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的立场看待事物的真相
以人性的角度分析案件的本质
—————以一己之力为法咨公司正名—————
近日Bithumb交易所超发62万枚比特币的事件,让币圈所谓的去中心化底裤彻底被扒光。
六叔的汤臣一品业主群直接炸锅了——不是哪只币暴涨暴跌,也不是谁又被割了韭菜,而是群里一个常年蹲角落抄底、连手续费都要算半天的小散户,干出了一件能吹一辈子的事:本来只想充值260个USDT,准备抄底博个零花钱,结果账户一刷新,好家伙,到账的不是260USDT,是260个BTC!
按照当前BTC的市场价,260个BTC折算下来差不多1.2亿人民币。
群里瞬间沸腾,有人喊祖坟冒青烟,八辈子修来的福气,有人劝赶紧提走,晚了就没了,还有人酸凭啥不是我。更有甚者,已经开始给这哥们规划怎么花这笔钱,买房买车环游世界,恨不得替他把银行卡密码都设好。
但比超发更值得深究的,是一个被所有人忽略的法律核心问题:你在交易所里买卖的比特币、USDT,从来都不是真正的虚拟货币,只是交易所自行发行的无法律背书的积分。
这是六叔三年前提出来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律师用作刑事辩护观点。
当币从你的钱包转到交易所的时候,你的币其实已经进了交易所老板的钱包。
你在交易所里的余额,只是交易所老板手动或者自动给你上的分而已,类似于信用卡积分,不管你如何转移,交易,甚至OTC交易,都没有在链上。
那么虚拟币的定义是什么?
依托链上算法与分布式共识形成,存在于区块链链上的数字化价值载体,基于密码学、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技术生成,通过链上节点共识验证交易和发行,具有去中心化、总量可控、不可篡改、可点对点流转等特征的数字化代币。
来来来你告诉我交易所自己发行的积分哪个符合上面的虚拟币定义?
为什么六叔要一直强调定性,因为他能直接颠覆所有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法律评价逻辑——当交易标的本身并非法律意义上的 币,那么相关行为究竟构成何罪、以何标准定罪,便成了司法实践中绕不开的核心迷局。
就像那个卖白色粉末的人结果被抓,全部特么的是冰糖,你能定什么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那可比杀头轻多了。
这并非六叔提出的噱头,而是从技术本质到法律定性的双重必然,从技术层面看,比特币的核心价值在于区块链链上的算法共识,其2100万枚的总量限制、不可篡改的交易记录,均建立在链上分布式记账的基础上。
真正的比特币,只存在于链上的地址与交易中,充提币的行为才是链上比特币的合法流转,而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转账、兑换,都是在其自有系统内完成的链下操作,与区块链本身毫无关联。
交易所可以随意修改用户账户内的比特币余额,可以无中生有超发数百万枚,这种能被单方操控、任意增发的币,本质上和商场的购物积分、平台的虚拟点券没有任何区别——只是一串由交易所掌控的数字,而非具有区块链属性的比特币。
如果bithumb交易所可以无中生有增发62万枚比特币,那么其他的交易所是不是也可以做类似的动作?全球那么多交易所加起来,如果他们都在自家交易所内偷偷增发比特币,那么全球的比特币总量早就超过2100万枚了!
六叔告诉你确实是这样,当年六叔在火币提了2个比特币到币安,孙割直接给了我2个HBTC导致无法入账。
这个说法也有对的也有错的,只是链上和链下是两个计数的数据,交易所的币就像你玩的那啥平台,庄家愿意给你提币你才能提。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定性更是有明确的监管与司法依据,央行等八部门最新发布的通知已明确,比特币、USDT 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而更关键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货币,其核心特征是具有独立的价值载体与流转体系,而交易所内的比特币、USDT,完全依附于交易所的自有系统,其发行、流通、定价均由交易所单方决定,既不具备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也不符合法律对虚拟货币的界定。
简单来说,交易所只是将自己发行的积分贴上了比特币、USDT的标签,让用户误以为在交易真实的虚拟货币,而这种贴标行为,本质上是对交易标的的虚假包装。
厘清交易所的比特币不是比特币,只是积分这一观点,其重要性远不止于戳穿行业骗局,更在于为涉此类行为的刑事定罪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当交易标的是交易所自行发行的积分,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或法定货币,那么以往司法实践中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定罪逻辑,便失去了适用的基础,相关行为的刑责认定,必须重新对标。
你说你用虚拟币非法买卖外汇?我特么都不是虚拟币,也没有参与外汇行为,你给我定罪是不是有点草率了?
