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发现孩子突然发起高烧,一时打车不便,又联系不到会开车的亲友救急,家住攀枝花市的李某情急之下决定开着其弟弟停放在家中的车辆,送孩子前往医院......2025年4月13日发生的这起事件,提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法律问题——情急之下不得已而违反法律,需要被追究责任吗?
据报道,执勤交警拦下了李某驾驶的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72.9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且李某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被判刑,当时驾照已被吊销。基于这一事实背景,尽管有证据表明其儿子的确因支气管炎引发肺炎需就医治疗,法院最终仍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也许有读者会问:这是否属于法律中的“紧急避险”?难道“紧急避险”不是脱罪的理由吗?
紧急避险,指为了让本人、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利益,这一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如果我发现有婴儿被所在车辆后座,在高温天气和太阳暴晒之下,已经哭闹不止、有严重中暑的生命危险,此时砸碎车窗救出孩子,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那么,遇到亲友突发疾病的情况,为将其及时送医而酒驾或醉驾,算不算紧急避险,到底能不能成为有效的辩护理由?
也有人可能会联想到另一起事实背景相似,判决结果却不同的案例:
2025年8月,江苏省推出的由真实案例改编的系列短剧《现在宣判》中,就有一个醉驾送早产妻子就医被判无罪的案例。一名建筑工人在春节前夕小酌时,妻子滑倒导致早产,有生命危险。考虑到工友全都返乡过年、救护车也要1小时后才能抵达,这名工人冒险选择酒后驾车将妻子送去医院,最终法院认为这一举动属于紧急避险,作出了无罪判决。
为何了两起案件会有不同结果?这就要结合紧急避险的理论依据,关键要把握以下三点:
1、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或受到严重威胁的法益(如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行为的目的是保护这一法益;
2、某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已经是不得已之下的唯一选择,无其他途径能够有效规避危险;
3、避险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法益小于得到保护的法益。
结合这三条标准来看,攀枝花市的案例,和江苏省“酒后送早产妻子去医院”事件,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首先,发烧和孕妇早产,危险程度有所区别,后者如不能及时送医很可能导致“一尸两命”的惨剧,更具紧迫性;
第二个案例中,事发时间正值春节前夕,其他工友都已回家过年,从生活经验来看,此时呼叫出租车或网约车都有一定困难,还可能遇到司机拒载孕妇的情况,就连呼叫救护车也被告知需一个小时到达,因此更难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己驾车更接近于唯一应对方式(相比之下,并没有证据表明李某联系过医院的救护车,尚未穷尽其他一切手段);
再者,第一个案例中的李某,有危险驾驶的“前科”,不仅没有驾照,还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其给社会造成的危险要更大。
综合来看,两个案例虽然都涉及送亲人去医院,但危险的紧迫程度、潜在的替代方案和行为给公众造成的危险,都有一定的区别。有鉴于事实背景存在区别,不同的判决结果也就可以理解了,并非“同案不同判”。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一命换一命”并不是紧急避险,不足以用于无罪辩护。
在法律中,每个人的生命是等价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们假设一个极端的情况:倘若有人急于将重病的家人送往医院,为了避免被查酒驾的交警拦住,选择直接一脚油门从对方身上碾过,法律会允许这样的行为逃脱制裁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在世界范围内,“紧急避险”强调的都是牺牲较小的利益挽救更大的利益,如例如砸碎车窗救人,属于破坏财产以保护更为宝贵的生命。那么,做个极端的假设,如果遇到不得已牺牲一条生命来保护自己的生命的情况,又该如何论处呢?
还有一种代替紧急避险的辩护方式,叫做“缺乏期待可能性”。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不能强人所难,置身此情此景之下,一般人为了活命没有别的选择,不能以圣人的标准要求他、期待他做出违背人性的选择舍生取义,从而主张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量刑。
但这种辩护逻辑,同样需要考虑牺牲他人生命安全是否已经是万般无奈下的最后选择(如海难后漂流在救生艇上、饿得奄奄一息、除非食人无法活命)。而对于并不那么极端的情况,担心家人安危,并非洗脱一切罪名的挡箭牌,这一点需要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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