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喀尔,一条扫黄信息引起了热议,一地国道旁某洗浴高薪招募“技师”,实为组织卖淫团伙,股东经理被重罚!两名主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各处罚金210万元。网友纷纷留言:闲的没事干!

#国道旁洗浴店组织卖淫主犯被罚210万##头条AI创作计划#​​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称,2024年8月,警方暗访发现,位于巴彦淖尔五原县110国道旁的“某洗浴”中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活动。

面对警方的询问,该洗浴中心经理蒋某某、服务员李某某等人仍坚称自己只是普通服务员,受雇于该洗浴中心,并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警方突击检查,当场抓获10余名违法人员,后深挖线索,查明自2022年以来,焦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洗浴中心为掩护,先后高薪招募20余名卖淫人员充当“技师”,提供色情服务进行非法牟利。

经终审判决,焦某某、蒋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各处罚金210万元,李某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违法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平安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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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判这个倒是判的挺狠,啥时候对贪污腐败分子严厉惩治就好了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闲的没事干!天天热衷于这行,啥时候能解决民生三座大山,把控食品安全?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组织卖淫判12年罚210万,完全符合刑法规定,并非重刑滥用!

首先,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结合司法解释,组织卖淫人员10人以上、非法获利超100万元,即认定“情节严重”。

本案中,焦某某、蒋某某以洗浴为掩护,招募20余名“技师”提供色情服务,属于典型的组织卖淫行为。

并且,从司法机关查明情况来看,涉案人员多、持续时间长、非法牟利巨大,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210万罚金,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于法有据、量刑规范。

第二,有网友疑惑,同案服务员李某某为何只判2年缓刑、罚5万?

首先,按照《刑法》第358条规定,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或提供其他协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某在团伙中起辅助作用,未参与核心组织管理,到案后配合调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也就是说,为什么李某只是缓刑,这是因为法律对主从犯、实行犯与帮助犯有明确区分。法院精准区分罪责,既严厉打击主犯,也体现宽严相济,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第三,不少网友留言“盼重罚贪腐、解决民生问题”,这份心情可以理解,但法治逻辑不能混淆!

一方面,我国对贪污受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刑法》第383条明确,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并且,从近期中央公布的打虎案例来看,国家持续推进反腐,与扫黄打非同属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住房教育等民生领域,监管与执法从未松懈,相关违法犯罪均有对应法律严惩。

其实,法治社会是全面治理,而非“顾此失彼”,每一类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精准制裁。

最后,国道旁的洗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合法经营为掩护的违法犯罪,终将被严惩。法律面前没有侥幸,也没有“偏爱”。扫黄护风化、反腐净生态、监管保民生,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你认为本案量刑是否合理?你希望法律重点打击哪些领域违法犯罪?欢迎在评论区@何律普法​留言,关注我,带你看懂热点背后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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