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1. 案件简介: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
假设你是国内一家贸易公司(下称“A公司”)的登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多年前,一位外籍朋友(下称“B先生”)因当时法律限制,无法直接以个人身份与国内自然人合资设立公司,于是你们口头约定,由B先生出资,以你和另一位朋友的名义注册成立了A公司,B先生在幕后实际经营并享受收益。多年来相安无事,公司运营良好。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外资准入限制大幅放宽。突然有一天,你收到了法院的传票——B先生作为原告,将你和A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其核心诉讼请求是:确认你名下部分(例如26%)的股权实际归其所有,并要求A公司及你本人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你瞬间陷入被动:公司资产和股权面临被分割的风险,你过往多年的经营管理似乎要为他人“做嫁衣”,且对方可能已精心准备了《出资证明书》、往来邮件、早期的《股份协议书》等一系列证据。这就是外籍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显名)诉讼,而你作为名义股东,正站在被告席上。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法院的“审判逻辑”是什么?
在类似案件中,如果实际投资人(原告)的诉求得到支持,法院的裁判路径通常如下:
裁判结果示例: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A公司26%股权归原告B先生所有;A公司及被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B先生名下。”
法院作出不利判决(对名义股东方)的关键认定要点:
投资行为的“合法性”与“实际性”得到确认:法院会审查原告是否进行了实际出资。如果原告能提供《出资证明书》、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出资款来源于其本人,法院倾向于认定其已“实际投资”。这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基础前提。
“隐名代持”合意被采信: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合意。如早期签订的《股份协议书》中明确记载“因外籍身份限制,暂以他人名义持股,待条件成熟后变更”,或往来邮件、聊天记录能证明代持关系,法院将认定双方存在委托投资或股权代持的合同关系。
外商投资准入政策障碍已消除:这是近年来此类案件判决的关键转折点。《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法院在诉讼中会致函或审查,若公司经营范围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则外籍股东显名无需再经过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事前审批,使得显名的法律障碍基本消除。
公司内部人合性未受破坏:根据司法解释精神及实践,法院会考虑其他股东的态度。若名义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投资人显名,法院会认为此举未破坏公司的人合性,从而支持原告诉请。
名义股东被认定为“纯代持人”:如果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名义股东仅作为“挂名”角色,未实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而实际投资人长期行使股东权利(如决策、分红),那么法院更可能将股权实际权益判归投资人。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作为被告,你该如何破局?
面对此类诉讼,被动接受绝非上策。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600余起复杂商事案件)指出,作为被告(名义股东及公司),应从以下几个维度构建缜密的抗辩体系: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 此类案件的核心并非单纯否认代持关系,而在于精准打击原告“合法投资行为”这一前提,并重塑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
事前的风险防范远胜于诉讼的亡羊补牢。若你正处于类似的代持安排中,应立即:
签署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代持性质(是单纯代持,还是包含委托经营)、分红比例、决策权限、显名条件及违约责任。特别要约定,在政策允许显名时,需经名义股东同意或设置补偿机制。
保留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作为登记股东,应有意识地参与并保留参加股东会、签署决议、管理公司的证据,证明你并非“傀儡”,而是实际的权利行使者。
审慎对待“出资证明”:避免随意向实际投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如确需出具,应明确其法律性质(例如,注明“此证明仅作为资金往来凭证,不直接等同于股东资格证明”)。
3.2 诉讼应对: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抗辩?
第一维度:证据层面——质疑“投资合法性”与“代持合意”
针对“实际投资”证据:仔细核查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提出质证意见: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是否有其他书面约定佐证?是否存在多笔复杂资金往来,足以混淆投资款与其他经济往来?主张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证明存在清晰、单一、目的明确的股权投资行为。
针对《股份协议书》等文件:审查协议签署的背景和真意。例如,可以主张协议中“等待条件成熟成立合资公司”的表述,意指未来另行设立新公司,而非对现有公司股权的代持约定。或主张该协议因规避当时强制性外资准入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应属无效。
针对邮件、沟通记录:质疑其真实性与关联性。如主张相关邮箱并非你本人实际控制和使用,或邮件内容仅涉及业务汇报,不足以证明股权归属的合意。
第二维度:法律与政策层面——主张“投资行为违法”与“程序障碍”
主张投资行为自始存在合法性缺陷:这是最有力的抗辩点之一。强调在代持关系设立时,原告的外籍身份与国内自然人合资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旨在规避外资审批监管,因此相关的代持约定及投资行为本身应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而非确权。
利用负面清单与审批程序:即使《外商投资法》已实施,仍需审查A公司当前经营范围是否涉及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或禁止类领域。如果涉及,根据规定,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必须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你可以向法院强调,在未获主管机关同意前,直接判决显名将干涉行政权,应驳回原告起诉或中止审理。
审查其他股东意愿:积极与公司其他登记股东沟通,争取其出具书面声明,不同意原告显名。这能直接对抗原告“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潜在主张。
第三维度:事实与逻辑层面——构建“我方实际经营”的叙事
主张“委托投资关系”而非“股权代持关系”:这是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彻底重塑。你可以承认收到了原告的资金,但主张双方是“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即原告委托你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投资并管理公司。根据该关系,股权依法登记在你名下,你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原告仅能依据委托合同向你主张合同权益(如收益返还),而无权直接主张股权归属。最高法院在类似案例中即采纳了这一观点,区分了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
展示你作为股东的实际作为:系统整理你多年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承担风险的所有证据:签署的合同、召开的股东会记录、对外代表公司的活动、承担公司债务的证明等。向法庭证明,你并非名义上的“代持人”,而是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责任的主体,公司的人合性是基于对你的信任而建立。
第四维度:诉讼程序与策略层面
管辖异议:如果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存在其他管辖连接点,可考虑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准备核心抗辩争取时间。
引入专业机构意见:对于复杂的财务往来,可申请对双方资金流水进行审计,以证明款项性质的复杂性。
寻求调解契机:在证据对抗的基础上,可以评估通过调解,以合理补偿(补偿你多年经营贡献)换取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的方案,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3.3 实战建议:读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骤
如果你正面临此类诉讼,请立即:
第一步:全面证据锁固:立即梳理并保存好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全部工商档案、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账册、你个人与原告的所有资金往来凭证、沟通记录(邮件、微信)、你管理公司的各项文件。
第二步:法律关系定性:与律师深入复盘,确定本案最有利的抗辩基础——是彻底否定代持合意,还是主张委托投资关系,抑或是攻击投资行为的历史违法性。
第三步:内部关系巩固:尽快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正式沟通,获取他们对本案立场的书面支持,特别是关于是否同意原告显名的意见。
第四步:政策合规审查:查清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最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范围,评估行政审批程序是否会成为原告显名的现实障碍。
风险提示与律师团队
风险提示: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及公开裁判规则,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外籍隐名股东显名纠纷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政策把握等多个复杂层面,在面临具体诉讼时,建议务必结合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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