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在辞职信或离职证明上的几个字,看似只是走流程,实则藏着打工人的权益命脉,也牵连着公司的财务风险。很多人没搞懂其中的法律逻辑,要么白白丢掉几万块经济补偿金,要么让公司平白多花十几万社保成本。
首先得分清“辞职信”和“辞职申请书”的区别:辞职信是“通知”,核心是“我依法告知公司将于X月X日离职”,不需要批准,30天后(试用期3天)自动生效,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辞职申请书带着“请求批准”的意味,把离职决定权交给公司,容易陷入被动。所以辞职只需要写辞职信,明确“本人将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现依法通知公司”,不用求批准。
最关键的坑是“个人原因”:不管是被压榨还是公司不交社保,只要写了“个人原因离职”,就和经济补偿金彻底无缘。法律规定,公司存在不交社保、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员工被迫离职能拿N倍经济补偿金(N是工作年限),但写“个人原因”等于承认离职和公司无关,哪怕有证据也没用。比如有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离职,却写了“个人原因”,最后只拿到拖欠的工资,没拿到补偿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几个字威力大:对员工来说,这是领取失业金的核心条件,只要失业保险缴满1年,写了这个原因就能领失业金,每月几百到几千元,最长24个月;对公司来说,这几个字会触发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上涨——比如一家500名员工的公司,人均月工资1万元,费率从1%涨到2%,一年多花60万元,还可能影响信用评级,无法申请政府补贴。
如果是被迫离职,比如公司辞退或不续签,一定要让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注明具体原因,比如“公司业务调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如果公司拒绝,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因为公司有义务如实出具离职证明,隐瞒原因导致无法领失业金的,要赔偿损失。
主动离职的话,写“个人原因”没问题,但别签“自愿放弃权益”的条款;如果想领失业金,要和公司协商按“协商一致解除(公司提出)”写。协商解除时,要写清楚“由公司提出”,才能拿失业金和补偿金,还要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
离职文书不能随便套模板:比如有人写辞职信加了“请批示”,被认定为协商解除,没协商一致就离职,被判赔偿公司2.9万元;有人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写原因,只拿到拖欠的工资,没拿到补偿金。正确的被迫解除通知书要明确公司违法原因,比如“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请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离职手续”。
最后要注意:用书面形式通知,比如EMS邮寄、企业邮箱发送,保留签收记录;绝不签署“离职后无任何争议”的文件,否则无法再主张权益;辞职期间正常上班,做好交接,不违纪,避免公司反咬。
离职原因的几个字,不是随便填的“流程”,而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对打工人来说,写对了能拿到该得的钱;对公司来说,合规出具能避免不必要的成本。不管是员工还是企业,都该守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避免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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