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的电梯视频曝光,这段记录了女方激烈反抗的画面,非但没有平息舆论,反而又引发质疑。
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关于是否发生性关系
有人认为,双方根本没有发生性关系,主要依据有两点:
1、证据之一是“处女膜完整”。
这都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医学问题。
国内外医学界早有共识:性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处女膜破裂。处女膜的形态因人而异,其完整性与否,不能证明性行为是否发生。
2、证据之二是,“阴道擦拭物未检出精斑”
这种说法忽略了多种可能:男方未体内射精,或女方事后冲洗,都可能导致检不出精斑。
用处女膜完整、阴道擦拭物未检出精斑,来否认双方发生性行为,既不符合医学科学,也与事实不符。
况且,刑事案件从不依赖单一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存在多项证据能互相印证:
1、男方自己供认双方发生性关系。
男方多次供述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详细过程、具体细节,且供述稳定;
2、床单上检出了双方混合DNA及男方精斑;
3、更重要的是,男方本人曾在行车记录仪中清晰承认“我敢做敢当”。
男方自己都承认发生性关系了,且有那么多其他证据印证,关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这一点真没什么好洗的。
男方认为自己无罪,不是否认发生性关系,而是认为没有违背女方意志。
二、关于是否违背女方意志
有人认为,没有违背女方意志,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违背女方意志。
1、理由之一是,只公布了事后的电梯视频,没有公布事前的电梯视频
事前女方不知道男方要强奸她,两人只是相约看婚房,女方当然高高兴兴的,有搂搂抱抱的亲密行为,是很正常的。
但事前的亲密,绝不等于同意发生性关系,不能进行推定。她都不知道男方要与他发生性关系,怎么同意?
2、理由之二,淤青是电梯拉扯造成的,不是性侵时造成的
电梯视频确实显示手腕被抓,但女方上臂的淤青从何而来?
在电梯里受伤,就能否认,发生性关系时也受伤了吗?
这需要结合完整过程:她为何要逃跑?为何要呼救?为何要烧窗帘?这些伤痕是连贯反抗轨迹的一部分,而非孤立事件。
3、理由之三,视频里没有发生性关系的画面
若有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本案就清晰明了,不会引发这么大关注了。强奸一般都发生在私密环境,一般很难有视频证据。
但没有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不等于无法证明强奸发生与否。
本案女方事前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事中女方激烈反抗,如拉掉窗帘、试图纵火、女方身上的淤青、逃跑呼救,再到事后女方即时报警,还有女方的陈述和男方的供述,所有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证据链,共同指向一个结论:
性行为的发生,完全违背了女方的自由意志。
若如此多的证据,都证明不了违背女方意志,试问什么证据才能证明?
三、关于订婚收彩礼是否等于同意发生性关系
一些传统观念在此案中暴露无疑,但这些观念都是不合法的,必须纠正,否则就会像本案男方一样,付出沉重的代价:
1、订婚,仅是民间习俗,无任何法律效力,订婚不等于同意发生性关系。
2、彩礼是财产约定,不是卖身合同,它绝不能异化为“性权利交易款”。
3、同意必须是明确、自由的:
真正的同意,必须是清醒、自愿、并通过语言或行为明确表达的。它不能从未婚妻的身份,收彩礼的经济往来或先前亲密举动中“推定”出来。
四、男女婚恋的核心,永远是“自愿且明确的合意”
大同订婚强奸案的争议,本质上是现代法治精神与传统观念的碰撞。
强奸罪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非双方关系是否亲密、是否有经济往来。
法律坚决反对将女性物化,坚决否定“订婚就有性权利”、“收彩礼就等于性同意”等错误观念。
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为什么男方辩解全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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