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美国糖尿病协会(ADA)下属的肥胖协会制定了成年人肥胖药物治疗指南,发表在期刊《BMJ Open Diabetes Research & Care》上。指南中仅包括监管机构批准用于治疗肥胖的药物,适用于肥胖患者、或超重且至少伴有一种肥胖相关疾病或并发症的患者。不包括未获批准用于治疗肥胖的药物(如二甲双胍)或已批准用于治疗肥胖症的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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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链接:https://drc.bmj.com/content/13/Suppl_1/e005729

讨论减肥药物的使用

推荐意见

1、采用以患者为中心的方法,结合共同决策,基于现有最佳证据来选择减肥药物。(B)

2、在考虑成本、可及性、耐受性、不良反应风险以及个体偏好等因素的同时,优先选择最有可能实现并维持预期治疗目标的减肥药物。(A)

3、应将营养干预、体力活动和行为疗法与减肥药物结合使用,以实现健康目标。(A)

4、在临床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使用治疗其他疾病的致肥胖药物,尤其是在成人肥胖患者中。(A)

(注:基于证据质量进行A、B、C或E的分级,E为专家意见)

在可行且临床合适的前提下,应避免为肥胖患者处方导致体重增加的药物,选择不会导致体重增加的其他药物。例如,在治疗高血压时,应优先选择血管紧张素转化酶(ACE)抑制剂、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钙通道阻滞剂和利尿剂,而不是某些β受体阻滞剂。

当需要使用降糖药物进行血糖管理时,应避免使用可能导致体重增加的药物,倾向于选择不会导致体重增加的其他药物。然而,当为了实现疾病治疗目标(例如高血压患者的血压控制)而需要使用导致体重增加的药物时,也不应避免开具此类处方

对于可能已经在使用导致体重增加药物的肥胖患者,医务人员应确定是否临床上合适去减少剂量或改用不会导致体重增加的替代药物。如果可以,应与患者共同商讨是否修改用药方案,同时权衡所有治疗方案的利弊。

应意识到,停用导致体重增加的药物并不一定会导致体重下降。对于必须继续使用导致体重增加药物的患者,减肥药物可能有助于实现治疗和减重目标。

设定减肥药物治疗目标

推荐意见

1、治疗目标应根据肥胖严重程度、肥胖相关疾病和并发症,以及患者的需求、生活状况和个人偏好,设定为渐进式且个体化的方案。(E)

2对于接受减肥药物治疗的成年患者,目标应为基线体重持续减轻≥5%,这可能带来具有临床意义的健康获益(A);力争实现持续减重≥10%,以管理多种肥胖相关疾病或并发症(A);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减重≥15%,以获得更大的治疗获益(B)。

选择减肥药物

推荐意见

1、对于没有肥胖相关疾病或并发症的成年肥胖者,可考虑将减肥药物作为治疗计划的一部分,以促进减重、防止进一步体重增加,并降低肥胖相关疾病和并发症的发生风险。(A,C)

2、对于已有肥胖相关疾病或并发症或存在高风险的成年肥胖者,应在肥胖初始治疗中提供减肥药物。(A)

3、对于超重或肥胖且为糖尿病前期的成年患者,治疗计划应优先考虑具有证据表明可预防进展为2型糖尿病的减肥药物。(A,B)

4、对于超重或肥胖且有2型糖尿病的成年患者,首选的减肥药物应为具有减重和降糖疗效的胰高血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GLP-1 RA)或葡萄糖依赖性促胰岛素多肽和胰高血糖素样肽-1双重受体激动剂(双重GIP/GLP-1 RA)(A)。如果无法使用首选的减肥药物,可根据其风险和不良反应考虑使用其他具有降糖疗效的减肥药物(B)。

5、对于超重或肥胖且有原发性高血压的成年患者,治疗计划应优先考虑具有证据表明具有降压益处的减肥药物。(A,B)

6、对于超重或肥胖且已确诊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病的成年患者,治疗计划应包括证据表明有心血管益处的GLP-1 RA(A,B),或具有潜在心血管益处的双重GIP/GLP-1 RA(B)。

7、对于超重或肥胖且有射血分数保留心衰的成年患者,治疗计划应包括具有证据表明可改善心衰相关症状(A)或减少心衰事件(A,B)的GLP-1 RA或双重GIP/GLP-1 RA。

