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1. 案件简介:当你的股权背后,还站着另一个“隐形人”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股东(名义股东),你正因公司经营问题与另一位隐名股东发生纠纷,并已准备应对诉讼。突然,一个完全陌生的第三方提起诉讼,主张他才是你背后那位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人”,要求穿透两层代持关系,直接确认其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将股权变更至其名下。你瞬间陷入一个法律关系的“套娃”迷局:你对外是股东,对内是代持人,而现在,你的“委托人”本身也可能只是个“代言人”。你面临的核心不利点是: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证据链条可能对你不利,且你对于这第二层隐名关系可能毫不知情,却要被迫卷入一场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混战。
为便于分析,我们对本案进行脱敏处理:
目标公司: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登记股东(名义股东,本案潜在被告):B。
与B签订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本案第三人):C。
主张C所持权益实际为其所有,要求显名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本案原告):D。
基本背景:B是A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公示的股东。B与C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名下部分股权实际为C出资并所有,B系代C持有。现D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与C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投资与代持关系,C在A公司的权益(即由B代持的股权)实际归属于D。D提供了其向C支付款项的凭证、与C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并要求A公司、B及C配合,将相关股权直接变更登记至D名下。作为B,你突然从代持人变成了双重代持关系中的“夹心层”,面临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
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原告D对A公司享有(对应股权比例的)股东资格;被告B、第三人C及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将B名下相应股权变更登记至D名下。
法院认定要点(被告的“失分点”分析):
双重代持关系获得司法认可:法院认为,股权代持关系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其效力限于合同双方之间。当存在双重代持时,即“隐名股东(C)”之上还存在其自身的“实际出资人(D)”,只要各层关系清晰,法律并不禁止。本案中,法院采信了D提交的其与C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结合C当庭承认,认定D与C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投资代持合意。
“同意”链条的贯通是关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隐名股东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双重代持中,D要显名,需满足两个“同意”:一是其直接的名义股东C同意;二是A公司其他股东(包括B和其他登记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C作为D的名义股东,明确同意D显名;同时,B作为A公司的登记股东(同时是C的名义股东),也同意了D的显名请求。法院认为,这满足了法律关于“其他股东同意”的要求。
被告B的被动处境:B在本案中的抗辩可能集中于“对D与C的关系不知情”或“代持协议仅约束B与C”。但法院认为,B与C之间的代持协议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在后的、且已获得C和B同意的实际权利人D的显名请求。B因未能有效质疑D与C之间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或未能联合其他登记股东形成反对D显名的多数意见,而处于不利地位。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提供解决方案)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面对此类股权结构“套娃”引发的诉讼,被告(通常是登记股东B或目标公司A)不应仅就事论事答辩,而应构建系统性的防御与反击策略。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长为被告设计复杂股权纠纷的抗辩策略。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成为“夹心层”?
对于名义股东B而言,风险防范始于代持协议签订之时。
尽职调查你的“委托人”:在接受代持前,不仅应审查委托人的资信,更应通过书面问卷或承诺函的形式,要求其明确声明“其所委托持有的股权权益,系其本人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主张、质押、代持或其他权利负担”。这虽不能完全杜绝后患,但可在发生纠纷时,为你向委托人(C)追偿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
协议中设置“防火墙”条款: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增加:“乙方(名义股东B)仅对甲方(隐名股东C)本人负责。若因甲方股权权属存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声称其股权系代第三方持有),导致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或公司主张权利,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商誉损失等),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争取公司层面的知情与同意留痕:作为登记股东,B可以推动在公司内部(如股东会纪要)中,以不披露C具体信息的方式,记载“公司已知悉B所持部分股权存在代持安排,相关代持事宜及潜在的实际权利人变更,需严格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这为未来否决未经正当程序的显名请求埋下伏笔。
3.2 诉讼应对: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拆解“套娃”?
当诉讼已然发生,作为B或A公司,应从以下几个层面组织抗辩:
第一层防御:质疑与攻击D的“隐名股东”资格证据链
证据层面:D的核心证据往往是其与C之间的资金往来。对此,应重点质证:
真实性、关联性质疑:要求D证明每一笔款项流转的完整路径,并证明该款项明确用于对A公司的出资,而非借款、货款或其他往来。例如,可主张“该笔款项是C与D之间的私人借贷,D仅享有对C的债权,而非对A公司的股权”。
申请调查令或证人出庭:如果款项流转复杂,可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详细流水,或要求C本人到庭,接受交叉询问,查明其与D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性质。
法律与事实层面:构建“名为代持,实为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叙事。
指出D从未参与过A公司的任何经营决策、未以股东身份参加过股东会、也未从公司直接获得过分红(即便有,也可能是C的个人转赠)。这与隐名股东通常虽不显名,但会通过名义股东间接行使权利、获取收益的特征不符。
强调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外而言,B是经过公示的股东,公司内部的复杂代持安排不能随意破坏对外公示的稳定性,除非有极其充分且确凿的证据。
第二层防御:固守“公司人合性”堡垒,否决不当显名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最核心的抗辩武器。即使D与C的关系被认定,其显名也必须跨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设定的高门槛: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作为B(登记股东):你的“同意”至关重要。如果你不同意D显名,那么D就必须争取除你之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你可以明确向法院表示反对,理由可以是:不熟悉D、不信任D的经营能力、担心D的加入破坏公司既有的信任基础和经营决策效率。
作为A公司或其他股东:应联合起来,形成书面的《不同意显名声明》提交法庭。可以主张,公司设立及后续增资时的代持安排仅限于已知的层面(B代C),对于突然出现的、未经历史磨合的D,公司股东基于人合性有权拒绝其加入。特别注意:如果其他股东与B或C存在关联关系(如亲友),且被证明是为恶意阻挠显名而临时设立,法院可能基于诚信原则不予支持。因此,反对理由必须基于商业实质,而非形式上的关联。
第三层应对:作为中间层隐名股东C的策略选择
如果C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立场将决定案件走向。C若承认与D的代持关系,则B的抗辩压力巨大;C若否认,则案件将回归到审查D与C之间关系的本质。
给C的建议(同样适用于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C应评估自身处境。如果承认代持,可能面临向D返还财产或赔偿的责任;如果否认,则需应对D的债权请求权诉讼。C需在专业律师帮助下,权衡诉讼风险,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立场,或寻求与D、B的三方和解。
3.3 实战建议:读者(被告方)可立即采取的步骤
第一步:证据紧急固定与梳理。立即收集并整理:1)你与你的隐名股东(C)签订的所有代持协议、补充协议;2)全部出资凭证、分红记录;3)公司历年股东会决议、章程,证明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沿革;4)你与C、D之间的所有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短信);5)D起诉状及已提交的证据副本。
第二步:合同条款深度审查。重新审视你与C的《股权代持协议》,寻找其中关于权属保证、违约责任、协议解除的条款,作为你向C追责或主张权利的合同基础。
第三步:联合阵营评估与构建。立即与其他登记股东沟通,了解他们对于D显名的态度,争取形成一致的反对意见,并准备书面声明。同时,评估公司股东结构是否存在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阻挠”的关联关系。
第四步:引入行业惯例与交易习惯。如果所在行业对股东背景有特殊要求(如需特定资质),或公司业务高度依赖股东间的紧密合作,可将此作为强调“人合性”重要性的辅助论据,向法庭说明随意变更登记股东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 律师团队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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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及公开裁判规则,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在面临具体诉讼时,建议结合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股权代持、股东资格确认等商事纠纷困扰,需要专业的抗辩策略分析与支持,可以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获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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