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准收费是医保飞检中高频违规类型之一,指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级医保政策及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计费,导致医保基金多支付或患者多负担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具有隐蔽性、多样性特点,且判定依据与地方政策紧密相关。

本期内容结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各地飞检典型案例,梳理超标准收费的6类具体表现、判定标准及合规提示,帮助医院精准自查整改。

01 超标准收费的2个核心前提

在明确具体表现前,需先掌握医保飞检对超标准收费的核心判定逻辑,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误判:

定价依据法定:医疗服务收费必须以当地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耗材收费标准》为唯一依据,不得擅自制定高于目录规定的价格;

收费与服务匹配:即使价格符合目录标准,若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规格、数量与收费项目要求不符,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超标准收费”(如按“大型设备检查”收费,实际使用小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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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超标准收费的6类具体表现

(一)超“价格标准”收费:直接突破法定定价上限

具体表现:

同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高于当地医保目录规定的对应标准(如三级医院某手术项目目录定价5000元,实际收费6000元);

不同级别医院执行错位价格(如二级医院按三级医院标准收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县级医院标准收费);

特殊病种/人群未执行优惠价格(如对老年人、残疾人的减免政策未落实,仍按全价收费)。

判定依据: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水平”;

地方《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价格标准”列明确标注的各级医院收费上限。

典型案例:

某县级医院(二级)开展“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按省级三级医院标准收费(8000元/次),而当地二级医院该项目定价为6500元/次,被飞检认定为超标准收费,需追回多收医保基金并罚款。

(二)超“计价单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金额

具体表现:

改变法定计价单位(如目录规定按“次”收费的项目,实际按“部位”“点数”“小时”计费;按“疗程”收费的项目,拆分按“天”收费);

超额计取计价单位(如目录规定“双侧手术按1.5次计费”,实际按2次全价收费;按“每10分钟”计费的监测项目,实际按“每5分钟”计费);

模糊计价单位边界(如“创面修复术”按“创面面积”计费时,虚增创面测量面积)。

判定依据: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计价单位”列明确要求(如“次”“例”“部位”“疗程”等);

地方医保局发布的《计价单位使用指引》(如北京市明确“双侧手术计价规则”“多部位检查计价标准”)。

典型案例:

某医院开展“双侧扁桃体切除术”,当地医保目录规定“单侧按次收费,双侧按1.5次计费”,医院实际按2次全价收费(单次1200元,双侧收取2400元),多收600元/例,被认定为超标准收费。

(三)超“项目内涵”收费:额外收取已包含的服务内容

具体表现:

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中已明确包含的操作、耗材、检查等额外收费(如“无痛胃镜检查”内涵已含麻醉费,仍单独收取全身麻醉费;“骨折夹板固定术”内涵含手法整复,再单独收取整复费);

拆分项目内涵中的核心步骤,单独作为独立项目收费(如“经内镜碎石取石术”内涵含输尿管镜检查、扩张、支架置入,拆分后分别收费);

对项目内涵中“免费提供”的耗材单独计费(如“静脉输液”内涵含输液器、注射器,仍额外收取耗材费)。

判定依据: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项目内涵”列明确标注的包含内容(如“本项目含XXX操作/耗材/监测”);

地方医保局《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解读》(如泰安市医保局明确“手术项目内涵包含的辅助操作不得单独收费”)。

典型案例:

某医院开展“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项目内涵已包含“球囊预扩张/后扩张”操作,医院仍单独收取“经皮动脉内球囊扩张术”费用(每次3000元),被飞检认定为超标准收费。

(四)超“适应症/范围”收费:违规收取非适用场景费用

具体表现:

超出项目适用疾病范围收费(如“脑电意识深度监测”仅适用于颅内手术或重症监护,却对普通外科手术患者收费;“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仅适用于慢性病,却对急性病患者收费);

超出项目适用人群收费(如“儿童专用诊疗项目”对成人收费;“重度残疾人优惠项目”对普通患者收费);

超出项目适用科室/场景收费(如“手术室专用监测项目”对病房患者收费;“急诊抢救项目”对非急诊患者收费)。

判定依据: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适应症”“适用范围”列明确要求;

医保支付政策中“限定支付范围”(如《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明确的支付条件)。

典型案例:

某医院对普通剖宫产手术患者收取“术中脑电监测”费用,该项目适应症明确为“颅内手术、重症监护患者”,普通剖宫产无监测必要,被认定为超标准收费。

(五)耗材超标准收费:违反耗材定价/使用规则

具体表现:

耗材加价超规定比例(如国家要求高值耗材“零加成”,仍按采购价的5%-10%加价收费;低值耗材加价超过当地规定比例);

无医保编码耗材按医保项目收费(如使用未纳入医保目录的耗材,却串换为医保目录内同类耗材收费);

耗材规格与收费标准不匹配(如使用“小号”耗材,却按“大号”耗材收费;一次性耗材重复计费);

违规收取耗材“使用费”(如设备租赁的耗材,已支付设备租赁费,仍单独收取耗材使用费)。

判定依据:

《关于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6〕36号):“医用耗材实行零加成政策”;

地方《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如“医保目录内耗材按规定价格支付,未备案耗材不予支付”)。

典型案例:

某医院使用某高值耗材(采购价8000元),当地医保规定“高值耗材零加成”,医院实际收费8800元(加价10%),每例多收800元,被认定为耗材超标准收费。

(六)其他变相超标准收费:规避政策的隐蔽性违规

具体表现:

虚构服务频次/数量(如患者住院3天,却收取5天的“一级护理”费用;实际开展1次检查,收费清单显示2次);

设备与收费项目不匹配(如使用普通监护仪,却收取“专用脑电监测系统”费用;用二维超声,却按三维超声收费);

强制捆绑收费(如将非医保项目与医保项目捆绑收费,不选择非医保项目则不予提供医保服务);

违规收取“加急费”“特需费”(如未获批特需服务资质,却对普通诊疗项目收取特需服务费;无明确加急理由,收取检查/手术加急费)。

判定依据: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采取……虚构医药服务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地方《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如“严禁强制捆绑收费”“特需服务需单独备案定价”)。

典型案例:

某医院未取得特需服务资质,却对“普通胃镜检查”收取“加急费”500元/次,且未在收费清单中单独列明,被飞检认定为变相超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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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3个关键动作规避超标准收费

精准对标政策:各科室需对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耗材收费标准》及项目内涵解读,梳理本科室高频收费项目,明确“定价标准、计价单位、包含内容、适用范围”,避免因政策更新不及时导致违规;

强化收费审核:通过信息化系统设置“价格上限预警”“计价单位校验”“项目内涵关联拦截”,对超标准收费行为实时预警;医保科定期抽查病历,重点核查高风险项目(手术、介入、耗材)的收费合规性;

加强人员培训:针对临床医护、收费人员开展“超标准收费典型案例”专项培训,重点讲解“项目内涵与收费边界”“计价单位正确使用”“耗材零加成政策”,提升全员合规意识。

超标准收费的核心风险在于“偏离法定定价规则”或“服务与收费不匹配”。医院需建立“政策解读-流程规范-技术防控-自查整改”的全链条管理机制,精准识别各类超标准收费场景,才能在医保飞检中守住合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