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水污染防治”分编的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分编》)在立法定位上彰显了保障国家水安全、永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构建了水资源法治体系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两大维度,立足于我国基本水情、总结各地治水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规定了一些概括性制度,增强了我国水资源法治体系的体系化和完整性,构成了比较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水污染防治的制度体系。经认真研究,对《水污染防治分编》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分编》的指导思想
建议《水污染防治分编》更多体现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保持发展经济和防治水污染之间平衡的观念和宗旨。
(一)防治水污染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整体要求,要贯彻工作的系统性。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供水漏损控制、污水资源化利用设等各方面建设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注重相关工作的整体推进。同时,又要实行因地制宜的差异化施策,体现针对性。紧盯细分领域、重点区域和短板弱项,提出差异化策略。有些制度可以只规定原则性要求,给各地保留了一定的立法空间,促使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办法。
(二)要采取经济激励和创新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措施,构建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防治水污染对资金的需求巨大,它所涵盖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节能环保等产业的发展无不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这些项目的回报期通常都比较长,因此建立有效的金融支持是推动其发展的关键。建议在《水污染防治分编》探索建立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企业审核与监管标准以及公众参与机制。
(三)充分利用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法律责任。对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执行不到位、水污染防治监督制度不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有待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存在短板、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滞后、工业污染未得到根本解决、船舶水污染工作亟待加强、地方政府执法不力、法律责任不明确,以及饮水区、水源保护区对周围群众的保障力度不够,激励社会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作用不明显等行为,给予罚款、限制用水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等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责任。
二、关于《水污染防治分编》的框架结构
(一)《水污染防治分编》按照水污染的种类分别规定防治措施,容易产生前后重叠或者挂一漏万的问题。如明确《草案》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与《草案》第三编《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与水资源保护的监管体系需要整体设计。水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和监管手段各有差异。在相对统一规定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如何体现一些特殊资源的保护手段。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分编》的具体修改建议
(一)建议制定或者进一步完善一系列审核高污染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水环境绩效评估方法,要求企业增加相应机构与职责,重视水污染防治;引入主管领导问责制度和“绿色通道”制度,完善涉水企业准入机制;完善水污染信息披露制度;将水污染防治指标纳入退市标准。
(二)建议将《水污染防治分编》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与本编第九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并入《草案》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三)《水污染防治分编》第八章第四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的题目与本节内容不够贴切,建议改为《江河湖水污染防治》。
(四)建议在《水污染防治分编》第八章的核心内容中,突出强调建立跨省市区水资源的责任分配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马志毅 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教授
中国实验室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
专家委员会特别顾问
2026年1月5日
绿蛟龙【未经作者授权,转载与搬运文图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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