基本理论研究】

4.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与展望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路径和根本抓手,历经十余年纵深推进,已取得显著成效。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革新司法权运行机制,不断优化升级司法监督制约机制,构建起更加科学高效的司法人员管理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实践导向、坚持系统思维、遵循司法规律、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重视技术赋能等,但在推进过程中也显露出一些问题,如“放权”与“收权”衡平两难、司法追责惩戒制度激活不足、员额制改革存在现实难题等。面向未来,全面准确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应当以提升办案质效为价值目标,不断拓宽司法责任制覆盖面,设立明晰统一的权责认定标准,激活司法追责惩戒制度,完善司法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

5.司法范畴的分层阐释与事例证成

作者:刘树德(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范畴是针对一个国家司法体制机制及其运行状态中存在的最能反映该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制度、机制、实践等的适度抽象提炼与理论定型。按照马克思主义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理,司法范畴往往呈现与表征此国司法体制机制与彼国司法体制机制的差别与特色,属于特殊性之维。我国在宏观司法理念、中观司法制度、微观司法规程等方面均体现出不同于别国与地区的“中国特色”之处,亦即均可适度抽象提炼出系列司法范畴。本文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各选一个具体的司法范畴,结合具体事例从不同维度加以阐释与论证,即强调从话语区隔的“学理阐释”、发展样态的“共识凝聚”、生成原点的“知识考古”来证成,力图从“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场域来促进中国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司法范畴;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规程

【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6.借贷型受贿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借贷型受贿是受贿的一种特殊类型,借贷型受贿与民事借贷混杂在一起,具有隐蔽性。然而,从实质上说,借贷型受贿仍然具备权钱交易的特征,因而构成受贿罪。借款型受贿是行为人以向请托人借款的形式受贿,包括免除债务、免除利息和以借款为名受贿三种类型。在免除债务和免除利息的情况下,先前的借款关系是真实的,只是在正常借款以后,没有归还借款和利息,请托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免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债务和利息,因而借款关系就转化为受贿与行贿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应当是免除的债务和利息的数额,或者以借款为名所借款项的数额计算。放贷型受贿是行为人以向请托人放贷的形式受贿,因而在构成要件上不同于借款型受贿。放贷型受贿包括高息放贷型受贿和以放贷为名受贿两种类型,高息受贿是以明显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受贿。对于明显超出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可以采用司法解释规定的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贷标准,作为高息受贿的入罪标准。至于以放贷为名受贿,则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因而应当以全部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

关键词:借贷型受贿;借款型受贿;放贷型受贿

7.洗钱罪成立范围的限制解释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实务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时,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来自上游犯罪所得的,提供该资金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洗钱罪。这一定罪结论会带来诸多负面效果,为此,应当对洗钱罪的成立范围进行合宪性、目的性限缩,将为上游犯罪进行辩护时提供、接收可疑资金的行为予以非罪化。围绕对律师收取可疑资金不宜认定为洗钱罪的讨论,当下的诸多主张都存在不足,即便作为多数说的直接故意说也与我国司法解释的逻辑不符,且无法解决资金提供方的出罪问题,不能落实宪法精神。如果肯定律师职业自由及上游犯罪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都具有宪法位阶性,律师在其所承担的辩护义务和报告可疑交易义务这两种冲突义务中,只要履行了维护上游犯罪被告人无罪推定利益的义务,即便其明知资金来源于特定上游犯罪,其收取职业报酬的行为也能够阻却违法性,从而根据义务冲突的法理寻找难题解决思路。提供可疑资金聘请律师的上游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洗钱罪的理由在于其所行使的是宪法保护的辩护权,且在接收报酬的律师不构成犯罪时,按照因果共犯论的法理,对该资金提供行为也无法确定其犯罪性。对于被告人用上游犯罪所得支付律师辩护费用的部分应当从洗钱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的主张,在司法裁判中应当予以认可。

关键词:洗钱罪;用可疑资金支付律师费;明知;义务冲突;合宪性解释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8.论义务性法律规范的概念

作者:王夏昊(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义务性法律规范是和允许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相区分的一种法律规范。它的逻辑算子包括“命令”和“禁止”,并且这两者是可以相互定义的,因此可以被归为和“允许”相对立的一种算子。特定国家的法律文本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这种逻辑算子。作为一种命令的义务性法律规范意味着:它们的权威意图它们的承受者用他的意志来代替承受者的意志作为承受者做行为的决定,并且用他的意志来代替承受者自己对做或不做行为进行慎思或推理。因此,规范权威就会对那些违反了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一定的法律制裁。这就意味着对一定行为规定了法律制裁的法律条文所表达的也是一种义务性法律规范。相反,从命令的接收者即规范的承受者的角度看,义务性法律规范是它们的承受者在它们可适用情形下做或不做它们所规定的行为的一种不容置辩的独立于内容的理由,不是一种定效理由而是一种起效理由,是一种排他性理由。无论从规范权威的角度还是从规范的承受者的角度看,义务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或社会关系都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说,法律权威只能就一些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来规定义务性法律规范,除此之外,不能或不应该规定义务性法律规范。

