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HR、员工在学习社保和劳动法时,都会忽略一个“基础但关键”的问题——
劳动关系到底是怎么被认定的?
实务中常见的疑问包括:
- 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定要先走仲裁吗?
- 社保部门在征缴社保时,有没有权力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 如果员工没实际上班,社保还要不要补缴?
下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 实务案例,一次说清。
最高法院在多份裁判和答复中明确指出: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 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定应缴数额,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情。
更关键的是: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社保部门在确认劳动关系前,必须以仲裁或法院判决为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
在社保行政管理过程中,社保部门可以直接对劳动关系作出确认,并据此作出补缴决定。
这一做法: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符合行政效率原则
- 也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最高法院早在
(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 中就已明确: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 有权判断和认定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该答复针对的是工伤认定,但逻辑是一致的:
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具备“附带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
三、实务案例:即使“没上班”,也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在 (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案中,最高法院给出了非常典型的示范。
案件核心争议
- 员工多年未实际到岗工作
- 企业主张:没有实际用工,就不该补缴社保
- 社保部门要求企业补缴多年社保
法院明确指出:
1️⃣ 虽然员工未实际提供劳动
2️⃣ 但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
- 企业负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 劳动关系未依法解除3️⃣ 因此,在法律上,劳动关系仍然成立
结论是:
只要法律上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缴纳社保。
“未实际上班”不能当然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四、社保部门为什么可以“越过仲裁”?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非常清晰的三点理由:
第一:
社保部门是基于生效裁判或事实审查作出认定,并非随意判断。
第二:
法律并未要求社保部门必须等待仲裁或法院先行确认。
第三:
直接认定更符合行政效率,也更符合社保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因此,社保部门的直接认定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五、HR实务中的几个重要提醒
劳动关系≠是否实际上班
是否到岗,只是判断因素之一,不是唯一标准。
只要劳动关系未依法解除
社保缴纳义务就可能持续存在。
社保补缴情形下
企业不能简单以“未仲裁”“未判决”为由拒绝配合。
生效判决、仲裁裁决
对社保部门具有重要参考和既判力效应。
六、总结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只掌握在仲裁和法院手中。
在社保征缴、工伤认定等行政管理中,
社保部门依法可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补缴社保。
对企业来说,
与其事后被动补缴、承担滞纳金,
不如一开始就把劳动关系与社保合规处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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