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实用艺术品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到保护,是我国著作权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随着设计产业的发展,兼具实用功能与审美价值的产品日益增多,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明确使用“实用艺术品”这一概念,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其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时缺乏统一标准。本文认为,对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应以“艺术性与功能性可分离”为前提,以“独立审美价值”为核心,在个案中综合作品的创作高度、表达空间及市场认知等因素予以判断,从而实现对设计创新的适度激励与利益平衡。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美术作品;图形作品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兼具实用功能与审美价值的产品日益普及,这类承载物质需求与创作者审美智力成果的产品,即为本文所讨论的“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法定概念,《著作权法》第三条仅列举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法定类型,未将其单独列为受保护对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二项则明确了美术作品及图形作品的定义。结合法条、学界通说及司法实践,本文所指实用艺术品,是兼具日常生活实用功能与独立审美表达,且二者可实现一定程度分离的造物。
因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实用艺术品的法律定位,仅通过上述法条界定美术作品、图形作品范围,未明确实用艺术品能否及如何纳入美术作品保护,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一。作为连接艺术创作与工业生产的重要载体,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通过梳理相关纠纷裁判观点,分析法院认定其实用艺术品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核心考量因素,助力设计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一、法律规定
JINGSHZHENGZHOU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二、裁判案例
JINGSHZHENGZHOU
案例一: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亦即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作为美术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本案中,“唐韵衣帽间家具”之实用功能主要在于柜体内部置物空间设计,使其具备放置、陈列衣物等功能,以及柜体L形拐角设计,使其能够匹配具体家居环境进行使用。该家具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上,通过在中式风格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产生古典与现代双重审美效果。改动“唐韵衣帽间家具”的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造型设计,其作为衣帽间家具放置、陈列衣物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因此,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案例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0-2024)之二:朱某诉中山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美术作品获得的保护力度和期限远远超过外观设计专利权,若不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高度”作出一定的要求,而将艺术感较低的实用艺术品认定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设计者将不再有动力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度设计落空。同时,实用艺术品因具备实用功能,与百姓生活贴近、市场流通性强、产品更新迅速,权利人收回创作成本所需期限较短,若将美感较低的实用艺术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也不利于经济利益已经用尽的实用艺术品进入公有领域。故在认定实用艺术品构成美术作品时应比一般美术作品具备更高的艺术性,能使大众从欣赏者的视角,从审美观的角度认为该作品是艺术上的创作成果。涉案作品整体设计简单,用一般常人的角度观察,系灯具设计的常用表达方式,不具有比一般美术作品更高的艺术性,即使不受在先权利的限制,该作品本身亦不能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案例三:梵华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旋实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8)沪73民终452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专利法已经对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了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实用艺术品若要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美术作品保护的是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造型,按照平面美术作品制造立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取决于该立体物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图形作品保护的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科学美感,而非图形中所绘制的具体的产品实物及其实用功能,图形作品不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涉案家具造型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在本案中,梵华公司主张的FRACTAL餐桌、茶几、玄关柜有着独特的设计,使上述家具从整体上看具有不同于普通的餐桌、茶几、玄关柜的造型,具有较高的艺术美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相反,另外10件家具尽管存在一定的独特之处,但尚不足以达到较高的艺术创作高度的要求,故难以认定构成美术作品。其次,关于梵华公司主张的图纸侵权问题。一方面,美术作品保护的是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造型,按照平面美术作品制造立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取决于该立体物本身是否构成作品。本案中,对于构成美术作品的5件家具而言,效果图与该立体美术作品实际上是同一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被控侵权的5件家具产品侵犯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另外10件不构成美术作品的家具而言,由于立体物本身不是作品,故按照效果图制造该立体物的行为不构成对效果图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另一方面,图形作品保护的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科学美感,而非图形中所绘制的具体的产品实物及其实用功能,图形作品不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对于外观造型简单的实物,即使没有分解设计图也能够制造出外观基本相同的实物,故仅依据实物本身的相同或近似,难以推定两者的分解设计图相同。
三、结语
JINGSHZHENGZHOU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就实用艺术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这一问题,上述三则案例清晰勾勒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作品保护的核心裁判规则,为各方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与法律遵循。
从裁判精神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157号中明确确立了“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的核心判断标准,明确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仅其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图案等表达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若二者无法分离则不能成为受保护的美术作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则进一步细化了该标准,强调实用艺术品要构成美术作品,除满足作品一般构成要件及美术作品特殊要求外,还需达到高于普通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避免因过度保护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制度落空,同时兼顾公有领域利益与产业发展平衡。此外,相关案例亦明确了平面设计与立体产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厘清了美术作品与图形作品的保护范围差异,明确图形作品不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其保护重点在于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而非所绘制实物的实用功能。
作为律师,我们提醒各方主体:其一,对于创作者及企业而言,在实用艺术品创作与研发过程中,应注重艺术表达的独创性设计,刻意区分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重点打磨可独立于实用功能存在的审美元素,同时保留完整的设计手稿、效果图、创作记录等证据链,为独创性与可分离性的认定提供支撑,必要时可通过著作权登记强化权利证明,规避维权举证风险;其二,在权利保护与布局上,应理性看待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差异与衔接,结合作品艺术高度、保护需求选择合适的保护路径,可采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的组合保护模式,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避免权利保护缺位或重叠;其三,在市场经营中,应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避免擅自复制、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实用艺术品设计,防范侵权风险,同时在遭遇侵权时,可依托上述裁判规则,精准梳理权利基础、固定侵权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高成志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事务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