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学》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公布的法律类期刊“复合影响因子(jif)”、“影响力指数(ci)”,《东方法学》连续多年名列前茅。

《东方法学》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学术使命,以日出东方、及于全球为传播面向,以创新发展、承启经典为办刊追求,以精益求精、臻于至善为编辑标准,快速进步,获得广泛好评和重大学术影响力。《东方法学》现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a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a+)、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社会科学版),“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第六届、第七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在其“智慧法治”栏目获评华东地区优秀期刊栏目的基础上,其“元宇宙法治”专栏入选中宣部首批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建设名单。

《东方法学》2026年第1期目录

智慧法治

大模型赋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刘艳红

ai智能体的私法构造与行为边界

许 可

端侧智能体的监管定位、风险结构与规范构建

陈天昊

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规制进路

李 淼

数据法治

数据担保的法律解释论

常鹏翱

论数据定限财益权

吴 涛

企业数据税的法理重构与制度设计

张鹏飞

国有企业数据竞争的规制优化

杨 帆

竞刑衔接下我国数据竞争的刑法规制研究

杨志琼

涉外法治

国内规制域外效应的标准支撑及其制度实现

郝 荻

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的困境及其疏解

刘梦非

理论前沿

竞争式确权:数据确权的“社会”进路

赵健旭

区际行政合作协议履行纠纷的诉讼化解

叶必丰

智慧法治

1.大模型赋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随着大模型技术不断发展并赋能法治建设,应积极探索大模型赋能法治建设的应用场景及其规范化发展。大模型时代,应当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将其嵌入数字行政系统以提升处理效率,同时严格监督检法机关的司法流程,最终引导法治社会转向均等普惠。法律垂域大模型建设应该在技术上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通过知识蒸馏提升机器学习效率,并设置严格审查规范来克服ai幻觉,同时在理论框架中融入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在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在大模型赋能法治建设时要完善包括法律规范与伦理规范在内的规范体系,并构建相应的规范监管框架。此外,大模型还应该赋能法治建设的全球化协同发展,积极推动全球对话,实现数据互通并设置专门的司法数据交流平台,同时通过开源共享与技术援助实现真正的协同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 大模型技术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智慧法治 法律垂域大模型 全球化协同

2.ai智能体的私法构造与行为边界

作者:许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从生成合成内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到由用户设定目标、自主使用第三方工具执行任务并与环境交互输出结果的ai智能体,人工智能正经历着根本变革,亦引发了行业激荡与法律讼争。ai智能体并非法律主体,以此为中心却可衍生出用户—提供者—第三方的三面主体结构,进而形成用户与提供者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和提供者(用户)与第三方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在内部法律关系中,ai智能体的行为边界具体化为提供者在数字内容与服务合同下的适约性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以及数字委托关系下的忠实、勤勉义务;在外部法律关系中,ai智能体的行为边界被代理权授予和行使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所划定。

关键词:人工智能+ 人机共生 ai智能体 人工智能 委托关系 代理

3.端侧智能体的监管定位、风险结构与规范构建

作者:陈天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端侧智能体正成为人工智能应用落地的新增长点。基于智能体是否融入操作系统及是否可以通过gui进行跨app交互这两个维度,可将当前端侧智能体产业实践划分为“app+api”“os+api”“app+gui”及“os+gui”四种典型模式,其中“os+gui”模式自由度最高,但也最具颠覆性。端侧智能体的广泛部署将对现行规范秩序造成冲击:在网络安全方面,其将带来认知层攻击的风险及智能体运行中出现目标劫持等不可控行为的风险;在信息隐私方面,智能体的全域感知需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存在紧张,且端云协同会加剧数据出域风险;在产业生态方面,端侧智能体的自主决策也会引发流量分配争议、自我优待风险及跨app操作的归责难题。构建适配端侧智能体的规范治理框架,应当确立系统安全可控、信息正当必要、生态开放包容、运行透明可溯、责任公平共担及伦理价值对齐六项专门法律原则;并应当制定专项规章发展针对端侧智能体的具体治理规则,还应发布gui技术应用的负面清单及相关技术标准,以推动建立基于流量归因的商业利益分配机制与基于标准适配度的责任分担机制;最后,监管还应引导、推动产业界匹配相关技术治理实践,包括在模型训练阶段进行合规植入、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智能体信誉评价体系、推动价值对齐工作流的开放迭代。

