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关于2026年春节假期三类货运车辆
限时通行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通告》
详情如下
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行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在2026年春节期间对3类货运车辆实施临时限制通行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限行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大件运输车辆(指按照《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货物运输车辆)、四轴(含)以上重型货运车辆等3类车辆。
二、具体时间路段
(一)出入昆高速公路:2026年2月14日14时至21时,2月22日、23日的14时至24时,出入昆明主城区的以下路段:
1.G5京昆高速乌龟山立交桥至昆明富民立交桥
2.G56杭瑞高速昆明北收费站至曲靖马龙立交桥
3.G56杭瑞高速昆明西收费站至禄脿互通(G56与S39武易高速互通)
4.G5621昆楚大高速花红园收费站至勤丰互通(G5621与S39互通)
5.G78汕昆高速小喜村收费站至半截河互通
6.G85银昆高速清水互通(G85与S34三清高速互通)至马金铺互通(G85与G8511昆磨高速互通)
7.G8511昆磨高速杜家营立交桥至余家海互通
8.S25昆倘高速小普吉立交桥至厂口互通
9.S33高海高速高峣立交桥至海口立交桥
10.S92机场高速两面寺立交桥至李其收费站
上述时间、路段临时限制3类货运车辆通行。已在限行路段内行驶的,应当在临时限行时限前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停靠服务区休息调整。
(二)热门旅游景区及周边高速公路:昆明、大理、丽江、版纳等热门旅游目的地周边的出入口收费站及易拥堵路段,属地公安交管、交通执法部门结合辖区路网和交通流量实际,联合对货运车辆适时采取错时、错峰等管控措施。
(三)国家高速公路易拥堵路段:G56杭瑞高速曲靖、昆明、楚雄、大理段,G80广昆高速文山段、G85银昆高速昭通、曲靖段,G8511昆磨高速玉溪、普洱段等车流集中路段,以及高海拔易发恶劣天气路段,各地结合辖区实际灵活采取管控措施。
三、特殊车辆通行
春节期间,为自来水厂生产、电力能源、城市燃气、加油(气)站、医用氧气、邮政快递、应急救援运输、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等涉及国计民生项目提供保障的货运车辆,不受上述通行限制。通行高速公路时,按照指定路线错时、错峰通行,并严控车距、保持车速、靠右行驶。
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通告规定,科学规划运输车辆通行时间、路线,错时、错峰通行,并服从现场执法人员管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3日
来源:云南发布
编辑:向红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六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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