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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药)
一地最新发文,处方药零售迎来全新监管要求。
01
无处方可凭医嘱购药
便民与规范兼顾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全面规范处方药零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全面规范全省处方药零售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意见稿》内容涵盖处方管理、处方审核、销售流程、违规查处等多个环节,系统构建零售端处方药监管体系。
在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层面,处方药应当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调剂和使用。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针对互联网医院处方管理,《意见稿》划定严格红线:互联网医院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不得开具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处方。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首诊患者诊疗服务。
同时,文件明确,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科用药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凭药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并要求各地要抓紧部署应用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功能,确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打通处方从医院到药店的“最后一公里”。
此外,要求开展“双通道”药品、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统筹保障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将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药品处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跨统筹区开具的电子处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以此维护医保基金区域平衡。
对于消费者不能提供处方的情况,《意见稿》在坚守“凭处方销售”根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弹性机制:“消费者不能提供处方的,零售药店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可凭患者病历上的医嘱或出院小结,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处方药,并做好销售登记记录。”此举为部分慢性病患者及出院患者提供了便利,是对此前“无处方绝不销售”规定的合理补充。
02
严禁“先药后方”
杜绝技术滥用与审核缺位
在严格落实处方审核方面,《意见稿》强化执业药师核心职责,严禁技术替代人工审核。
文件要求,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应在岗审核处方,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审核处方。零售连锁门店的执业药师未在岗时段,可由经省药监局备案的连锁总部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及用药指导;未设置远程审方,应当挂牌告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先方后药”成为处方药不可触碰的红线。《意见稿》明确,开具处方时间晚于药品结算时间的,一律视为无效处方。禁止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后自行通过互联网医院补开处方,杜绝“先药后方”的行为。实施远程审方的零售连锁门店,须严格执行远程审方制度,处方经审核后方可销售处方药。
对于通过互联网医院获取电子处方的销售场景,文件制定全流程刚性规范:
由消费者本人实名发起就诊请求,通过实时视频或图文形式经过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通过实时视频或图文形式亲自问诊(严禁首诊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经互联网医院药师前置审核后开具电子处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对处方内容进行二次人工审核签字确认,同时核验患者身份信息与处方一致性,确认处方开具时间早于药品销售时间,方可销售处方药。此条规定,强化了执业药师的专业责任与审核流程的刚性约束,杜绝技术滥用与审核缺位。
此外,《意见稿》对零售端销售行为也进行了全面细致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实行分区陈列、明码标价,对医保药设立明确医保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向消费者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与治疗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或其他商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消费者超出治疗需求的用药量销售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药。
03
跨部门联合整治加码
监管威慑力全面提升
在违法违规查处方面,《意见稿》明确了各类违规行为的后果,并要求建立起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大幅提升监管威慑力。
对“无处方销售”、“先药后方”、医保管理失职、串换药品套取基金等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定点药店,除行政处罚外,还将中止其医保服务协议。
同时,要求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由药监、卫健、医保三部门共享电子处方、审方、结算等数据,对“虚假问诊”、“AI代开方”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和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从技术与制度层面堵住监管漏洞。
此次江西发布的《意见稿》,兼具系统性、操作性与惩戒力,在坚守处方药用药安全、医保基金安全底线的同时,兼顾患者购药便利与行业规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处方外流。
若正式落地实施,将推动处方药零售行业向更加专业、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为全国处方药零售监管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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