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7日,容百科技(以下简称容百)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被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公司罚款450万,董事长罚款300万,董秘罚款200万,合计罚款950万。
事情很简单,经过是这样。
2026年1月12日,容百发布业绩预告,2025年预计亏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亿到-1.9亿。坏消息,2019年上市以来首次亏损,2022年业绩高峰,归母净利润高达13.53亿。随后业绩一路下滑,2025年前三季度亏损2.04亿。不过容百在业绩预亏公告中特别强调,2025年第四季度归母净利润约0.3亿,单季度扭亏为盈。字里行间,透露着管理层的焦虑心态。
结果,第二天就放大利好消息,对冲预亏利空信号的心态又暴露了。
第二天,2026年1月13日,容百公告《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称:“协议约定,自 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至2031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305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性。”
与宁王签大单,彰显容百实力,无容置疑。
更重要的是,对容百业务不是特别了解的投资者,包括我,自然对305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没概念,但是对销售金额1200亿有概念。2026-2031,6年,1200亿,年均200亿。
要知道,2024年容百营业收入不过151亿,这是直接翻倍的大合同。而且后面还有一句,“本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性”,那就是确定性的合同,宁王肯定要买的,这哪里是利好,妥妥的泼天富贵。
大部分投资者实际上并不会仔细看公告的内容,重要提示这几句就够了。三个信息:1)和宁王签大单,大好。2)销售金额1200亿,牛B。3)协议具有约束性,定了。
不过高兴劲还没过,重大合同公告当天半夜,23:39,交易所紧急发来问询函。都等不到明天了,焦虑急迫可见一斑。
我是在和朋友喝咖啡的时候,朋友让我看交易所问询,看到交易所第一个问题,差点一口咖啡喷出去,哈哈哈。朋友问我笑啥,我说容百这次要栽了。
首先,协议里没约定金额,容百公告却说销售金额1200亿,这明显属于误导性陈述,要吃板子了。
其次,容百公告称6年305万吨大单,6年平均51万吨,对吧。现有年产能6万吨,哈哈哈哈,这个是来开玩笑的吗?
交易所的第二个问题,直指协议确定性,容百的公告称:“本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性”。给人一种已经确定的感觉。
交易所的询问。首先,宁德是在满足前提条件下给容百采购优先权,并没有强制性,需要容百先满足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是否满足,宁王说了算。其次,如果存在强制性义务,违约责任是啥?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强制性责任和违约责任,协议只是个意向框架,并无约束性。即使容百达到宁德要求的前置条件,宁德也可以选择买也可以选择不买。
这类框架协议很常见,更多类似一种供应商身份,未来什么时候买,价格是多少,根据具体订单来。在宁德和容百的协议中,我理解是宁德需要供应商进行产能投资以满足未来宁王的需要,而大额投资风险大,所以需要宁王给个意向优先权,你将来干出了产能,达到了宁王采购标准,优先采购。这样容百大额投资吃个定心丸,另一方面,宁王也需要供应商扩建产能优化产品以配合其未来发展。
交易所第三问,询问了是否涉及内部交易。
交易所第四问就更严厉了,要求“请公司全面自查并披露相关协议签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核实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夸大表述和广告宣传用语,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借大额合同进行股价炒作的动机。”
看完上述交易所问询,我当时和朋友讲,容百这次撞到枪口上了,交易所纪律处分估计跑不了。
很快,5天后,1月18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升级了,交易所纪律处分兜不住了。
又是很快,半个月,因为事情太简单了,2026年2月6日,证监会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构成证券法规定的误导性陈述,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历数容百四宗罪。
“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 “1200 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司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
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是《合作协议》将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最终认定:“我局认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处罚落地,那位和我喝咖啡的朋友问我,容百这个故事该怎么讲?
我有本新书《故事的力量》,主题就是,如何将企业故事讲好。这本书脱胎于我给董秘班和上市公司讲的课程《企业价值传播》,京东当当有售,需要签名版联系我的微信raojiaoshou9。
容百这事,我倒觉着挺简单,既要释放利好,又要守住合规底线,还要点燃市场情绪。
在容百案例中,宁德大单利好无疑,但是这种利好在信披公告时一定不能选择性陈述,一定要实事求是,协议写的啥就说啥,甚至更加谨慎一点,风险说得多一点。
容百管理层生怕市场不明白这大单的好,所以,一定要加上金额,加上协议确定性的说辞,这两句话犯了信披的大忌,把自己的认知与事实混在一起。结果两句话罚了950万,可谓是一字千金。
信披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一个都不能少。
一来则是违规,董秘还是要学点专业,不能想当然。二来,不用担心市场,市场叙事有另外一套逻辑,特别是面向未来的故事逻辑,你把台子搭好,把既往事实提供好,市场会自己唱,不需要公司自己下场。
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公司一再出来澄清,我没有,我不是。市场说,你有,你必须有,我认为你有。可以思考下这里面的逻辑。
客观事实只有一个,但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会有各种各样,对事实的认知才是市场叙事的关键。
预测性信息,实际是认知问题,你并不需要告诉市场,你未来将会怎样,这是你自己的认知,而应当让市场自己判断,而判断的基础是过往事实,这个需要有一说一,不能夸大,不能加自己的认知在里面。当然公司可以对未来展望,这个是愿景,不是预测,一定要区分开。
预测性信息,如果你自己下场就变成了,将你的估计、预测、你的认知,当成事实陈述,可能就会涉及误导性陈述。
所以,信披底线是只说事实,特别是公告,更要谨慎,按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来处理。好事当然要讲,但需要技巧,例如预测性信息,这个绝对不能讲。有很多变通办法。
既要也要还要,这是董秘讲故事的基本功。
本文是个人兴趣,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读者留意。
福启新岁 马跃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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