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住建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按责任主体分述如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一、建设单位(开发商)
- 违法情形:明示/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标、降低质量
- 处罚:责令改正,罚款20万–50万元
- 情节严重:纳入信用惩戒、项目停工、追责负责人
二、勘察/设计单位
- 违法情形:未按强标勘察、设计
- 处罚:责令改正,罚款10万–30万元
- 情节严重:停业整顿、降低/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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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单位(核心责任)
- 违法情形:偷工减料、用不合格材料、不按图/强标施工
- 处罚:责令改正,按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返工/修理并赔偿损失
- 情节严重:停业整顿、降低/吊销资质证书
四、监理单位
- 违法情形: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按合格签字
- 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0万–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降低/吊销资质证书;连带赔偿
五、通用加重情形(全主体适用)
- 造成质量事故:停业整顿、降资质、吊销资质
- 造成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 拒不整改:加倍处罚、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
六、执法机关与程序
- 执法:住建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流程:责令整改→罚款→资质处理→信用惩戒→移送刑事(构成犯罪时)
七、与民事/刑事的区别
- 行政责任:政府对违法主体的处罚(罚款、资质、停业)
- 民事责任:对业主/建设方的赔偿、返工、退房
- 刑事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责(最高10年)

本文节选于《浙江征地拆迁房产行政诉讼案件实务资料汇编》,编者:李军民律师,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