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廖律师,专注婚姻家庭/继承】用北大法宝真实案例,讲懂家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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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我见过太多情感与利益交织的复杂案件,但苏某和薛某的这场婚姻家庭纠纷,还是让我印象深刻。

第一次见到苏某,是在律所的会议室。他眉头紧锁,满脸焦虑,一坐下就急切地讲述起自己的遭遇。苏某和薛某2017年6月相识后恋爱,2018年8月底订婚,同年12月1日举行了婚礼仪式。恋爱期间,薛某在兰州买了房,却无力支付款项,便请求苏某帮忙。苏某想着两人迟早要结婚,为了维系感情,就答应了。2018年8月10日,苏某不仅给薛某转账80万用于房屋首付款,后续还陆续转账46万多用于按揭贷款。可谁能想到,两人感情破裂,没领结婚证,也没建立合法婚姻关系。苏某觉得自己的钱不能白花,于是找到我,希望我能帮他讨回支付的购房款1260780元以及彩礼178400元。

我深知这个案子不简单,决定先和薛某沟通。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态度也很明确,他们有自己的一套说法。关于彩礼,薛某称苏某说送18.6万彩礼与事实不符,实际是178400元,而且这钱在筹备婚礼和共同生活中已经消耗得差不多了。薛某还列出了各项开支,婚庆费用17900元、试妆费用3080元、招待亲友费用4382元、婚纱费用1830元,还退还了47700元给苏某。对于购房款,薛某承认收到了苏某转的一百二十余万,但说这钱是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给苏某买房了,因为苏某名下有房无法购买,才以薛某名义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就归苏某。可后来苏某不再支付按揭款,导致薛某多次逾期,银行起诉后,房子的事变得复杂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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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我开始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我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发现苏某从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薛某转账总计金额1260780元,其中2018年8月10日,苏某向薛某两张银行卡分别转账40万,备注都是“转账买房”。而薛某也在当天用其中一张卡向房产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还转回了5万和9000元给苏某。除了这些大额转账,还有不少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小额转账,双方都有来有往。

在调查彩礼情况时,我发现薛某虽然提供了支付婚庆费用的转账截图,但收款对象身份和目的不明确;试妆费用无法证明资金来源;招待亲友的费用不能确凿证明是用于此;退还的47700元,由于双方转账频繁,无法分辨目的,且分多次退还不符合常理,也没有备注说明。不过,薛某购买婚纱的1830元,从支付宝交易流水明细来看,交易时间和对象都合理,应该是筹办婚礼的必要费用。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很明确:一是苏某主张返还的购房款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二是若应处理,返还数额是多少;三是薛某应向苏某返还彩礼有无事实依据,数额为多少。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同居关系纠纷涉及财产分割时,要综合考虑财产的用途和实际情况。苏某转账时备注了“转账买房”,且在购房过程中全程知晓,未提出异议。这钱已经用于购买房屋,实现了指定用途,所以苏某不应再向薛某主张返还购房款,而应与薛某分割所购房屋。但庭审中薛某虽同意返还房屋,苏某却明确放弃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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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法院不宜判决处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双方应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协商解决,仍有争议可另行起诉。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苏某返还购房款1260780元的诉讼请求,这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就像北大法宝案例(2022)吉0502民初2978号中所体现的,对于这种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和处理,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实际用途原则。

关于彩礼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考虑到苏某和薛某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近三年,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酌定薛某向苏某返还彩礼8万元。薛某主张扣除的各项费用,除了购买婚纱的1830元,其他都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支持。

结案后,我心里五味杂陈。苏某原本怀着对婚姻的美好憧憬,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感情,最后却落得这样的结果。而薛某也有自己的难处,在筹备婚礼和共同生活中,或许也付出了很多。这个案子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虽然能明确权利和义务,但在情感和利益的交织面前,有时候显得有些苍白。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还要考虑到人情世故,尽量做到公平公正,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不知道大家在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过类似情感与利益冲突的情况呢?你们又是如何看待和处理的呢?

温馨提示:本文案例基于(2022)吉0502民初2978号判决书整理,人名均为化名,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