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景德镇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公安局新平派出所处置一起宠物犬未牵绳咬伤路人案件,依法对涉事犬主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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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居民宋某路过浮梁镇美院星城时,被居民涂某某未牵绳的边牧犬咬伤。

经查,犬主携犬出户未按规定系牵引绳,犬只失控咬伤路人,其行为已构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伤”,且情节较重,符合行政拘留处罚情形。

根据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涂某某行政拘留处罚并另赔偿伤者医药费。

法律条款链接——

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明确规定:

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上述遛狗不牵绳行为,属于法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情形。

(来源:长安街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