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广东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李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罚的情况通报”:
李某,男,2003年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人。2025年下半年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后,于2025年9月1日经批准入伍,在武警西藏某部队服役。李某进入部队后,服役态度消极,无法适应部队紧张的工作生活节奏,多次提交退兵申请。
经所在部队、家属、基层武装部和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讲清政策法规,反复教育引导后,李某本人仍坚持拒服兵役,离开部队态度坚决,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带来的一切影响及后果。
2025年11月,李某所在部队对其给予除名处分并退回原籍。
李某拒服兵役行为事实清楚,影响恶劣。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之规定,对李某作如下处罚:
1.将李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取消李某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按城区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28744元一次性罚款(城区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4372元),罚款上缴城区人民政府财政国库,自通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其拒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及李某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通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5.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6.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李某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行为。
拒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如何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规定: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参军光荣
入伍不是儿戏
编辑 | 胡琼之责编 | 陈烨熙 审核 | 黄国兵
来源 | 新华社、光明日报、今日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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