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26年2月7日起至3月3日(元宵节),连续25天不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9日晚上到10日白天:阴天转多云间阴,夜间西部有分散小雨,气温2~15℃。
10日晚上到11日白天:多云,气温3~17℃。
为营造成都天府国际机场
平安、便捷、温馨、良好出行环境
成都东部新区天府机场交通运输执法队
持续联动机场公安等部门
严查道路客运违法违规行为
现集中曝光近期典型案例
警示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一
私家车无证载客
案情速递
2025年12月4日20时55分许,天府机场交通运输执法队在天府国际机场T2停车楼对车辆川GF5****进行检查,当事乘客4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行程相关手续,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进一步调查。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通过他人揽客联系4名乘客准备前往内江市,并商定行程费用为每人68元。
法律依据
该车驾驶员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之规定。
处罚结果
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该驾驶员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网约车线下载客
案情速递
2025年12月21日14时43分许,天府机场交通运输执法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车辆川AC5****停靠于空港大道辅路,当事乘客2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行程相关手续。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驾驶员通过他人揽客联系2名乘客准备前往崇州市,揽客人员与乘客商定行程费用共计230元。
法律依据
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该驾驶员涉嫌违反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处罚结果
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本市巡游车或者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该驾驶员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网约车违规收费
案情速递
2025年12月3日16时30分许,天府机场交通运输执法队接机场公安移交司乘纠纷线索,乘客报警称在天府国际机场T1航站楼出发层车辆川ABC****网约车司机收取返程费,要求处理。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当事乘客共2人,本趟行程由成都市区至天府机场,订单价格为110.56元(含高速过路费),驾驶员要求乘客另支付70元返程费。
法律依据
该驾驶员涉嫌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之规定。
处罚结果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该驾驶员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网约车加价拒载
案情速递
2026年1月11日0时50分许,天府机场交通运输执法队接机场公司移交司乘纠纷线索,乘客投诉称在天府国际机场P1停车楼L1层网约车上客点车辆川AAM****网约车司机拒载。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当事乘客1人,本趟行程由天府国际机场至成都东部新区福田街道,订单价格为27元。驾驶员要求加收费用才能开始行程,乘客拒绝后司机欲离开被乘客阻拦,司机存在拒载行为。
法律依据
该驾驶员涉嫌违反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之规定。
处罚结果
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无正当理由不载客或者接受网络预约后未履行约定的;”之规定,拟对该驾驶员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出租车违规揽客
案情速递
2025年12月17日,天府机场交通运输执法队接到12345群众举报,车牌号为川ADT****出租车在天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违规揽客,要求处理。执法队员依法调取事发地监控录像和车内监控录像以及该趟行程的轨迹和营运数据,当即通知当事驾驶员接受调查。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驾驶员存在未在机场指定区域候客行为。
法律依据
该驾驶员涉嫌违反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指定区域,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分别按要求候客并服从调度和管理;”之规定。
处罚结果
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未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地的指定区域候客或者不服从调度和管理的;”之规定,拟对该驾驶员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出租车多次违规揽客
拒不配合调查被扣车
案情速递
2026年1月10日,天府机场交通运输执法队接机场交警移交出租车未在机场指定区域候客线索,车牌号为川 ADT***出租车在天府国际机场T1航站楼出发层违规揽客。执法队员依法展开事发地监控录像、车内监控录像、行程轨迹和营运数据调查工作。1月11日,执法队员在天府国际机场T2出发层发现该车辆违规候客并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调查,驾驶员拒绝配合驶离现场。期间,执法队员与该车所属公司多次通知驾驶员到机场案件室配合调查,当事驾驶员均未到场。1月15日,该车辆再次出现在天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候客,交通运输执法队员会同交警队员将车辆拦截后做进一步调查。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驾驶员存在多次未在机场指定区域候客行为。另据查,该车驾驶员于2025年9月因在天府国际机场T2航站楼违规候客被群众投诉,于2025年10月因在成都东站非指定区域候客被处罚。
法律依据
该驾驶员涉嫌违反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指定区域,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分别按要求候客并服从调度和管理;”之规定。
处罚结果
该驾驶员存在多次违规候客行为且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或者当事人不配合现场执法弃车逃逸的车辆或设备予以扣押,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对该车辆扣押30日。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未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地的指定区域候客或者不服从调度和管理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被第二次查处,违法情节较重,拟对该驾驶员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私家车属于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规定,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乘客安全无保障,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网约车和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驾驶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受法律保护并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监管。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考虑,在此提醒广大旅客朋友,请选择合规交通工具,拒绝乘坐“黑车”。
当前正值2026年春运时节,天府国际机场将按照“平安春运、快捷畅行、温馨服务”的要求,践行“忠诚为盾,筑牢防线;使命为帆,保障春运。旅客至上,全力以赴;服务当先,精益求精”的承诺,持续高压打击非法营运及交通运输各类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合规从业人员与旅客权益,切实“护航平安天府,助游安逸四川”。
在此呼吁私家车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范,网约车和出租车驾驶员依法依规经营,安全文明行车。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同营造安全高效、绿色文明的出行环境!若您在天府国际机场区域发现非法营运、出租车违规、网约车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天府国际机场交通运输服务监督举报电话028-86909970。您的监督是维护良好秩序的重要力量!
主管|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成都东部新区生态城管市监
编辑|余茜、尹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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