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图由豆包AI生成
只要提供个人信息,经过“包装”后去贷款买车,不仅首付、月供不用管,事后还能拿数万元好处费;只要出面去趟车管所,帮人将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便可轻松赚得5000元……女子兰某想通过“背债”轻松获利,结果却成诈骗共犯;男子岑某轻信老乡的“赚钱点子”,让自己身陷囹圄。
2月10日,杏花岭区检察院通报,经该院提起公诉,兰某、岑某分别因犯贷款诈骗罪、洗钱罪被判刑,各并处罚金。检察机关以案释法警示,“背债获利”实为犯罪陷阱。
1 精心包装 女子贷款买豪车
不惑之年的兰某是吉林省人。2022年11月,兰某认识了一名张姓网友。
“有个轻松赚钱的活儿,你愿意干不?”聊了一段时间后,网友把兰某介绍给同学“张总”(在逃人员),“我这同学是做银行贷款、融资、融车业务的。”网友让兰某去一趟山西太原,“用你的名义去银行贷款,只需签字就能拿钱,债务完全不用管,办下来的贷款一半给你……”
兰某想了想,感觉这个钱还是蛮好赚的,便点头答应。随后,她在“张总”“包总”(身份未落实)等人安排下,来到山西省太原市,并将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等物品交给“张总”。在太原的一段时间里,“张总”先后以兰某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还按揭买了一套房,为的是“做大银行流水”。经过精心“包装”,兰某符合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要求。
“银行人员说,光有公司和房子还不够,必须名下有车才能办贷款。”2024年7月中旬,“张总”安排一个名叫“小明”的人,带着兰某去了杏花岭区一家汽车金融公司。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房产证明等资料后,兰某顺利通过审核。支付首付款后,兰某以自己的名义贷款31万余元,购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左右的轿车。
过了几天,兰某办理抵押登记后将车提出,“小明”开走轿车。不久后,兰某拿到了5万元。
2 老乡推荐 过户卖车赚好处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岑某,贵州省人,常年在广州打工。2025年1月的一天,一名老乡通过微信联系岑某,给他介绍了一个赚钱的路子,“去山西太原帮忙过户一辆‘法拍车’,事成之后可以拿到5000元的报酬。”
详细询问确定不会出问题后,岑某决定跑一趟。2025年1月15日,他来到太原,与老乡推荐的“接头人”取得了联系。见面后,对方拿出申请人为岑某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上面虽然写着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可我没去法院起诉过,绝对不会有这些东西。”拿到文书,岑某立即就知道是伪造的,但他为了赚钱,依旧按照要求配合“接头人”,将车主为兰某的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手续办妥后,“接头人”和一名戴着墨镜、口罩的司机开上那辆汽车,拉着岑某直奔浙江省台州市。找了一家二手车行后,“接头人”让岑某拍了一段“自愿将汽车转让”的视频,随后以40.5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汽车。
拿到之前谈妥的5000元“好处费”后,岑某立即乘车返回广州。
3 准确定性 两名被告获刑罚
汽车金融公司发现,兰某归还贷款1.1万余元后便不再还款,同时还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变更了车辆的抵押手续。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发现车辆定位系统也被拆除,随即报案。
2025年5月,兰某、岑某先后被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杏花岭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案人员聚焦核心法律问题:涉案汽车金融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背债人”兰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岑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经引导侦查和缜密审查,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还款记录等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涉案汽车金融公司具有金融许可证,兰某明知提供的银行流水、房产信息等是虚假材料,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协助上游犯罪团伙以骗取贷款的方式购买车辆,造成金融机构损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岑某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以虚假法律文书将诈骗得来的车辆过户至本人名下,并通过出售车辆的方式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准确界定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获利数额后,该院于2025年11月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以贷款诈骗罪、洗钱罪,判处兰某、岑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责令兰某退赔金融公司经济损失;继续追缴兰某、岑某违法所得。
4 后果严重 “背债”是诈骗陷阱
近年来,金融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包装兰某的“背债人”团伙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他们利用了汽车金融公司审核相对宽松的特点,通过包装虚假信息来骗取贷款。
承办检察官介绍,“背债人”指的是以出卖个人信息、信用为筹码,配合犯罪团伙或中介伪造材料,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并从中抽取好处费的“投机者”。“背债人”骗局背后的真相极其险恶,一旦同意成为“背债人”,就会被卷入非法金融活动,诈骗分子会利用他们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然后将非法获取的资金迅速转移。
此类骗局危害极大,不仅破坏金融秩序,还会让“背债人”在背负沉重债务的同时,个人征信受损,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社会活动。更糟糕的是,这种行为还使“背债人”涉及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检察机关提醒,防范这种诈骗手段,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高额报酬冲昏头脑,不随意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业务相关的信息。
记 者 刘友旺 通讯员 赵心源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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