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不等于必须“一押到底”。我国法律设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旨在对逮捕后的继续关押进行动态评估,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了解并善用此程序,对维护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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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均有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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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可以申请?
根据2023年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规定,一旦被逮捕,原则上可以随时提出申请,取消了以往“逮捕后不满一个月一般不予立案”的限制。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时,办案机关应当立即启动审查: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系怀孕、哺乳期妇女。
- 系未成年人或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
- 继续羁押可能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 案件证据或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无罪或判处拘役、管制等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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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谁申请?如何申请?
我国实行检察院审查与公安机关评估相结合的“双轨制”。
-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新规明确此项工作由检察院的捕诉部门负责。
- 向公安机关申请:在侦查阶段,可向办案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实践中,可以视情况向其中一个机关申请,或同时向两个机关提交,以多渠道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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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功的核心:论证“无继续羁押必要”
审查的核心是评估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申请书应围绕此焦点,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据:
- 应当释放或变更的法定情形:例如,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证明无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已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羁押期限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等。
- 可以释放或变更的常见理由:包括系从犯、胁从犯、过失犯、初犯;积极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存在严重疾病、哺乳婴儿等特殊情况。准备材料时,应重点提供认罪认罚材料、退赔凭证、谅解书、医院证明等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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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要点
-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严重暴力犯罪等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案件,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
-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有义务告知被逮捕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
- 申请应说明理由并提供材料。若无新理由、新证据,重复申请可能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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