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成效显著,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稳中有升,各类野生动物的视频、照片走进大众视野,极大增进了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了解和关注。但与此同时,部分单位和个人为拍摄高清的视频照片,对野生动物实施驱赶、驱逐、惊扰、擅自投喂等行为,干扰了野生动物正常生息繁衍,不仅易导致野生动物弃巢、撞击受伤,还可能引发野生动物应激反应,对人类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为切实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履行无人机飞行报备手续
因开展野生动物巡护、监测、科研、拍摄等合法活动,需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包含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以及自制无人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必须完成公安部门的备案手续。
二、禁止干扰野生动物的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干扰野生动物及破坏其栖息环境的行为:
(一)严禁在野生动物栖息地、重要栖息地范围内,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展无人机飞行。
(二)严禁使用无人机搭载箭体、捕网、射灯等装置,干扰、恐吓或伤害野生动物。
(三)严禁夜间在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使用热成像无人机飞行。
(四)严禁为拍摄高清照片、视频等目的,对野生动物实施追逐、惊扰、引诱拍摄,或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等栖息场所的行为。
(五)严禁擅自投喂野生动物,不得向野生动物投放加工食品、药品及其他可能影响野生动物健康的物品。
(六)严禁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频率震动、闪烁射灯,干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觅食、繁殖及迁徙等生息繁衍行为。
三、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畅通违规行为举报渠道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监督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附后)。请广大新闻媒体、摄影爱好者、科研机构、无人机运营企业、自媒体等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践行生态保护责任,共同维护野生动物安全,确保各类活动合法合规、有序开展。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10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野生动物栖息地有下列干扰和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频率震动、闪烁射灯干扰野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驱赶、追逐野生动物,或擅自投喂野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野外观察、拍摄惊扰其正常栖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十一条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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