关键词:义务性法律规范;命令;行为理由;作用的局限性

9.财产是什么:反省财产权利束观

作者:于柏华(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依照财产权利束观,所有权、抵押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并非单一权利,它们均为“关于物的对人权集合”。财产权利束观未反映财产的实际性质。一方面,财产权具有无人称性,因此并非对人权。另一方面,财产权保护“排他性决定物的利用”利益,在该意义上具有单一性,因此并非权利集合。财产权利束亦非可行的理想。依照财产权利束模式改造现有财产制度,意味着将财产规则改为“依赖情境利用物的规则”。依据该类规则规范人们利用物将为社会带来过高成本。依照财产排他性支配观,财产权是排他性支配物的权利。该观念尽管历史久远但未过时,经过一定澄清与补强它仍是最具解释力的财产观念。

关键词:财产;权利束;排他性支配;无人称性;单一性

【国际法前沿问题研究】

10.国际法的创新趋向:从应然之义到实然之态

作者: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实践的驱动下,基于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所带来历史性机遇的认知,中国学界多采用规范性分析方法,从制度变迁“需求侧”论证国际法应当得到全景式创新发展。然而,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演进语境下,国际力量格局呈现“东升西降”的核心特征,其本质是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综合实力持续跃升,西方发达国家仍保有较强影响力,国际力量对比此消彼长的动态发展过程。这在制度变迁“供给侧”对国际法发展形成了国际政治层面的实际约束。在国际法实定论下,不同类别国际法因所涉利益和价值的性质差异,以及法律属性(普遍性或特殊性)的不同,其创新呈现的现实图景、发展趋势及因循路径各有不同:共处国际法和共同体国际法可以获得渐进式创新,与之相伴的,可能更多的还有制度中性化发展。同时,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通过“体系外建制”的路径,仍然能够在合作国际法这一类型上实现局域性的突破式创新。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创新趋向;共处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共同体国际法

11.跨国追赃国际合作视域下资产分享制度研究

作者:王秀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资产分享是一项能够促进国家间合作,在参与国相互妥协和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利益分配制度,具有明显的利益导向性和激励性,契合国际合作范式的务实导向趋势。鉴于分享合作的行政程序性,与其说资产分享涉及主权让渡,不如说其体现的是参与国对犯罪资产的自主处置权。尽管资产分享与资产返还都是实现资产追回的方式,但两者是不同的概念。资产返还是将犯罪所得返还给请求国、原合法所有人或受害人,而资产分享通常是在无法确定资产合法所有人或受害人的情况下才适用。资产分享应贯彻积极和包容性理念,坚持区分策略与对等原则相结合,灵活运用个案分享协议模式的优势。此外,在运用资产分享制度时,应参考国际法与国际惯例中有关资产分享和处置的原则,并结合与对方国家的合作关系,灵活适用优先返还规则和平等互利原则,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资产分享;跨国追赃;务实导向;国际合作

【科技法学新视野】

12.数智时代法律主体的三阶解构与完善

作者:朱程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往关于各类法律主体的认识多参照自然人身心理论(身心二元或身心一元),数字智能技术动摇了这种参照。在一般意义上法律对权利能力的赋予是出于或基于伦理考虑的,对行为能力的划分多出于理智、智能、认识能力发展等程度测算的,对责任能力的区分多出于或基于人类生命有限考量的。数智技术引发了“数智技术体”对自然人身心结构的三重冲击:权利能力的去身体化、行为能力的算法替代、责任能力的归属黑洞。考虑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中的一个或两个,无法回答数智技术对法律主体提出的挑战,宜参照自然人身心结构,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三个角度考察数智技术对法律主体提出的挑战,以回应未来人类、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等的法律地位争议。

关键词:法律人格;人工智能;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法学新青年:探索与争鸣】

13.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衡量

作者:王子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主流学说对信赖利益保护的衡量对象界定较为单一,而司法实践却呈现出多元化的衡量样态。实践中,人民法院除对相关利益进行综合衡量外,还会结合过错认定、瑕疵补正可行性以及纠纷化解路径等因素,全面开展案件裁量工作。从理论与实践互动的视角来看,后果考量的审判思路是推动人民法院多元衡量的表层动因,而其深层逻辑则源于传统利益衡量理论存在固有局限,具体表现为该理论在适用过程中易出现公益与私益失衡、行政法规范与宪法规范衔接不畅等问题。对此,需引入利害调整的观念,优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的利益衡量方法。首先,统一从行政法中寻找利益的保护基准,化解公益与私益在规范来源上的分离现象。其次,从法律规范中解析出具体的利害关系,并将其作为利益识别的起点。最后,借助基本权利的合宪性解释作为辅助衡量的工具,以确保个案衡量的公正与稳定。

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利益衡量;利害调整

《现代法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出版,是CSSCI来源期刊、中国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Q2)期刊(社科卷)。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