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仪器信息网
2025年12月30日,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以下简称:本标准)首次发布,本标准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入海排污口口门、排污通道、监测采样点、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检查井及档案等规范化建设要求。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 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规定了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包括入海排污口口门、排污通道、监测采样点、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检查井及档案等规范化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规范化建设。
根据本标准,仪器信息网梳理出涉及的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点击“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专场查看更多仪器信息,详情如下:
序号
相关仪器/仪表
1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2
水质自动采样器
3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
4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
5
氨氮(NH3-N)水质自动分析仪
6
总磷(TP)水质自动分析仪
7
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
8
pH水质自动分析仪
9
数据采集传输仪
10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11
温度计
12
流量计
13
流速仪
14
水位计
15
浮标
16
电磁式流量计
总体要求
所有入海排污口均应开展口门、排污通道、监测采样点、标识牌及档案规范化建设;实行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应开展流量监控;采用管道、暗渠形式排污且存在交汇、转弯、管径或坡度改变等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还应设置检查井;可结合需要,开展流量、视频、水质在线等监控及监测系统的规范化建设。
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应满足公众监督和日常监管需求,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控、设施维护。
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台、防洪、防潮、堤防、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避免破坏周围环境或造成二次污染。
具体内容
(一)口门和排污通道
口门和排污通道的设置应避免破坏和损害自然岸线、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保护的对象。
1 口门应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具体位置选择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论证。
2 排污通道为管道的,原则上埋地铺设,施工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3 口门和排污通道应确保安全牢固无渗流,并防止水位顶托、海水倒灌。
4 责任主体应加强口门和排污通道的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保持口门和排污通道排污畅通,防止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发生。
(二)监测采样点
原则上设置在入海排污口口门处;若因位于低潮线以下等原因无法实施,可设于厂区外尽可能靠近口门、且不受潮汐影响的位置。
特殊情形1
对于无法在口门设置监测采样点需要另外单独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如设有检查井的,可用最靠近口门的检查井设置为监测采样点。
特殊情形2
如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应设置在污水混合后的位置。
特殊情形3
如厂区(园区)距法定海岸线距离小于10米,同时已在厂区(园区)排放口符合HJ91.1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的,可不在入海排污口重复开展监测采样点设置。
(三)标识牌
位置要求:应设于厂区(园区)外便于公众监督的明显位置。对于单独建设有监测采样井/设备的,标识牌可设于监测采样点处。
牌面信息:应包括图形标志、二维码、入海排污口名称、监管部门及监督电话等。二维码于备案后由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自动生成。
材质与样式:应具备抗风、抗浪、不易移动特性,选用抗碱、防潮的耐久材料,鼓励使用环保回收材料。样式应结合当地气候与地质条件确定。
维护要求:出现变形、松动、脱落、开裂或信息不清、变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更新或更换。
(四)监测及监测系统
流量测量:可根据环境与流体特性,选用流速仪法、堰槽法等多种方法;若使用超声波、电磁式等流量计,其安装与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运行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开展摄影、摄像等活动的还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检查井
检查井的设置位置、各部分尺寸设计、安全防护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六)档案
档案内容:基本信息、备案材料、规范化建设材料、自行监测监控材料、涉及整治的相关材料等。
日常管理: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鼓励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化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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