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家庄村(化名)面临全村拆迁。李先生签订的协议附件中载明他家符合“双子户”条件,可适用补充安置政策。多年后,当他依据该协议要求征收方兑现额外7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时,却被以其家庭“总安置面积已达标”等理由拒绝。

2012年初,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市相关部门对李家庄村实施整体征收。根据当时公布的《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安置以“人”为准,在册农业人口每人可获得70平方米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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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6月的户籍认定截止日,李先生已满18周岁,弟弟尚未成年。最终,他们一家以两个户头分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李先生作为一户之主,与母亲共同获得140平方米住房;其父亲与奶奶、弟弟作为另一户,获得210平方米住房。

签订协议时,李先生注意到一份名为《关于“双子户”拆迁安置认定的说明》的附件,其中明确记载他家符合“双子户”条件,可适用“在原有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0平方米的安置赔偿政策”。然而,在协议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后,这份附件所承诺的补充权益却迟迟未能落实。

2023年,李先生正式向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其交付应增加的70平方米住房。管委会回复称李先生家庭获得的总安置面积已满足一般标准,且其兄弟二人在户籍截止日“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指男22周岁),不符合后期发布的《农业人口不足三人农户安置实施细则》中的补足条件,因此决定不再追加安置。对此,李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根据行政法原理及相关规定,行政协议的附件构成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其中载明的政策承诺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协议中书面确认李先生符合“双子户”补充政策,这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具体的行政允诺。其后续以“总安置面积已达标”或“不符合其他实施细则”进行抗辩,违背了行政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其在协议中已确认的特定拆迁补偿义务,应当依法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