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们是不是常觉得法律条文“听不懂、用不上”?别急,广南法院驻村工作队来支招!我们走进田间地头、坐上村民炕头,把大家常问的法律问题一一记下来,精心整理了6类生活常见场景,用“一问一答+法条指引”的方式,把法律说明白、讲透彻,让条文“活”在咱身边,真正守护咱们的好日子!

一、土地承包与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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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村人想承包本村的集体土地,村干部能直接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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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AI生成)

答:不能。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需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且必须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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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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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承包的耕地被征收,青苗补偿费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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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归实际种植的承包户。青苗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生长作物的补偿,应支付给青苗的实际投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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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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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能把自家承包的耕地租给别人建厂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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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耕地应优先用于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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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宅基地与房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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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村里说我进城落户了,要收回我的宅基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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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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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三、集体财产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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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村民有权查看村里的集体收益账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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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权。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状况相关资料,村委会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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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四、婚姻家庭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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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妇女结婚后,村里能收回她原来的承包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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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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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来源: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