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在刑辩领域摸爬滚打二十多年的律师,我见多了在看守所里哭诉的当事人。

他们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律师,那钱我没敢花,我后来退给他了啊,为什么还抓我?”

很多公职人员有个巨大的误区,以为受贿罪是“结果犯”——觉得钱只要最后不在我手里,就不算受贿。

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在法庭上,法官和检察官看是不是受贿,从来不看你最后剩多少钱,而是看你的“贪欲”是在哪一刻形成的,又是在哪一刻“既遂”的。

今天我就从辩护实务的角度,把“退还”和“上交”这层窗户纸给你们捅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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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法律意义上的及时”?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但请注意,作为律师,张智勇律师要敲黑板的是“及时”这两个字。

在办案实务中,这个“及时”是有极其严苛的判断标准的,不是你觉得及时就及时。

举个真实案子的变体:

某处长,在饭局结束后,发现别人塞在他车后备箱里的两条烟,拆开全是购物卡。

1. 无罪的情形:第二天上班,他直接把东西交到了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当天就联系对方,在有录音或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退了回去。这叫“阻断犯意”。

2. 有罪的情形:他看着这些卡,犹豫了。心里想着“这事儿办不办还没定”,先把卡锁在办公室抽屉里。过了两个月,项目黄了,或者听到风声紧了,他才把卡退回去。

注意! 在那个锁进抽屉的瞬间,受贿就已经既遂了。

为什么?因为在法理上,你已经建立了对这笔财物的控制关系。后面再退,那叫“案发后的退赃”,只能在量刑时请求从轻处罚,但改变不了“受贿罪”的定性。

二、除了时间,更看“动因”

在法庭上做辩护,最难打的一个点,就是“退还的动因”。

你是真心想退,还是被迫想退?

这直接决定了你是“清官”还是“罪犯”。

很多当事人跟我说:“律师,我真是想退,但我一直没找着机会,或者对方去外地了。”

法官会怎么问?法官会问我们要证据。

• 你给对方打过电话吗?通话记录呢?

• 你发过微信让对方来拿吗?聊天记录呢?

• 你跟司机或者秘书提过这事儿吗?证人证言呢?

如果这一切都是空白,只有一个孤零零的“我想退”,在证据链面前,这就是苍白无力的狡辩。

这里有个关键点——“风吹草动后的退还”。

有些当事人是“大聪明”,平时不退,等到巡视组进驻了,或者听说隔壁办公室的老王被带走了,吓得连夜把钱退回去,或者赶紧上交廉政账户。

在起诉书里,这通常会被认定为“为掩饰犯罪而退还”。

这不仅不算无罪,反而恰恰证明了你的主观恶性和畏罪心理。在控方眼中,这叫“销毁证据”,不叫“改过自新”。

三、律师的最后一点忠告

作为辩护人,我当然希望我的当事人无罪。但法律不是儿戏,更不是可以随意解释的橡皮泥。

“受贿”与“馈赠”的界限,往往就在一念之间;而“退还”与“销赃”的区别,就在于那一刻的动机。

如果你真收到了不该收的东西:

第一,动作要快,要在“利益交换”发生之前,在“风险信号”出现之前。

第二,痕迹要清,要有客观证据证明你是“坚决拒收”,而不是“暂时保管”。

别总想着“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在现在的技术侦查手段下,所有的侥幸,最后都会变成起诉书上冰冷的文字。

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算术问题——用几十年的自由去博那点身外之物,这笔账,怎么算都是亏的。

总结起来就一句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退得慢,照样跑不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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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