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直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情
2020年5月,杨某与热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本已分道扬镳的二人,却再起纷争。热某为泄私愤,多次在短视频平台开直播,向粉丝及不特定网友发布侮辱、诽谤杨某及其家人的言论,导致杨某一家名誉受损,生活工作严重受扰。
杨某及家人曾多次与热某协商,甚至经公安机关协调,均未能制止其侵权行为。无奈之下,杨某一纸诉状将热某诉至同仁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
同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热某在网络直播中散布针对杨某及其家人的不当言论,具有明显的侮辱、诽谤性质,且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已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1183条等相关规定,判决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公开向杨某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说法
案件的依法裁判,既是同仁市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更是对网络空间治理秩序的明确规范。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直播等新媒体成为公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绝不意味着网络空间可以脱离法律约束、成为“法外之地”。利用直播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质上与现实中的侵权行为并无二致,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的审理,一方面是通过司法裁判亮明立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都触碰了法律红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救济,更对潜在的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彰显了司法守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格尊严的坚定决心。
另一方面,这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意在提醒广大网络用户: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的有限自由。短视频直播平台是信息传播的载体、交流互动的空间,绝非宣泄私愤、侵害他人的“工具”,任何逾越法律底线、违背公序良俗的网络言行,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与追责。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 源 | 青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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