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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考古前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考古前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1月29日

洛阳市考古前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市考古前置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文物字第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商业、住宅、工业、仓储等用地,需要履行考古前置。

第二章 考古调查、勘探

第三条 城市区内,储备土地入库前,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或各区政府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县域内,储备土地入库前,县级土地储备机构或用地单位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城市区内,协议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在用地许可前,建设单位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县域内,协议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在用地许可前,建设单位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第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须与考古勘探单位签订协议。

第五条 申请方负责考古工作区域的清表、协调等工作,考古工作区域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完成考古工作区域的边界桩点确定;

(二)清晰标示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具体位置;

(三)在考古勘探单位指导下,清理地表建(构)筑物、硬化地面、垃圾堆积以及地表下回填垃圾等障碍物。在清理过程中,不得破坏古代遗存;

(四)不存在妨碍考古工作的其他权属纠纷。

属地政府负责完成考古工作区域居民、用户迁出,果木、青苗补偿及现代坟墓迁移工作。

第六条 考古勘探单位应于考古勘探进场之日起,宗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10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5万—10万平方米以内的,25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如遇情况复杂、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考古调查、勘探时间超过30日的,经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验收

第七条 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需进行考古发掘的,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并与申请方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地块,或遇有重要考古发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经考古调查、勘探,商定需考古发掘后再确定保护措施的,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后实施。考古发掘结束后,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请验收。

第四章 考古费用

第九条 考古收费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文物字第248号)进行测算。

第十条 考古费用应严格使用于人工、材料、器材、运输、临时设施、资料整理、标本测试、安全保卫、现场管理、报告出版和不可预见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市级筹措资金收储土地出让的,所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纳入文物部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从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县级收储土地出让的,所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由各县区政府负责。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据实拨付考古单位。

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的建设项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从项目投资中列支。

2022年6月1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新的项目建设时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征询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土地供应前应与文物部门确认拟供应地块是否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经文物部门确认,未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地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地块所在政府配合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在文物部门未出具用地意见前,相关地块不得供应。

第十三条 文物部门要配合申请方开展考古工作,督促指导申请方完善考古工地进场条件,积极组织考古力量进场开展考古工作。考古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用地意见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申请方。涉及项目建设规划调整的,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商定拟供应的地块范围及相关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四条 县区政府应依法履行考古前置工作职责。建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查机制,在批准项目实施前征询文物部门的意见,或协助建设单位对接文物、自规等部门,明确文物保护意见。对需要上级文物部门审批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向文物部门申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将考古前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建立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发改、财政、自规、住建、文物等部门协同联动,形成整体发力的工作格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国土空间规划、文物普查、土地供应等信息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互通。完善成果应用机制,考古发现的文物遗存信息及时对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统筹衔接。

第十七条 加强文物日常监管,将考古前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巡查范围,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擅自开工等违反考古前置规定的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文物、自规、住建等部门协同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考古前置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3月印发的《洛阳市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管理办法》(洛工程改革办〔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洛阳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测算办法

附 件

洛阳市基本建设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测算办法

一、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建设用地区域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的工作。

考古勘探指为了解建设用地区域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分布范围、遗存类型、性质、分布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田野勘探工作。

(一)考古勘探经费内容:包含交通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不可预见费等。

(二)考古勘探用工标准:

1.普通用地区域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6工/日,每平方米费用为:最低工资标准÷22×6÷100。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区域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7工/日,每平方米费用为:最低工资标准÷22×7÷100。

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区域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8工/日,每平方米费用为:最低工资标准÷22×8÷100。

(三)考古勘探范围:根据申请方提供的用地坐标图确定。

滩涂、山地等遗迹分布稀疏地区的勘探项目,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察,或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勘探工作方案,根据勘探工作方案编制经费预算。

二、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指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勘探所发现的古代文化遗产进行的田野考古清理工作。

(一)考古发掘经费内容:包含人工费、其他发掘费用、管理费、安全保卫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构成及占比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工费用

(1)普通工人费用:用工数量标准按每平方米8工/日计算。

(2)技术工人费:为普通工人日工资的200%,技术工人用工数量为普通工人用工数量的20%。

2.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修复材料等的费用开支。定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普通工人日工资×2%。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固定资产,如照相器材、测绘仪器、机电设备、运输工具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而损耗的补偿费用。定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普通工人日工资×3%。

(3)记录资料费:指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像、摄影、照相、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定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普通工人日工资×3%。

(4)运输费:指田野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往来、运输器材设备、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所需费用。定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普通工人日工资×1.5%。

(5)临时建筑设施费:指田野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需的一部分临时性建筑设施所需的费用。定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普通工人日工资×3.5%。

(6)标本测试鉴定费:标本测试鉴定费指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由相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的费用。定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普通工人日工资×3%。

3.管理费

指持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工作人员管理费用,包括办公、住宿、补助、补贴及医疗、劳动保险等费用。定额标准为人工费及其他费用总数的20%。

4.安全保卫费

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的专门保卫人员,为维护发掘现场安全和临时存放文物场所安全而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和设施所需费用。定额标准为人工费及其他费用总数的10%。

5.不可预见费

指上述条目所列费用之外、为保障考古发掘工作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定额标准为人工费及其他费用总数的3%。

(二)以上预算定额适用于文化层平均厚度在1~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

文化层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下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文化层平均厚度在0.5~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三)发掘面积按照遗迹开口面积(长度×宽度)计算,深度按照遗迹的平均深度计算。

(四)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五)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

1.形制特殊;

2.规模巨大;

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殊保护;

4.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

(六)考古发掘中发现重要遗迹现象,需要原址保护或搬迁保护的,另行编制预算,所需费用由申请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