8、对于超重或肥胖且患有伴中度或晚期纤维化的代谢功能障碍相关脂肪性肝炎(MASH)的成年患者,治疗计划应包括具有证据表明对MASH有益或有潜在益处的GLP-1RA或双重GIP/GLP-1RA(A,B,C)。

9、对于超重或肥胖且患有中-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成年患者,治疗计划应优先考虑具有证据表明可改善呼吸暂停的减肥药物(A,B,C)。

10、对于超重或肥胖且患有中度骨关节炎的成年患者,治疗计划应优先考虑具有潜在改善骨关节炎症状的GLP-1RA或双重GIP/GLP-1R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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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无肥胖相关疾病或并发症的成年患者的减肥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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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伴有肥胖相关疾病和并发症的成年患者的减肥药物治疗

减肥药物的长期管理

推荐意见

1、对于需要逐步增加剂量的减肥药物,应从低剂量开始,根据耐受性(A)和临床反应(E),按需逐渐向上加量。

2、在达到治疗目标后应继续使用减肥药物以维持健康获益,因为停药通常会导致体重反弹以及心脏代谢风险因素或肥胖相关疾病和并发症的恶化或再次出现(A)。个体化的维持剂量应平衡疗效、健康获益和耐受性,因此不一定是最大批准剂量(A)。

3、对当前减肥药物反应不佳的患者,应强化治疗以改善结局。建议将剂量增加至最大剂量(A)。如果已使用最大耐受剂量仍疗效不佳,可考虑转换为另一种减肥药物(C)、增加强化生活方式治疗(B)、联合使用减肥药物(C)或转诊进行代谢减重手术(A)。

减肥药物治疗中的生活方式干预

推荐意见

1、营养建议应根据个人的偏好和营养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C)。建议转诊至营养师(A)。

2、应对使用减肥药物的患者提供咨询并定期监测,以确保充足的营养摄入,尤其要注意在积极减重阶段预防蛋白质摄入不足和微量营养素缺乏(E)。

3、应指导接受减肥药物治疗的患者注意充足的蛋白质摄入(A)和进行肌肉强化活动(A),以尽量减少减重过程中发生的肌肉流失。

特殊人群和特殊情况

推荐意见

1、孕期、积极备孕期以及哺乳期禁用减肥药物。

2、对于考虑使用减肥药物的育龄期肥胖者,应就避孕选择以及减肥药物对避孕效果的影响进行咨询。

3、备孕计划应包含停用减肥药物的时间范围,以及为备孕而对肥胖及相关疾病和并发症进行的最佳治疗。

4a、由于复方制剂的成分不确定,导致对其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存在担忧,因此不推荐使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复方制剂。

4b、如果某种减肥药物短缺,建议根据临床情况转换为另一种减肥药物。待供应恢复后,重新评估恢复使用原药物的可行性。

减肥药物的临床实践考量

推荐意见

1、无法建立指南推荐的基础设施以支持减肥药物治疗的临床机构,应考虑将患者转诊至具备肥胖医学专业能力的医疗人员处。

2、处方减肥药物的医疗人员应熟知这些药物的疗效、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获益以及经济成本。

3、医疗人员在处方减肥药物前,应对每位患者进行全面的肥胖症及肥胖相关疾病和并发症的评估。

4、临床机构应为处方了减肥药物的患者提供行为和生活方式干预。如果机构内无法提供相关服务,应将患者转诊并与结构化的生活方式项目、注册营养师或其他具备提供此类干预措施的医疗人员进行合作。

5a、启动减肥药物治疗后,医疗人员应在治疗的头3个月内安排至少每月一次的随访,通过评估疗效、管理不良反应和监测健康状况,以支持患者养成积极服药行为。随访可以通过远程医疗进行,也可以由治疗团队中的跨专业成员(如注册营养师或护士)进行,以促进及时有效的照护。

5b、在减肥药物治疗的第一年剩余时间内(3个月之后),患者应至少每3个月接受一次医务人员的随访,以持续监测疗效和安全性。此后,为进行长期管理,随访频率可降低至每6个月一次

参考文献:BMJ Open Diabetes Res Care. 2026 Jan 13;13(Suppl 1):e00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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