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理市建设路道路恢复工程已进入最后收尾阶段。据项目投资方介绍,现封闭的建设中路(泰安路口至关平路口段)将于2月10日22时起开放车行道。
此前,建设东路(兴盛路口到泰安路口段)已恢复通车。该路段通车后,建设路将实现全线通车。
2月10日上午,大理融媒在施工现场看到,伴随着沥青摊铺车与压路机的轰鸣声,施工人员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沥青摊铺作业,监理人员手持测温仪实时监测沥青温度;另一组施工人员则在已完成沥青铺设的路面上施划标线……
项目投资方、大理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万琴表示,为保障市民便捷出行,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群众出行的影响,将优先完成建设中路(泰安路口至关平路口段)车行道范围的路面恢复工作,“道路将于今晚22时起恢复通车”。
据了解,建设中路(泰安路口至关平路口段)路面通车后,后续还将开展地下空间出入口建设、局部路侧区域恢复、部分地下管网完善、交通标识标线及信号灯等交安设施设置、照明设施安装等工作,路侧的围挡暂时无法拆除。
万琴说:“我们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将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的影响。”
提醒
鉴于该路段相关交通配套设施尚未完全到位,过往车辆请遵守现场临时交通指示,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行人请尽量避开施工区域,勿在施工围挡附近逗留。
记者:张辉 罗秋爽 杨阳
编辑:武文雯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六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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