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市说新语公众号发文称,该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指出,为全面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等系列制度文件,加上此前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基本上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部门规章为支撑、强制性标准为保障、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制度框架。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准运许可等配套制度文件,着力补齐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管理制度的短板,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水平。这些制度文件在设计时,总体上有五个方面的考虑,或者说是“五个一”:

一是“一个目录定品种”。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制定发布《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目录》明确将5大类14小类液态食品纳入准运许可管理范围,着力解决准运“能运什么”的问题;同时明确规定运输容器为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罐车),着力解决准运“用什么运”的问题。

二是“一个办法管许可”。我们制定出台《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严格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在许可条件方面,细化运输容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准入门槛;在许可程序方面,明确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全流程的规范要求;在主体责任方面,构建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全链条的责任体系。

三是“一张联单管追溯”。我们制定发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实施运输全过程的追溯管理。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各自如实全面记录交付、运输、装卸等环节信息,确保运输全程可追溯;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对联单记录内容核对确认、信息共享、存档备查,确保各方责任更加清晰。

四是“一套标准保底线”。我们先后发布《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专用运输容器、专用食品标识要求,细化食用植物油等液态食品的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和管理规范,为散装运输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

五是“一个机制强监管”。聚焦落实全链条管理责任,构建“抓两头、管中间”的风险防控机制。督促“两头”的发货方和收货方依法委托运输、严格查验把关,有效防控源头和终端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中间”的承运方依法取得许可、加强过程控制,有效防范运输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风险。

目前,在保障液态食品散装运输食品安全方面,可以说已基本构建了“目录管理—准入严控—过程严管—全程追溯—标准支撑”的制度体系,为系统性提升液态食品散装运输食品安全的治理能力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效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关于“《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具体包括哪些品种?”的提问,其还表示,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随着食品行业发展,液态食品散装运输需求日益增长,罐式车辆罐体容积较大,能够一次性运输大量液态食品、显著减少运输的次数、降低运输的成本,满足食品企业对于高效运输的实际需求。抽样调查表明,除了已经实施散装运输专车专运制度的生鲜乳外,目前国内使用罐车运输的液态食品主要还有植物油、调味品、酒类、食糖和淀粉糖等食品类别。

聚焦解决“能运什么、用什么运”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制定形成了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目录》明确将涉及国计民生、消费量大、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5大类14小类液态食品纳入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已经基本涵盖目前使用罐车运输的散装液态食品品种。具体来说:一是植物油,包括3种,分别是: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作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二是调味品,包括2种,分别是:食醋、调味料酒;三是酒类,包括4种,分别是:白酒及其原酒、葡萄酒及其原酒、发酵型果酒及其原酒、食用酒精;四是食糖,包括2种,分别是:全蔗糖糖浆、蔗糖转化糖浆;五是淀粉糖,包括3种,分别是:果葡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

此外,考虑到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是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各地还需要时间开展培训宣贯、组织实施,我们在公告中还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也就是说,使用罐车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目录范围内食品品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今年7月1日前全部取得许可。

面对其他提问,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还表示,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在推进食品安全法修改工作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即同步启动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在规章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办法》既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规范,又兼顾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办法》共五十三条,系统的回应了经营主体关心的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各方责任等核心问题。

一是科学界定许可范围。按照“源头管控、分类管理”的原则,《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同时,考虑到行业实际和监管效率,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豁免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自有运输容器及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二是合理细化许可条件。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一核心要求,《办法》对许可条件进行了细化,在专用运输容器方面,要求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清晰可见的标识,且字高不小于200毫米,让“食品专用”“××专用”(具体食品品种专用)的标识成为道路上看得见的安全承诺;在人员配备方面,要求有熟悉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在管理制度方面,要求建立运输过程控制、人员培训考核、运输容器清洁维护、文件记录等核心管理制度。这些规定从硬件到软件,从容器到人员,全面筑牢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前置“防火墙”。

三是压实三方主体责任。《办法》聚焦关键角色进行制度设计,构建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联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共同体,要求发货方和收货方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严格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要求承运方使用符合条件的运输容器,随车携带有效的运输容器证明,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同时,《办法》明确重点液态食品交付、运输、装卸全过程实施运输联单管理。以上三方主体要据实填写并留存运输联单,确保全程可追溯。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许可办理程序。各地负责部门也将在政务网站公示许可的具体办事流程指南,方便经营主体查询办理。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共同筑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防线。

(“市说新语”公众号)

(编辑:王璨 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