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1. 案件简介:当您的投资款“消失”在层层嵌套之后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认购了一款看似合规、托管方为知名机构的私募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了清晰的投资方向(例如“国内优质股权私募基金”)。然而,在基金出现严重亏损甚至管理人失联后,您追溯资金流向时才发现,托管银行仅仅核对了划款指令上的印鉴和表面文件,并未深究资金是否真正投向了合同约定的标的。最终,您的投资款可能通过复杂的嵌套结构流向了毫不相干、甚至涉嫌违规的项目。此刻,您除了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外,是否也曾疑惑:那位收了托管费、看似履行了职责的托管人,难道仅仅因为“按指令操作”就能置身事外?
本案即源于这样一个典型困境。投资者范某投资于某合伙型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方向为“中国境内优质的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托管人的D银行,与合伙企业签订了《财产保管协议》,约定了其监督权。但在执行划款指令时,D银行仅审核了入伙协议、风险提示书等文件,便将资金划转至X基金和Y基金,未对这两只基金是否属于“国内优质股权私募基金”进行任何核查。后因底层资产出现问题导致投资损失,投资者在刑事退赔后仍未能弥补损失,遂将基金管理人A公司、销售机构B银行及托管人D银行一并诉至法院。
本案被告托管人面临的核心不利点在于:其抗辩逻辑高度依赖“形式审查已尽责”与“与投资者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在资金流向明显偏离合同核心约定的事实面前,这种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为何“按指令付款”仍被判担责?
裁判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基金管理人A公司向投资者范某赔偿投资损失;销售机构B银行与托管人D银行分别对上述损失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托管人担责的核心要点:
法院的判决清晰地驳斥了托管人“无责”的论点,其认定逻辑对投资者维权极具参考价值:
法律地位与义务来源的穿透认定:法院明确指出,尽管协议名为《财产保管协议》,但根据D银行接受的业务申请表明确载明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实际履行的是基金托管职责。这意味着,法院不会拘泥于合同名称,而是根据实质法律关系认定托管人身份,进而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监督义务的实质性内涵:法院认为,托管人的监督义务绝非简单的“核对印鉴”。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是“国内优质股权私募基金”,这是一个需要判断的实质性标准。D银行在划款前,有义务在自身职责和专业能力范围内,对资金是否投向合同所载投资标的、投向是否符合约定进行“适当审查”。仅审核表面文件,而未对X、Y基金的性质进行任何核查,即被认定为未尽到“审慎监督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将“未审查投资标的是否符合约定”与“导致募集资金流出”及“投资者损失”建立了因果关系。托管人失职行为被视作损失发生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合同相对性抗辩的否定:D银行以与投资者无直接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免责,法院明确指出案涉协议是为第三人(投资者)利益签订的合同,该抗辩于法无据。这一观点在其他司法案例中也得到支持,即当托管人失职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时,即使其非合同直接签署方,仍可被认定为适格被告并承担责任。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投资者如何构建“胜诉”逻辑?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上述案例为私募基金投资者起诉托管人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路线图”。托管人“形式审查”的护城河并非不可逾越。投资者若想成功维权,需从被动接受“已尽责”说辞,转向主动构建一套严谨的法律进攻策略。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600余起金融资管类纠纷案件,尤其擅长为投资者在管理人失联、跑路的复杂局面下,设计针对销售方、托管方的追责策略。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陷入“形式审查”陷阱?
从被告托管人的败诉教训反推,投资者的诉讼策略应精准打击其“形式审查已足够”的论点,核心在于证明其监督义务具有“实质性内涵”。
1. 证据层面:锁定“资金流向偏离合同约定”的核心事实
关键证据挖掘: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明了资金最终投向的X、Y基金与合同约定的“国内优质股权私募基金”不符。投资者在诉讼中,应穷尽一切手段(如申请法院调查令、向监管机构举报调取材料)查明底层资产真实情况。特别是对于多层嵌套的产品,要追踪最终投向,并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逐项比对。
固定托管人“不作为”证据:通过举证证明托管人从未对管理人就底层资产性质、估值合理性、交易对手风险等提出过质询或风险提示。例如,查阅托管人与管理人的往来函件、托管报告。如果托管报告流于形式,未客观反映产品真实风险,这本身就可作为其未勤勉尽责的证据。
2. 法律层面:主张法定的“审慎监督”与“信义义务”
超越合同约定,主张法定义务:虽然托管人职责常约定为形式审查,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一项法定义务。俞强律师指出,可援引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例中的观点:即使合同未约定,受托人违反法定履职和尽职义务并因其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亦应承担民事责任。托管人作为受托人,其核心的“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即信义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合同未细化而免除。
利用监管新规趋势:密切关注监管动态。例如,2025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释放了强烈信号,要求托管人“应当采取必要手段,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并明确禁止为迎合管理人而降低标准。这标志着监管导向正从“形式审核”向“实质审查”转变。在诉讼中,可以引用这些规定作为行业监管标准和勤勉尽责要求的佐证,即便其尚未正式生效,也能强化法官对托管人应有职责范围的认知。
3. 事实与逻辑层面:构建“应知而未知,应查而未查”的过错链条
针对交易异常提出合理怀疑:在“瑞丰达”等事件中,管理人通过多层嵌套、新三板对倒等复杂手法转移资金。投资者需论证,面对异常高频的交易、投资标的与合同描述严重不符(如合同称投股权,实际却投向票据或不明合伙企业)、期限严重错配等“红色警报”,一个勤勉尽责的托管人基于其专业能力,理应产生合理怀疑并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简单执行指令,恰恰证明了其失职。
切断“以管理人失联为由推责”的逻辑:托管人常以管理人失联、无法获取资料为由抗辩。但司法实践已明确,管理人失联并不能免除托管人的基本义务,如审查基金资产净值、监督投资运作等。相反,此时托管人更应履职到位,并保存相关痕迹化证据。投资者可主张,正是托管人事前监督缺位,才导致了管理人肆意妄为直至失联,二者存在关联。
3.2 实战建议:投资者可立即采取的4个步骤
第一步:全面证据固定与梳理。立即收集并整理全套法律文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所有产品公告、月度/季度/年度报告、与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一切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短信)。重点标注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托管人监督职责的条款。
第二步:启动资金流向调查。向基金管理人正式发函,要求披露完整的资金流向、底层资产凭证及最新情况。同时,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的权利,向托管人申请查询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若遭拒,此行为可作为其不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据。
第三步:专业研判与策略选择。在对基本事实和证据梳理后,应咨询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初步研判:托管人失职的过错是否明显?其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是否能够建立?是主张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在恒宇天泽案例中,仲裁庭即裁决托管人招商证券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研判结果,决定是将托管人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在执行管理人无果后另案起诉。
第四步:考虑引入专家辅助或申请调查令。对于涉及复杂金融结构、专业估值问题的案件,可考虑在诉讼中申请具有会计、金融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托管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发表专业意见。同时,对于关键但自行无法获取的证据(如托管人内部审核记录、与管理人的全部工作底稿),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4. 风险提示与转化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私募基金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金融和事实问题,尤其在管理人失联背景下,针对托管人的诉讼策略设计尤为关键。在面临具体诉讼时,建议结合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私募基金投资亏损困扰,需要专业的维权策略分析与支持,可以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获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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