这就是很多散户小白卖U的时候问:今天汇率多少?
我汇尼玛啊,你买卖外汇了?汇率?你去菜市场买颗大白菜你会问菜农今天大白菜汇率多少吗?你不会说人话吗?
今天大白菜多少钱一斤,土豆今天什么价不行吗?
首先,若以积分为交易标的,交易所的核心行为将不再是虚拟货币交易,而是非法发售代币票券。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代币票券,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交易所发行的积分,具备代币票券的核心特征——可在特定范围内流通、可与法定货币兑换、代表一定的价值,其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并用于交易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的构成要件。
而以往将交易所行为认定为非法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只是对标的属性的误判,如今回归积分本质,其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的定性,更贴合法律规定与行为本质。
其次,对于参与交易所积分交易的双方,若存在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其刑责认定需以积分的实际属性为基础。
比如常见的虚拟货币杀猪盘,行为人以炒比特币赚钱为噱头吸引用户充值,实则用户充值的资金兑换的是交易所的积分,且无法提现。
此类行为以往可能被认定为诈骗虚拟货币,但如今明确标的是积分,则应认定为诈骗法定货币——因为用户实际交付的是法定货币,而行为人以虚假的比特币交易为幌子,骗取用户的法定货币,其犯罪对象是法定货币,而非积分,定罪量刑应以此为标准。
再者,对于交易所内积分的盗窃、侵占行为,刑责认定也将发生根本变化。
以往若有人盗窃交易所内的比特币,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以 “盗窃虚拟货币” 论处,参照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认定犯罪数额,但如今明确该 “比特币” 是交易所的积分,而积分本身并非法律意义上的 “财物”,不具备财产属性,那么单纯盗窃、侵占积分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
若行为人通过盗窃积分后兑换为法定货币或真实的链上虚拟货币,则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犯罪数额以其实际获利的法定货币或链上虚拟货币的价值为准,而非积分的标价。
还有一类典型行为是交易所的数据砸盘——交易所凭空增发积分并抛售,收割用户的法定货币。
此类行为以往可能因标的认定模糊而难以准确定罪,如今明确标的是交易所自行发行的积分,那么交易所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通过超发积分的方式,虚构交易标的的供应量,利用虚假的交易信息诱导用户交易,进而骗取用户的法定货币,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单纯的 “虚拟货币市场操纵”。
此外,对于跨境交易所交易积分的行为,其刑责认定也需重新对标。
以往将跨境虚拟货币交易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但如今标的是交易所的积分,而积分并非外汇,也非虚拟货币,那么此类行为若未涉及法定货币的跨境转移,不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
若存在法定货币的跨境非法转移,则以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定罪,与积分本身无关。
司法实践中,涉虚拟货币行为的定罪难题,核心在于标的属性的界定模糊。
而 “交易所的比特币只是积分” 这一定性,恰恰解决了这一核心问题——将交易标的回归其本质,让刑责认定不再依附于虚假的 “虚拟货币” 标签,而是以行为的实际对象、实际危害为依据。
这不仅能让司法定罪更精准、更贴合法律规定,更能有效打击交易所的非法发行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乱象。
从监管趋势来看,央行等八部门已明确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持 “一律严格禁止” 的态度,而厘清交易所内虚拟货币的积分本质,正是落实监管要求、强化法律打击的关键。
交易所将积分包装成比特币、USDT,本质上是利用虚拟货币的噱头规避监管,而法律层面明确其积分属性,就是撕掉这层虚假包装,让交易所的非法行为无所遁形。
最后,必须明确的是,链上的比特币虽具有技术层面的稀缺性,但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其仍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活动也不受法律保护。
而交易所内的比特币,连链上虚拟货币的属性都不具备,只是毫无法律保障的积分。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认清这一本质,是规避财产损失的前提;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厘清这一定性,是精准定罪量刑的基础;
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戳穿这一骗局,是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关键。
在法律面前,任何行业噱头与技术包装都毫无意义,交易标的的本质,才是刑责认定的唯一依据。
交易所的比特币不是比特币,只是积分——这一结论,既是技术事实,也是解开涉虚拟货币刑责迷局的唯一钥匙。
我希望有一天能看见真正的WEB3律师用六叔的观点来一场教科书级别的精彩辩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