关键词:智能体 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 数字平台 产品质量 端云协同

4.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规制进路

作者:李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界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责任,是实现网络犯罪轻罪治理的重要一环。当前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规制困境表现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遇冷,致使罪名面临规范效用质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被过度适用,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间的界分存疑;在平台不作为的刑事认定时,还存在监管义务适用的类型化不足以及单位犯罪的追责缺失。对此,在轻罪治理需求的指引下,需按照合法入罪与合理出罪的进路进行处置分流。一方面,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激活适用。根据平台的履行方式、履行能力、服务内容进行类型化解释与适用;以单位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强化单位犯罪刑事追责的理论起点;确证本罪的主观方面为包含故意与过失的模糊罪过形式。另一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限缩认定。根据主观层面的差异实现本罪与彼罪的界分,本罪的“明知”需达到“明确知道”的程度,但是无需认识受助犯罪的具体类型。

关键词:网络平台 不作为 轻罪治理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单位犯罪

数据法治

1.数据担保的法律解释论

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理论和实务对数据担保的客体、形态、公示方式和实现路径颇有争议。在准确把握数据特性的基础上,透彻理解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同时与担保物权制度交互对接,有助于妥当处理前述争议,得出合理的解释论方案。与数据本身相比,数据产权更适合成为担保客体,但其应具备特定性。受制于担保物权制度,数据产权可被抵押但不能被质押,故担保形态应为数据产权抵押,且其优于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和数据仓单质押。数据担保的公示方式是抵押登记,原则上应在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办理,并具有对抗力。自力实现应允许当事人约定许可使用;公力实现应允许法院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采用强制管理的许可使用方式。

关键词:数据担保 解释论 数据产权 抵押登记 对抗效力 许可使用

2.论数据定限财益权

作者:吴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现行法尚未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控制归属、治理利用和资源发展等理论渐次萌发。其中,加工使用数据的权益性质尤为关键。借助“使用利益”的法学概念,以资源权为类型,可以实现加工使用权以及经营权的规范建构,证成用益、担保和先取等功能。定限财益权理论从数据产权概念中分离出“数据业权”,实质内容是数据使用机会,其规范基础是数据使用的法律许可规则,许可的事实阶层影响权益归属的强度和可转让性。意定许可按照“同意”的表意自由度,划分为简单同意、债法层面同意、权益转让层面同意三种类型,形成意定的定限财益权。法定许可立足于合法性基础,形成法定的定限财益权。商业惯例和合理使用规则被视为以免责为特征的拟制许可,形成定限财益权的重要补充。

关键词:数据业权 定限财益权 数据财产权 使用利益 合法性基础 许可事实

3.企业数据税的法理重构与制度设计

作者:张鹏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时代,聚合数据已成为影响资源配置的关键要素。现有法律框架将其视为企业私有财产,这一定性面临多重挑战,数据使用的外部影响难以回应,用户对数据价值的贡献未获承认,私法工具的规制能力也显不足。聚合数据兼具公共价值与市场属性,宜界定为准公共资源,企业角色相应地从所有者转为特许使用者。据此,数据税不宜套用传统税收框架,而应定性为资源特许权使用费,以反映用户、企业、政府共同参与数据价值创造这一事实。税制设计上,可构建数据使用规模指数作为计税依据,将月活跃用户数、数据处理量、数据敏感度等指标纳入考量,同时采用累进税率,以规避数据价值评估的技术难题,并兼顾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聚合数据 数据税 准公共资源 资源特许权使用费 数据使用规模 累进税率结构

4.国有企业数据竞争的规制优化——基于法价值协调的视角

作者:杨帆(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新兴的数据市场分别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数据权益配置为核心,形成了任务和目标迥异的两种法规范体系。法律要素之间价值协调的缺失会引发民营企业有效竞争机会的限缩,影响未来数据经济立法的制度走向。回溯宪法规范基础可见,国有企业的数据竞争优势根植于数据作为财产的宪法属性和思维认知,而现行法律约束偏重于财产权的形式平等保护。在此局限下,竞争法既难以有效识别国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可规制性,亦缺乏对数据市场动态竞争的系统考察。根本因应之道是从增强整体法秩序的价值统一性入手,引入可持续竞争作为法规范之间的转介价值。该价值旨在打破静态财产保护的藩篱,重塑数据动态竞争的公平基础,从而将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具体化为进入、退出、试错和迭代的实质平等,切实促进数据市场法秩序一体化的实现。

