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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本《办法》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按照省、宁波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执行并结合余姚实际略作修改,重新修订我市依《产品质量法》规定要求于2022年出台的《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而成。近年来,由于《办法》实施的经济社会环境、质量发展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政府质量奖励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我市的质量奖评审工作与省、宁波市有关要求更好地衔接,特别是凸显好中选优、树立标杆的政策导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管理办法》。

3、《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三、政策解读

本《办法》分七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分六条

第一条指明了设奖目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奖项对象范围;

第三条规定每年评奖及数量;

第四条规定了评奖宗旨、原则及自愿原则;

第五条规定了评审标准;

第六条指明了哪类组织可申报及申报导向。

第二章《组织管理》分三条

第七条组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规定了组建方式、组成人员及其机构职责;

第八条规定了评审组的要求及其组成人员,设立监督机制并要求随机抽取;

第九条规定了相关部门要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的培育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分三条

第十条规定何类组织可申报;

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程序。

第四章《评审程序》分七条

第十三条明确了资格审查的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了资料评审的要求;

第十五条明确了现场评审的要求;

第十六条明确了合议评审的要求;

第十七条明确了审查表决的要求;

第十八条明确了初选公示的要求,初选公示;

第十九条明确了审定批准环节。

第五章《奖励与经费》分二条

第二十条明确了奖励形式;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经费保障。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分六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监督组,对可能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申报组织骗奖的行业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获奖组织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获奖组织的形象宣传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撤销获奖组织称号的几种行为;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评审人员的行为要求。

第七章《附则》一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实施日期。

四、关键词注释

1、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2、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指致力于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框架和组织文化,并通过自我评价或外部评价,识别组织的优势和改进机会,通过不断的评估改进循环,实施卓越绩效。其核心理念包括:远见卓识的领导、战略导向、顾客驱动、社会责任、以人为本、合作共赢、重视过程与关注结果、学习改进与创新、系统管理。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政府质量奖数量精减。

由原“不超过5家”精减为“不超过3家”,凸显了好中选优,树立标杆的宗旨。

(二)进入现场评审比例加大。

由原来的“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市政府质量奖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不超过授奖企业(组织)的1.7倍(即不超过8家)”变更为“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市政府质量奖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不超过授奖企业(组织)的2倍(即不超过6家)”,一定程度上保持现场评审工作企业的受惠面。

(三)优化了专家组的产生。

继续采用监督机制随机抽取,但删除了先组建监督小组的机制,减少了各类专班小组的建立。

六、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种活动。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3月5日起施行,原《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余政办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周文明(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信息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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