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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酒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B酒业公司等三被告因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余元,为酒类行业商标保护敲响警钟。

▌案件回顾

原告A酒业公司于2021年注册“白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商品,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后A酒业公司发现,B酒业公司、某汇集团及济南某小酒馆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了与自身注册商标近似的“白某”标识,易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

为固定侵权证据,A酒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现场购买侵权商品并办理公证。庭审中,三被告辩称其系“在先使用”,且“白某”构成通用名称,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抗辩主张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核心裁判依据如下:

被告B酒业公司作为同行业公司,应知晓A酒业公司的产品并在使用时予以避免但未避免,其在产品的正面中使用了“白某”字样,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商标性使用;且其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字形、读音一致、排布近似,结合原告对该商标的长期推广,已形成明显混淆;

被告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无真实有效证据支撑,且原告在其商标注册前已对该标识进行大量推广,形成一定知名度;

关于三被告称“白某”构成通用名称的抗辩。法院认为,B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白某”为某个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词典、教科书等权威资料显示“白某”为某个商品的通用名称。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方生产销售规模、标识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率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予以维持,明确B酒业公司、某汇集团共同赔偿6万元,某小酒馆赔偿3000元。

▌知识产权小结

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法律保护的重点。酒企在经营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因一时的“模仿”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身商标的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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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沃综合闪电新闻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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