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性同意的法律与社会讨论中,一个最核心、最不容回避的真相是:性同意是纯粹的主观意识活动,它瞬息可变、随时可撤销,却无迹可寻、无法用客观证据直接证明。同意与不同意,往往只在一念之间,既没有痕迹留存,也没有仪器可测,更没有第三方能够精准还原彼时彼刻的内心真实想法。这是人性的本质,也是司法必须直面的客观局限。
与之相对,强制、胁迫、迷奸、灌酒、暴力伤害等违背意志的行为,必然留下客观痕迹:撕扯破损的衣物、身体上的抓痕淤青、反抗形成的伤痕、酒精与药物的检测报告、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现场物证、证人证言……这些看得见、摸得着、可固定、可鉴定的事实,才是认定犯罪的唯一可靠依据。法律惩罚的是行为,而非意念;追究的是客观侵害,而非主观情绪。离开客观证据谈定罪,本质上是对法治根基的动摇。
现代法律普遍认可“性同意可随时撤回”,这是对个体自主权利的尊重,但权利的主张必须配套举证的责任。同意可以中途改变,意愿可以瞬间反转,可这种发生在内心的变化,无法凭空自证。如果仅凭一方事后陈述“当时不愿意”“中途反悔”,在无暴力、无伤痕、无胁迫、无不能反抗情形、无任何客观旁证的情况下,就推定犯罪成立,无疑是将司法裁判权交给了不可捉摸的主观意念,交给了没有成本的事后改口,甚至给诬告、报复、情感纠纷构陷打开了方便之门。
刑事处罚是国家最严厉的惩戒手段,关乎人身自由、终身名誉乃至人生全部,必须坚守疑罪从无、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铁律。我们绝不否认对性侵受害者的保护至关重要,也坚决谴责一切违背他人意志的不法侵害,但保护不能以抛弃法治为代价,同情不能以牺牲无辜为前提。真正的公平正义,既不纵容任何一个施暴者,更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而守住这一切的唯一防线,就是客观证据。
法律可以界定同意的规则,却无法窥探人心的瞬息;可以规范外在的行为,却不能约束内在的念头。性同意的主观多变,决定了它无法成为定罪的直接依据;唯有客观存在、可查可证的强制行为与侵害痕迹,才是司法裁判的硬核标准。
坚守“以证据定案、以痕迹追责”,不是对权利的漠视,而是对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法律的底线,从来不是迁就一念之差的主观,而是守护有据可依的客观;不是仅凭口述入人于罪,而是用铁证捍卫真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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