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师发帖称,自己接到了2月16日(除夕日)的法院传票,律师惊叹之余,发问“有必要吗?”。因为跟自己的日程安排有冲突,律师称,自己拒绝出庭,只能将案子转给了别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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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惊呼,如今的法院“案多人少”、加班文化盛行到了如此地步了吗,连除夕日都不放过;更有网友在讨论,法院通知除夕去开庭,跟自己的节假日安排冲突了怎么办?

不过,也有很多网友质疑,这张传票的真实性。

例如,有网友认为,这张“传票”上的“应到时间”仅是“2026年2月16日”,并没有写明具体的几点几分,显然不符合通常的法院传票格式;“案由”也仅是“民事纠纷”,而非通常立案时法院就会要求明确的具体案由;被遮盖的“传唤事由”的痕迹看,也并非通常传票的“开庭”二字。

以下才是法院通常下达的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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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细心的网友还发现,这样传票明确写的“谈话地点”,而并非通常传票上的“应到处所”。可见,这并非一张严格意义上的法院开庭传票。

不过,发帖的律师称,大家不要质疑传票的真实性,也不要纠结是开庭传票还是谈话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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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很多网友质疑,只因按照今年国家统一的春节假期安排,从2月25日就进入了法定节假日,怎么可能还有法院2月16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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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法院如果安排开庭的话,可不是仅仅是一个人两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法官、书记员、安检法警等等一系列的人员装备保障的问题。

法定节假日,法院安排几个人值班而已,不会大规模的组织人员上班。想要靠几个值班人员就进行案件开庭及处置可能的突发情况,就算是法官愿意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法院领导出于安全考虑,也不会同意的。

综上推测,这张法院传票即便是真的,也应该不是什么开庭传票,最多可能仅是法院内部有人发出的约谈某个案件案情的“传票”。严格意义上讲,对于“谈话”通知,法院是不能发出传票的,也没有强制当事人及律师到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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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院传票

法院传票,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

至于法院传票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中提到传票的规定有,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的传票,应仅限于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传票中将明确记载案号、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以及开庭时的注意事项。传票的对象,也仅限于案件当事人使用,给律师的,应该是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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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和识别法院传票被滥用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或是法院工作人员,借用当事人对于传票法律效力的敬畏,往往存在传票滥用的现象。

例如,将一些仅是有关案件处理的询问或调查事务,通知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通知律师到法院,甚至是单方面当事人到法院接受信访谈话的事项,也盖上法院的印章使用传票的方式进行通知。

对于这样的传票,其效力也不过就是通知而已,即便当事人不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去法院,也不会发生法律规定的传票效力。

此外,随着之前的诉前调解,以及如今的立案后先行调解的现象,有些法院特约调解组织的人员,为了增加自己调解程序的震慑力,也采取法院短信系统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在线平台,向当事人发送调解意向征询及调解安排通知,为了保证调解时双方均到场,也使用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律师到场。

关于法院传票的使用,目前未见出台统一的规范和要求。从网友发出的传票内容看,各地法院的传票格式和载明内容也都不尽相同。有的传票,居然要求被传唤人24小时内不得饮酒。

尽管配合司法工作是每个人的义务,但也不能排除有人不合理的使用人们对于司法工作配合的意识。因此,对于法院的传票,也不要一味的认为,必须按照传票通知的时间到位,而是要区分法院传票的具体内容和发出人员的性质,区分对待。

综上所述,上面帖子中律师发布的传票,肯定不是大家理解的有法院在除夕日还在开庭审理案件。如果传票是真的话,也仅是某个法院人员通知当事人除夕日到法院接受“谈话”的通知,而且到位的具体时间可以协商。

这个事情也告诉我们,对于网络信息,一定要注意细查发布内容背后的细节,了解有关的真实内容,不要看到一点信息就想当然的展开联想,进而信以为真。例如,不要一看到法院传票,就以为是法院安排开庭。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