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关键电梯女方反抗视频近日首次公开,而网上仍有质疑。我一直跟进此案,也做了四期视频,今天就针对点赞最多的三个疑问,从刑事律师角度逐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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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质疑,“女方体内未检出男方DNA即证明无性接触。”
网友以此证明没有发生性行为,也就没有强奸。

被告席某本人并未否认发生性行为,而是辩称“女方同意”。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从来不是“有没有发生性行为”,而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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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在阴道内检出男方DNA = 未发生性行为”,

这是对法医物证检测局限性的误解。

因为有可能男方体外射精、使用避孕套、未射精,或事后女方清洗,均可能导致体内未检出精子或DNA。

再回到我们刑法对强奸罪,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而非“必须检出生物证据”。

最高法也多次明确:强奸案件可依靠被害人陈述、伤情、现场痕迹、监控、行为反常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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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官方披露的关键事实:

1.床单上检出了双方混合DNA;

2.被害人身上有明显淤青;

3.男方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双方对是否发生性行为本身并无争议;再加上

4.窗帘被撕扯、现场有激烈反抗痕迹;

5.电梯监控显示席某死死拽住吴某手臂,吴某激烈挣扎但无法挣脱;

6.被告人曾供述“敢做敢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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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未检出男方DNA”最多只能说明“未检出”,不能推翻本案中被告对性关系不否认、伤情与现场痕迹、鉴定意见(床单精斑与混合DNA)、报警录音与电梯监控等多证据相互印证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法院要审查的重点始终是“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第二个质疑, “这次披露电梯里的拉扯及反抗只是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不能定罪。”

对,如果只有这个电梯视频确实不能定男方的罪,但还有之前的证据:

像被害人关于反抗、被强暴的陈述,这个是直接言词证据,证明主观意愿被违背;

还有被告人男方的供述,承认发生性关系,称敢做敢当,这是直接证据;

还有物证,床单混合DNA、淤青、撕毁窗帘 发生性行为 和暴力痕迹。

再加上这次披露的视听资料,电梯里的视频证明强行拖拽、女方激烈反抗,说明暴力胁迫持续至性行为前后。

这些证据时间线吻合、内容互证、逻辑闭合,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席某在女方明确反对且激烈反抗的情况下,仍强行发生性关系。

这完全符合刑诉法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并整体能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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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 “疑罪从无:只要有一条证据指向无罪,就必须判无罪”

这是对疑罪从无最常见的误读。

疑罪从无的适用前提是全案证据综合起来,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定罪标准。

而不是出现一条被网友解读为有利的材料就自动推翻整个案件。

刑法院在判断时主要看三点:

证据是否真实、合法;能否相互印证、形成闭环;对矛盾点,哪一方的解释更符合常理、更有证据支撑。

在本案里,看了审判长答问,把法院认定路径摆出来:事前明确反对婚前性;事中明显反抗;事后强烈反应、立即哭诉报警;并且有现场行为与监控画面相互印证。

你想想,一个刚订婚第二天的女孩,在被强行拖进房间、激烈反抗之后,转头就“自愿”发生关系?这符合常理吗?

反倒是她的反应——惊恐、哭泣、马上报警——才更真实、更符合一个受害者的状态。

法院不是没考虑“有没有可能是自愿的”,而是综合所有证据后认为:“自愿”这个说法站不住脚,完全无法解释现场的暴力痕迹和她的即时反应。

这就是典型的证据体系思路,而不是抓一条指标一票否决。

以上是我的看法,听听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