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合格、规模小、经营亏损绝非降低质量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挡箭牌”。近日,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宜都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宜兰水泥”)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生产水溶性铬(VI)超标的不合格砌筑水泥,被没收涉案水泥200吨、罚款1.8万元,相关处罚信息已依法向社会公开。

求情被拒,宜兰水泥生产不合格水泥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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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被拒,宜兰水泥生产不合格水泥被处罚!

据悉,2025年7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质量监督抽查时,对宜兰水泥生产的砌筑水泥进行抽样检测。同年9月2日,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5399301903110028),明确该批次水泥中水溶性铬(VI)项目不符合GB/T3183-2017《砌筑水泥》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水溶性铬(VI)是强致癌物质,其化合物均有毒性,不仅会危害人体健康,还可能对土壤、地下水造成长期污染,难以消除。得知抽检结果后,宜兰水泥于2025年9月12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同年10月30日,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水泥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复检报告,仍判定该批次水泥不合格,坐实了其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025年9月25日,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宜兰水泥送达检验报告及抽查结果通知书,并依法对涉案200吨砌筑水泥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年11月20日,该局正式立案调查。经查,宜兰水泥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鄂〕XK08-001-04554),但其生产的涉案批次水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期间,宜兰水泥提出三项陈述申辩理由:一是水溶性铬(VI)为型式检验项目,2025年该项目三次检测均合格;二是企业规模小、亏损严重,认为处罚力度过大;三是未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此,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复核后,对上述三项理由均不予采纳。

该局指出,当前水泥行业确实面临需求疲软、价格波动、部分企业亏损的困境,部分粉磨站为压缩成本、勉强生存,存在放松质量管控的倾向,但无论企业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坚守产品质量底线。宜兰水泥虽未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但其违法行为已成立,必须依法追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宜都市监处罚﹝2026﹞7号),责令宜兰水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同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砌筑水泥200吨、罚款18000元的处罚。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水泥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建材,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和公共利益。此次处罚再次释放出明确信号: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任何企业不得以规模小、经营亏损为由规避质量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建材行业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筑牢建材市场安全防线,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

相关企业需引以为戒,强化全流程质量管控,严格落实产品检验制度,从原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放松,自觉坚守质量底线,共同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水泥人网 - 水泥行业主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