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年味渐浓
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
警惕!
未经许可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都属违法行为
⚠️⚠️⚠️
01
案例一
2026年1月3日,无棣县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在西小王镇开展核查,查处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经查,张某、崔某、仝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000余件(箱),准备销售获取非法利润。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目前,执法人员已依法扣押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02
案例二
2026年1月26日,根据举报线索,无棣县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到佘家镇中邓村开展核查,现场发现各类烟花爆竹共计421件(箱)。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已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予以扣押,并对其立案调查。
03
案例三
2025年12月9日,阳信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阳信县公安局在日常工作排查中发现,河流镇河北宋村一仓库内,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共计74件(箱)。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依法扣押,赵某某、宋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阳信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04
案例四
2026年2月8日21时许,无棣县公安局值班人员视频巡查发现,有人在盛世嘉苑小区门口附近违规燃放烟花。县局情指中心随即指令附近巡逻民警前往处置。经查,系家住盛世嘉苑的吴某某,在明知为禁燃禁放的区域,依然随性燃放烟花两箱。吴某某对其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吴某某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将面临严厉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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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i0543综合滨州应急管理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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