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商标侵权十余年,宜宾“邓公液”维权案终于迎来了法律的终局裁决。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宜宾子均邓公液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均邓公液公司”)诉“宜宾醉不倒酒业有限公司”等10家经营主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尘埃落定。

老酒厂、老品牌:始建于1979年,“邓公液”早在1999年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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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均邓公液公司厂区

“子均邓公液公司”始建于1979年,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爱民街17号,初始名称为“四川省宜宾市胜利曲酒厂”。1987年,五粮液创制人邓子均之孙邓真远调任该厂厂长兼总技师,严格按祖传技艺为消费者酿造好酒,实现了出色效益,1990年个人荣获“水利部突出贡献奖”。酒厂于1999年申请注册“子均邓公”商标,生产的“子均邓公液酒”上市以来深受消费者喜爱,远销全国各地,荣获多项殊荣,消费者乐意简称“邓公液”。2001年,酒厂更名为:宜宾子均邓公液酒厂。至今,已先后获得“诚信企业”“宜宾市食品行业放心消费单位”“全国质量检验合格好产品”“质量安全共建单位”“2018年香港国际美酒大赛金奖”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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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传承使用的“邓子均传统酿酒技艺”被先后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邓子均孙邓真远、曾孙邓英被授予代表性传承人荣誉,先后建成技艺学习所、文化展览馆、研究院、非遗馆等载体,持续推动非遗传承、保护与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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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均邓公液非遗展厅落成仪式

十年侵权人,原为经销商

2012年,金x海找到宜宾子均邓公液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经销“子均邓公液”的意愿,经协商达成了合作意向,随后成立“宜宾醉不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不倒公司)于同年9月9日签约成为“子均邓公液”经销商。《经销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 “子均邓公”牌 “子均邓公液酒” 的经销商。经销期限为三年:从 2012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8 日止。

2014年4月24日,双方签订解约协议。协议载明:乙方(醉不倒公司)因市场不景气,自认为无力继续履约,向甲方(子均邓公液公司)提出解约申请。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停止并撤除通过任何方式、任何媒体发布的与甲方经销产品有关的全部宣传内容;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经销产品的商标、产品形象、文字说明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抢注金字招牌“邓公液”不成,硬侵权

被告“醉不倒公司”曾先后恶意抢注“邓公液”“邓子均”等商标。

陈x琼于2015 年 5 月 20 日申请抢注“邓公液”商标,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将该商标转让至“醉不倒公司”。经“子均邓公液公司”依法提出异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醉不倒公司”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决定其“邓公液”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醉不倒公司”不服,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醉不倒公司”的诉讼请求。“醉不倒公司”还不服,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查明并认为:抢注商标的原申请人陈x琼与“醉不倒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姐妹关系,故“醉不倒公司”对“子均邓公液公司”在白酒上使用的 ‘子均邓公液’商标理应知晓。 陈琼申请注册的 ‘邓公液’商标---,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醉不倒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还申请抢注“邓子均” 图文组合商标。“子均邓公液公司”依法提起异议,2021年5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商标无效。“醉不倒公司”不服,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醉不倒公司的诉讼请求。“醉不倒公司”还不服,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抢注商标未能得逞后,被告方在实控人金×海操纵下,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邓公液酒”“邓子均酒”,并通过设立多家销售公司、开设门店及运营网络账号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法院查明:10家主体分工协作,虚假宣传“家族酒厂直营”制造混淆

1、“醉不倒公司”2012年即签约为原告的经销商,先后抢注“邓公液”、“邓子均”等商标,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市高院判决抢注的商标无效后仍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庭审中,邓记酒业公司、邓子均公司认可生产了上述被控侵权商品,醉不倒公司、成久茂经营部、从小到大公司、一本语录公司、优而美商贸行认可销售对应公证书记载的上述被控侵权商品)

2、被告宣传“邓子均家族酒厂直营”为虚假宣传。

3、邓子均公司、邓记酒业公司、成久茂经营部等公司之间的股东关系、合作开发约定,抖音账号、网站等注册、运营关系等事实,认定被告:“宜宾醉不倒酒业有限公司”“宜宾邓记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邓子均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邓公液酒业有限公司”“邓子均(宜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成久茂酒类经营部”“河南从小到大商贸有限公司”“宜宾邓子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一本语录酒业有限公司”“临颍县优而美商贸行”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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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80万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明确: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邓公液”“邓子均”酒;

2)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邓公液”“邓子均”商标、标识;立即停止使用带有“邓公液”、“邓子均”的企业名称。

3)被告须在其网站与线上销售平台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

4)“宜宾醉不倒公司”“河南一本语录”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

此外,在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的过程中,被告方提出反诉,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又恶意另诉原告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诉讼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四川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本案对白酒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本案宣判后,多位白酒、法律专业人士接受了采访:

五粮液酒厂原党委书记邹祖贵表示,“邓公液”早在1999年推出,产品名称由其亲自题写。曾得知有人假冒生产“邓公液”,他非常着急,也长期关注案件进展。如今高院终审判决,他希望“子均邓公液公司”一如既往坚持非遗技艺、坚持传统品质,今后发展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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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英(右)与刘杨律师合影

刘杨律师(原告常年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表示,本案在白酒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得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支持。侵权团伙侵权时间超过10年,曾通过骗取二级经销商“权利外观”、恶意抢注商标、虚假宣传制造混淆等方式实施共同侵权,隐蔽性强、迷惑性大。本案的维权实务和裁判结果,将推动白酒类民营企业知产维权的司法实践进程。

资深白酒经销商熊晓丽认为,经销商生存依赖稳定、真实、具有法律认证的品牌授权与产品来源。本案胜诉有效打击了通过欺骗获取“仿制外观”、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有助于净化白酒流通市场并保护消费者权益。她强调,“子均邓公液”作为非遗品牌,其背后承载历史文化与精湛工艺;本案不仅保护了企业品牌,也保护了其所承载的非遗公信力。

企业回应:侵害持续十余年,赔偿难弥补损失,期待法律保护力度持续提升

作为被侵权企业的总经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邓英表示,公司遭受侵害十余年,历时两年的诉讼终于取得高院终审判决。他感谢国家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也感谢法律工作者维护正义的决心和专业素养。正是在多方依法推进下,被告的非法行径在确凿证据面前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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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均邓公液酿酒班

与此同时,他坦言,受现行法律规定所限,被告制售侵权产品十余年最终仅需承担80万元赔偿;而公司十余年来的业务损失,以及消费者因购买仿货引发的不良口碑影响,难以用金钱衡量,更难以弥补。

邓英相信,我国法治建设将会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司法保护力度也将持续增强。未来,他将带领公司继续坚持非遗品质导向,为广大消费者酿造好酒,持续维护和推广品牌,为地方文化传承与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最后,他向关心、支持、指导和帮助本案的各位领导、专家、律师及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糖酒快讯 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