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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李先生因工作繁忙,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保姆丁某照料年迈母亲,三方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保姆与老人分房居住。照料期间,老人凌晨意外摔倒,丁某发现后立即联系家属并送医,后续也依规照料。老人最终因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离世,家属以未尽照护义务为由,将丁某与家政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查明,分房睡为雇主明确要求,保姆无法实时贴身防范凌晨意外;事发后保姆及时处置,已尽合理照护与救助义务;医学证明显示,老人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摔倒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家属全部诉求,判决保姆与家政公司无需担责。
此案明确家政服务责任边界:保姆按合同履职即无过错,雇主要求与法律责任应相互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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