关键词:国有企业 数据竞争 公共数据 经营自由 法价值 可持续竞争

5.竞刑衔接下我国数据竞争的刑法规制研究

作者:杨志琼(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数据竞争纠纷频发,导致传统反不正当竞争规则面临制度的不适应性而亟需调整。在刑法领域,这一问题具象为我国数据竞争的刑法规制存在竞争法益评价错位、竞争手段限度不清、竞争行为类型不明问题,导致规制的专门性、谦抑性、体系性不足。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了专门的数据竞争条款,对数据竞争的保护法益、竞争手段和行为类型作了全面规定,为我国刑法规制数据竞争提供了新指引。在竞刑衔接视域下,未来我国数据竞争的刑法规制应对经营者数据权益进行财产权评价,以实现专门性保护;明确数据竞争手段强度的下阈值和上阈值,以实现谦抑性规制;对不正当获取、利用数据行为区分评价,以实现体系性规制。

关键词:数据竞争 数据财产权 数字技术措施 数据获取 数据利用 数据流通

涉外法治

1.国内规制域外效应的标准支撑及其制度实现

作者:郝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法律与标准作为“复合型”规制工具,可以协同产生域外效应。其中,标准为国内规制发挥域外效应提供不可忽视的支撑作用。实践中,根据标准与法律结合程度由宽松到紧密的梯度差异,标准支撑国内规制发挥域外效应主要呈现出三种路径模式:一是标准的网络效应带动法律的域外效应;二是标准的技术锁定延伸法律的域外适用;三是法律引用标准实现联合域外规制。标准支撑作用的形成机理源于法律与标准间的双向互动、公法规范的私法化实施以及国际规制合作中的制度性权力等。国内、跨国、国际层面的多维制度安排彼此关联,是一国规制能力的综合反映。当前我国已形成标准支撑国内规制域外效应的中国特色路径,但在发挥标准支撑作用的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未来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引用标准制度,完善标准协助下的法律域外适用机制,推动国际规制合作相关规则的升级,强化我国标准化单边开放的制度保障,从而以标准为支点,以制度为依托,合法、有序地发挥我国国内规制的域外效应。

关键词:国内规制 标准 国际标准 域外效应 规制合作 制度型开放

2.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的困境及其疏解

作者:刘梦非(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在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的实践中,存在援引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规则错位问题,诉讼离婚的冲突规范吸收调整协议离婚的问题,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直接适用离婚实体规则、未适用冲突规范的行政实践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在于明确涉外领域的协议离婚、夫妻财产关系和诉讼离婚三大范畴之间的关系,明确彼此边界并进行合理切割;另一方面则在于强化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中的涉外意识,将相关冲突规范等涉外法律法规纳入依法行政之“法”的范畴,准确、完整和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之精义。

关键词:涉外法治 协议离婚 夫妻财产 诉讼离婚 法律适用 依法行政

理论前沿

1.竞争式确权:数据确权的“社会”进路

作者:赵健旭(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当代中国的数据权属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部门法学领域,围绕“信息与数据”“确权与非权”“排他与治理”“一体与多级”形成了四场理论争鸣。从法理学角度看,上述论争遮蔽了数据权利的后置性、标准性、容他性、类型性所承载的真实问题,也弱化了“反确权说”的理论表达。“竞争式确权”作为反确权说的方法论路径,并非反对一切确权活动,而是拒绝国家确权的片面主张。通过促进多元规范的有序竞争,这一发端于社会的数据确权进路不仅可以因应数据权利的特质,还能克服国家法律集中式确权的固有局限。竞争式确权可以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产权变革成就提供理论解释,也在世界范围内塑造着当今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格局。竞争式确权立足社会,并非要求国家无所作为,在这一进路上,国家和法律并不提供确权的行动和结果,而是提供确权的理念与条件。

关键词:数据权利 竞争式确权 社会规范 规范多元 规范竞争 霍菲尔德

2.区际行政合作协议履行纠纷的诉讼化解——兼论区域协调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立类型

作者: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区际行政合作协议是不同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之间为实现区域合作,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一种对等行政协议,可以分为财产性合作协议和非财产性合作协议、双务合作协议和涉他合作协议、法定义务的合作协议和约定义务的合作协议。其履行除了取决于缔约主体外,还受行政层级制度、相对人以及客观情况的制约。对此,有关国家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区际行政合作协议诉讼制度。基于中立性和专业性需求,我国的区际行政合作协议纠纷也应该允许由法院解决。但当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不包括区际行政合作协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亦未列举规定区际行政合作协议或区际合作,故公益诉讼范围不能全面涵摄区际行政合作协议。区际行政合作协议是对国家义务的协同履行,保障区际合作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把区际行政合作协议纠纷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同时从实践观察,只有将区域协调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立类型,才能全面保障区域协调国家义务的履行。

关键词:区际合作 区际行政合作协议 区域协调 行政协议 纠纷解决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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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1期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2期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青年学者特刊2)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数字化专刊3)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6期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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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