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认定雇佣关系需审查三项实质要件:双方是否存在劳务提供与报酬支付的权利义务、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人所选任。
2. 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二层及以下)的房主与承包人成立承揽关系,依据《建筑法》第83条及相关规定,该类建房工程无需建筑从业资质,房主将工程交由无资质包工队承建的,通常不认定存在选任过错。
现行法条备注:本案相关法律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版第83条。
争议焦点
1. 提供劳务的伤者雇主为工程实际承包人还是现场管理人员;
2. 农村低层自建房的发包人(房主)是否存在选任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原告受现场管理人员邀请提供劳务并受其安排工作、领取工资,但该管理人员此前一直为被告甲(承包人)的工程管理人员,且未以承包人身份在修房协议签字,领取工程款亦需经甲同意,甲无证据证明管理人员为实际雇主,故认定甲为原告雇主。被告乙(房主)修建的是农村二层以下低层住宅,现行法律未要求该类工程承包人具备建筑资质,无证据证明乙存在选任过错,故乙无需担责。房主辩称原告自身残疾影响伤情鉴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雇主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村自建房领域雇佣关系的实质认定标准,打破了“谁直接安排工作谁就是雇主”的表面判断误区,以实际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核心依据,维护了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清晰界定了农村低层自建房房主的选任责任边界,明确无资质要求的前提下房主无选任过错即无需担责,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此外,本案也明确了伤情鉴定的证据采信规则,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采信专业鉴定结论,为类似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了参考。
法律评析
本案对雇佣关系的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表象”的裁判思路。认定雇佣关系并非仅看现场工作安排的表面情形,而是综合审查报酬支付的最终主体、人员选任的实际控制权、相关书面协议的签订主体等核心要素,这一裁判逻辑有效避免了实际承包人借管理人员名义规避雇主责任,切实保障了劳务提供者在受伤后的索赔权利,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
农村低层自建房房主的责任认定,紧扣现行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边界。根据《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资质管理规定,房主的选任过错需结合法定资质要求判断,而非单纯以承包人无资质认定过错。这一裁判规则贴合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兼顾了房主的合理权益,也避免了对农村低层建房活动设置过高的法律门槛,符合基层社会的生产生活现状。
本案的裁判结果也彰显了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房主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自身残疾与鉴定结论存在关联,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该辩解,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这一处理方式强化了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举证,有助于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维护司法裁判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案件索引
陈某权诉沈某香、周某章、第三人陈某兴劳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13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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