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报讯(记者 庞玲玲)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药品领域行政检查行为,提升药品监管质效,近日,省药监局制定出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为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行政检查提供了统一、清晰、可操作的裁量规范。

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行政检查,以及实施检查的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类型、检查标准等的权限。

《基准》紧扣国务院和省政府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规定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风险程度、信用评级、既往违法违规、上年度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要坚持“科学监管、风险管控”,以“提质增效、减少干扰”为目标,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最大程度提升行政检查质效。

《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其中“总则”明确了实施行政检查的核心原则、适用范围、裁量依据及监管要求,“分则”对各类行政检查作出具体规定,全面覆盖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检查。

《基准》的印发实施,是完善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监管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健全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体系、提升药品监管规范化水平、优化药品领域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省药监局将指导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基准》,持续强化“两品一械”全生命周期监管,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推动陕西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报料关注西北信息报微信公众号(xbxxbwx)留言或加编辑微信号:y609235490 投稿邮箱:xbxxbxm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